德國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新穎性單獨比對原則及同一現(xiàn)有技術文獻中存在矛盾記載時公開內容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05
關鍵詞
行政/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程序/新穎性/單獨對比/現(xiàn)有技術/矛盾記載
基本案情
德國某公司系申請?zhí)枮?01510452769.1、名稱為“次硝酸鉍在電泳漆中的應用”的發(fā)明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本申請)的申請人。經(jīng)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原審查部門作出駁回本申請的決定。針對德國某公司提出的復審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第183507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水不溶性堿式硝酸鉍Bi5O(OH)9(NO3)4在可陰極沉積的電泳漆中作為交聯(lián)催化劑可降低烘烤溫度的用途;對比文件1已經(jīng)公開了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二者的技術方案相同,且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能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產(chǎn)生相同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從而維持原駁回決定。德國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4577號行政判決:一、駁回德國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德國某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83號行政判決:撤銷(2019)京73行初14577號行政判決;二、撤銷第183507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名稱為“次硝酸鉍在電泳漆中的應用”、申請?zhí)枮?01510452769.1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重新作出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關于被訴決定是否違反單獨對比原則
在新穎性判斷中遵循單獨對比原則的意義在于,能夠確保與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的現(xiàn)有技術屬于申請日之前已客觀存在的技術方案。如果用于與專利技術方案對比的技術方案是由若干個現(xiàn)有技術組合而得到的、僅存在于觀念中的技術方案,則這種對比方式及其判斷結論的性質,已經(jīng)超出新穎性判斷的范疇,而屬于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范疇。基于此,新穎性判斷過程是否遵循單獨對比原則,取決于與專利技術方案進行對比的技術方案是否確屬于申請日前已經(jīng)公開并客觀存在的技術方案,而不在于該技術方案在現(xiàn)有技術文獻中的記載方式。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一份現(xiàn)有技術文獻進行整體性地解讀后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那些記載于該文獻不同部分的各技術內容之間存在著歸屬于同一技術方案的邏輯關系,則可以認定由前述各技術內容共同構成的整體技術方案即為該現(xiàn)有技術文獻公開的技術方案,將專利權利要求與上述各技術內容共同構成的整體技術方案相比較,不違反單獨對比原則。
本案中,對比文件1系一份歐洲專利文獻,該專利文獻所記載的是一種“通過陰極電沉積涂覆在導電基材上制備涂層的方法”。被訴決定所引用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第[0015][0016][0020][0034][0038]段中的相關內容,系該專利方法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涂料組合物的成份、配比、制備過程以及涂料如何形成涂層的工藝方法等技術內容,這些技術內容沒有在對比文件1中予以集中記載,屬于從各具有可選步驟中分別擇取的部分技術內容,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系統(tǒng)性地解讀對比文件1后容易理解,上述分散在各段中的技術內容,系對比文件1所要保護的專利技術方案的各組成部分,彼此之間存在著歸屬于同一技術方案的邏輯關系。因此,被訴決定所引用的對比文件1說明書前述各段落公開的相關內容所共同構成的整體技術方案,應認定為屬于在本申請優(yōu)先權日前即已被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方案,而非在多個現(xiàn)有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重新組合而成的新的技術方案,被訴決定將其與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比較,不違反新穎性判斷所要求的單獨對比原則。
(二)關于對比文件1是否公開了本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以出版物公開方式公開的現(xiàn)有技術,其技術方案的內容以該出版物的客觀記載為準。但是,如果該出版物關于該技術方案的記載內容與其他關聯(lián)內容存在明顯前后矛盾,且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該出版物記載的其他內容以及其掌握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無法給出合理解釋的,則不能認定該技術方案被該出版物所公開,即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現(xiàn)有技術。
本案中,根據(jù)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0007]-[0010]段關于發(fā)明背景部分的記載內容,對比文件1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所采用的金屬硝酸鹽添加劑,應當理解為其具有水溶性的物理性質。相應地,作為記載在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第[0015][0016][0020][0034][0038]段中,用于具體說明對比文件1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應當理解為采用的是具有水溶性的金屬硝酸鹽。然而,在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第[0020]段中卻記載了采用堿式硝酸鉍這一水不溶性的金屬硝酸鹽的技術方案,明顯與對比文件1第[0010]段所記載的技術構思存在矛盾。由于對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并沒有就堿式硝酸鉍這一水不溶性的金屬硝酸鹽也能夠實現(xiàn)對比文件1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的發(fā)明目的作出特別說明(事實上,從對比文件1記載內容來看,對比文件1將堿式硝酸鉍當作水溶性的金屬硝酸鹽予以對待),亦無其他證據(jù)能夠對上述明顯的矛盾作出合理解釋,故對比文件1記載的采用堿式硝酸鉍添加劑的技術方案,應當被排除在對比文件1公開的范圍之外,不應當被認定為屬于現(xiàn)有技術。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均以客觀公開為由,在沒有給出足夠的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將對比文件1中相關段落記載的、與同記載在對比文件1中的其他關聯(lián)內容存在明顯前后矛盾的技術方案認定為現(xiàn)有技術,系對出版物公開這種公開方式的機械理解,應予糾正。
裁判要旨
1.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一份現(xiàn)有技術文獻作整體性解讀后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記載于該文獻不同部分的技術內容之間存在屬于同一技術方案的邏輯關系,將該不同部分的技術內容共同構成的技術方案作為新穎性判斷的比對對象,不違反單獨比對原則。
2.同一現(xiàn)有技術文獻所記載的特定技術方案內容與其所記載的其他關聯(lián)內容存在矛盾,本領域技術人員完整閱讀文獻后,結合公知常識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不能判斷其正誤的,可以認定該現(xiàn)有技術文獻未公開上述特定技術方案。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本案適用的是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577號行政判決(2020年6月23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83號行政判決(2021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