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智能裝備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荷蘭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對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參考作用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34
關鍵詞
行政/專利權無效宣告/發(fā)明專利/民事侵權/行政確權/禁止反言
基本案情
荷蘭某公司系專利號為200880006690.*、名稱為“切割裝置”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某智能裝備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請求宣告本專利權無效。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第3273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在專利權人荷蘭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14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權有效。某智能裝備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與證據2和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7)京73行初7723號行政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荷蘭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終663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判,駁回某智能裝備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涉及是否存在適用“反向禁止反言”情形的問題。某智能裝備公司主張,荷蘭某公司在涉及本專利的侵權民事案件中關于本專利未限定“提升梁”數量的主張與其在本案即本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關于“提升梁”僅有一根的陳述相互矛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在本案中反言,應認定本專利未限定“提升梁”的數量。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及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通過不同的解釋進而“兩頭得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可以參考已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納的專利權人的相關陳述?!比嗣穹ㄔ涸诮缍嗬蟮挠谜Z時,應以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其附圖為依據,結合發(fā)明目的進行解釋。首先,應予明確的是,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是界定權利要求用語的基本依據,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的陳述僅具有參考作用;其次,人民法院在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如需參考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民事案件中的陳述的,也應當以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采納的內容為參考。
首先,根據上述分析,二審法院已根據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對“提升梁”這一技術特征予以界定。其次,關于荷蘭某公司是否存在民事侵權案件中主張本專利未限定“提升梁”的數量以獲得更寬的保護范圍使得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保護范圍,而在確權行政案件中卻主張“提升梁”數量為一根以縮小保護范圍的情形。在本案中,荷蘭某公司明確本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限定“提升梁”的具體數量,但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的記載,可以知曉“提升梁”數量的設置為足夠少、“提升梁”的結構應當設置得足夠緊湊,其并未主張“提升梁”應當限定為一根。在本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審理法院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認定“提升梁”這一特征時,首先即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未限定“提升梁”的數量,其次參考了專利權人荷蘭某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關于本專利是“單獨”“一個”“提升梁”結構的陳述,據此認為“提升梁”應理解為一個單獨實現橡膠片推起功能的部件,并未限定數量,進而認定某智能裝備公司在侵權訴訟中將本專利的保護范圍限制為單根“提升梁”缺乏依據。由上述情況可知,荷蘭某公司并不存在為“兩頭獲利”而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和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中對同一技術特征作出不同或相反的解釋。另需說明并指出的是,即使如二審法院認為需要參考專利權人在民事侵權案件中的相關陳述,但由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蘇05民初780號民事判決尚未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三條的規(guī)定,亦不應以該未生效判決所采納的荷蘭某公司關于本專利“提升梁”的相關陳述意見作為參考。
綜上,本案無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三條的規(guī)定,某智能裝備公司關于應當在本案中禁止荷蘭某公司反言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要旨
專利權人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及專利行政確權案件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通過不一解釋進而“兩頭得利”。人民法院在專利行政確權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如需參考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民事案件中的陳述的,一般應當以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采納的內容為參考。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723號行政判決(2020年8月17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終663號行政判決(2021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