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
(合政秘〔2012〕207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各相關單位:
《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已經2012年市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 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為規(guī)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我市被征地農民和拆遷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持續(xù)健康較快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市轄區(qū)范圍內的征收(用)農民集體土地上涉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標準的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的從其規(guī)定。
三、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及新農村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的可比照執(zhí)行。
四、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本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表一
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附表二
一、各類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
二、房屋成色折舊年限表
三、房屋級別
(一)磚瓦、磚木一級:24扁磚大瓦、木桁條或預制桁條、水泥地坪、標準門窗、內外墻粉刷、水電齊全;檐高3米以上。
(二)磚瓦、磚木二級:24斗磚墻、大小瓦、木桁條、水泥地坪、門窗齊備、內或外墻粉刷、水電齊全;檐高2.8-3.0米。
(三)磚瓦、磚木三級:18、12磚墻、大小瓦、門窗齊備、水電齊全;檐高2.6-2.8米。
(四)簡易結構:泥焊小瓦或泥焊大瓦屋面、草屋面、蘆席竹墊層、混合人字屋架、鐵屋架、半屋架、半磚半土墻或土墻,不規(guī)則一門二窗、電;檐高2.6米。
附表三
產權調換差價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附表四
一、搬遷補助費
住宅搬遷補償:每戶每次500元,二次搬遷另按此標準支付。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實行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住宅房屋,在18個月以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應安置建筑面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guī)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guī)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附表五
附屬物、構筑物補償標準
備注:
1.本標準中未涉及的住宅裝潢附屬物補償可根據定額按以下比例核定:
(1)裝潢使用1年以內,按裝潢費用的90%給予經濟補償;
(2)裝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內(含1年),按裝潢費用的70%給予經濟補償;
(3)裝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內(含3年),按裝潢費用的50%給予經濟補償;
(4)裝潢使用5年以上(含5年),按裝潢費用的20%給予經濟補償。
2.私人申請安裝的總電表、動力電裝備以及單開戶自來水的,按申請費用50%給予經濟補償(恢復的不補償)。
附表六
樹(花)木補助標準
備注:
1.非人工培植出土高度1米以下的野生小樹不予補助;
2.樹干直徑應從樹木出土1米處計算;
3.花木指木本花,草本花不予補償;
4.凡在百棵以上一律按照林地或園地標準補償,可移動的盆栽物不予補償;
5.砍伐的樹木,樹歸原主。
(合政秘〔2012〕207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各相關單位:
《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已經2012年市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 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為規(guī)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我市被征地農民和拆遷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持續(xù)健康較快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市轄區(qū)范圍內的征收(用)農民集體土地上涉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標準的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的從其規(guī)定。
三、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及新農村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的可比照執(zhí)行。
四、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本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表一
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
序號
|
地類
|
級別
|
補償標準
|
備注
|
|
1
|
蔬菜
|
大棚蔬菜
|
3000
|
|
|
2
|
露地蔬菜
|
2400
|
||
|
3
|
糧地
|
灌溉水田
|
1400
|
|
|
4
|
旱地
|
1200
|
||
|
5
|
果園
|
一級
|
4500
|
種植5年以上,含5年(盛果期)
|
|
6
|
二級
|
3200
|
種植3-5年,含3年
(幼果期)
|
|
|
7
|
三級
|
2000
|
種植3年以下(苗木期)
|
|
|
8
|
林地
|
1200
|
含竹林,樹歸原主
|
|
|
9
|
苗圃
|
1600
|
||
|
10
|
魚塘
|
精養(yǎng)
|
2700
|
含魚苗損失費,魚歸原主
|
|
11
|
一般
|
1800
|
||
|
12
|
水塘
|
1200
|
含作物損失費,作物歸原主
|
附表二
一、各類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
二、房屋成色折舊年限表
|
結 構
|
九成
|
八成
|
七成
|
六成
|
五成
|
|
現(xiàn)澆砼框架結構
|
1-3年
|
4-7年
|
8-11年
|
12-20年
|
21年以上
|
|
磚混結構
|
1-3年
|
4-6年
|
7-9年
|
10-16年
|
17年以上
|
|
磚瓦、磚木結構
|
1-2年
|
3-5年
|
6-8年
|
9-14年
|
15年以上
|
|
簡易結構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5年以上
|
(一)磚瓦、磚木一級:24扁磚大瓦、木桁條或預制桁條、水泥地坪、標準門窗、內外墻粉刷、水電齊全;檐高3米以上。
(二)磚瓦、磚木二級:24斗磚墻、大小瓦、木桁條、水泥地坪、門窗齊備、內或外墻粉刷、水電齊全;檐高2.8-3.0米。
(三)磚瓦、磚木三級:18、12磚墻、大小瓦、門窗齊備、水電齊全;檐高2.6-2.8米。
(四)簡易結構:泥焊小瓦或泥焊大瓦屋面、草屋面、蘆席竹墊層、混合人字屋架、鐵屋架、半屋架、半磚半土墻或土墻,不規(guī)則一門二窗、電;檐高2.6米。
附表三
產權調換差價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
名稱
|
現(xiàn)澆砼框架
|
磚混
|
磚木、磚瓦
|
簡易
|
||||
|
7成以下 (含7成)
|
7成以上
|
7成以下(含7成)
|
7成以上
|
一
|
二
|
三
|
||
|
磚混
|
100
|
0
|
120
|
80
|
140
|
160
|
180
|
200
|
|
現(xiàn)澆砼框架
|
120
|
100
|
180
|
160
|
210
|
220
|
240
|
260
|
|
24米以上高層
|
280
|
310
|
330
|
350
|
370
|
390
|
||
附表四
一、搬遷補助費
住宅搬遷補償:每戶每次500元,二次搬遷另按此標準支付。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實行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住宅房屋,在18個月以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應安置建筑面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guī)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guī)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附表五
附屬物、構筑物補償標準
|
項 目
|
標準
|
備 注
|
|||
|
圍
墻
|
磚
|
30-40元/平方米
|
|||
|
簡 易
|
10元/平方米
|
||||
|
隔熱層
|
20元/平方米
|
||||
|
固定墻體柜
|
150-200元/平方米
|
||||
|
空
調
|
柜 式
|
300元
|
移機費
|
||
|
分體式
|
180元
|
||||
|
窗 機
|
100元
|
||||
|
熱
水
器
|
太陽能
|
260元
|
移機費
|
||
|
電 能
|
90元
|
||||
|
燃 氣
|
100元
|
||||
|
電
話
|
產權調換
|
一次性安置160元
|
自行辦理移機
|
||
|
過渡性安置320元
|
|||||
|
貨幣補償
|
210元
|
||||
|
油煙機
|
50元
|
移機費
|
|||
|
裝
飾
吊
頂
|
纖維板、灰板條
|
15元/平方米
|
|||
|
三 合 板
|
40元/平方米
|
||||
|
鋁塑板
|
70元/平方米
|
含集成吊頂
|
|||
|
石膏板
|
70元/平方米
|
||||
|
墻裙
|
45元/平方米
|
||||
|
裝飾
墻面
|
面磚
|
30元/平方米
|
包括內、外
墻面
|
||
|
其他
|
10-20元/平方米
|
||||
|
鐵門
|
150元/只
|
含卷閘門
|
|||
|
坐便器
|
100元/只
|
||||
|
浴 缸
|
200元/只
|
||||
|
鋁合金門窗
|
60元/平方米
|
含塑鋼門窗
|
|||
|
防盜網
|
40元/平方米
|
||||
|
自來水管
|
5元/米
|
||||
|
水 池
|
20-35元/只
|
||||
|
塔 池
|
200元/只
|
||||
|
下水道
|
7元/米
|
||||
|
爐
灶
|
單 口
|
200元
|
|||
|
雙 口
|
300元
|
||||
|
三口以上
|
350元
|
||||
|
裝飾地板
|
木 地 板
|
40-55元/平方米
|
|||
|
地 板 磚
|
35-45元/平方米
|
||||
|
水 磨 石
|
25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花崗巖
|
50-100元/平方米
|
||||
|
分 水 表
|
35元/只
|
||||
|
分 電 表
|
35元/只
|
||||
|
水 龍 頭
|
5元/只
|
||||
|
閘 閥
|
10元/只
|
||||
|
水井
|
老式
|
800元/個
|
30公分涵管,深度10米以上
|
||
|
壓水井
|
600元/個
|
15公分涵管,深度10米以上
|
|||
|
簡易
|
200元/個
|
||||
|
機磚井
|
100元/米
|
||||
|
電桿
|
30元/根
|
水泥
|
|||
|
魚塘土方
|
5元/立方米
|
人工開挖精養(yǎng)魚塘
|
|||
|
溫房
|
25元/平方米
|
||||
|
護坡
|
灌漿護坡
|
60-80元/平方米
|
厚度15公分以上
|
||
|
毛石護坡
|
20-25元/平方米
|
厚度15公分以上
|
|||
|
道路
|
砂石路
|
15元/平方米
|
厚度5公分以上
|
||
|
水泥路
|
50元/平方米
|
厚度5公分以上
|
|||
|
豬圈
|
40元/平方米
|
有頂
|
|||
|
水泥涵管
|
15元/米
|
||||
|
水渠
|
20元/平方米
|
磚砌
|
|||
|
遷墳
|
單棺
|
400元
|
|||
|
雙棺
|
600元
|
||||
|
糞坑
|
60-80元/個
|
||||
|
草堆
|
1元/擔
|
||||
|
水泥地坪
|
20元/平方米
|
||||
1.本標準中未涉及的住宅裝潢附屬物補償可根據定額按以下比例核定:
(1)裝潢使用1年以內,按裝潢費用的90%給予經濟補償;
(2)裝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內(含1年),按裝潢費用的70%給予經濟補償;
(3)裝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內(含3年),按裝潢費用的50%給予經濟補償;
(4)裝潢使用5年以上(含5年),按裝潢費用的20%給予經濟補償。
2.私人申請安裝的總電表、動力電裝備以及單開戶自來水的,按申請費用50%給予經濟補償(恢復的不補償)。
附表六
樹(花)木補助標準
|
樹木直徑
(厘米)
|
補償金額(元/棵)
|
||
|
樹木
|
花木
|
果樹
|
|
|
不足5
|
2
|
2
|
2
|
|
5-10
|
5
|
7
|
10
|
|
10-15(含10)
|
10
|
15
|
20
|
|
15-20(含15)
|
15
|
25
|
30
|
|
20及以上
|
20
|
35
|
45
|
1.非人工培植出土高度1米以下的野生小樹不予補助;
2.樹干直徑應從樹木出土1米處計算;
3.花木指木本花,草本花不予補償;
4.凡在百棵以上一律按照林地或園地標準補償,可移動的盆栽物不予補償;
5.砍伐的樹木,樹歸原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