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4)大民初字第105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6-10
審理經過
原告何志宏與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唐步城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胡玲玲、人民陪審員李時進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志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經本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經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何志宏訴稱,原告在文明路24號2棟2單元101號原有房屋一套,2009年3月,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于是,于2009年3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邵陽廣電砂子坡院舊房改造拆遷合同》約定拆遷安置補償方式為產權置換,并就相互如何結算、舊房騰房日、新房交付日期及方法,違約責任等均作了具體約定。簽約后,原告如約搬離了原住房。但被告在約定的簽約之日起的20個月交房日期屆滿(2011年8月10日)后的2014年元月應交房屋的工程才告竣,2014年7月4日被告才將結算表制作和告知原告,原告提出原住房面積計算有誤,并表示糾正后,愿立即交付應交的應補款。但被告繼續(xù)推拖,更沒有交付新房。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立即交付拆遷安置房(新房號為30114002),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擬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證據(jù)2、被告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證據(jù)3、邵陽廣電砂子坡院舊房改造拆遷合同,擬證明拆遷安置補償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約定。
證據(jù)4、廣電星苑拆遷戶交房費用表,擬證明1.2014年7月4日尚未交房,2.雙方應找補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均予以采信。
根據(jù)采信的證據(jù)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09年3月10日,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何志宏簽訂了一份《邵陽廣電砂子坡院舊房改造拆遷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何志宏完全同意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整體建設規(guī)劃和舊房拆遷方案,在拆遷開始日之前,保證自行聯(lián)系住處,并按時搬遷完畢,讓甲方順利實施拆遷。工程建設完工驗收合格后,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同意以1:1.2的置換比列,對乙方進行新住房安置。新舊房置換原則上按新舊房同層次安排,現(xiàn)舊房的2、3、4樓按新樓5樓的標準執(zhí)行…對超出置換部分的面積,乙方同意按甲方確定的本系統(tǒng)優(yōu)惠出售起價每平方米1480元進行購買,具體以乙方所需要層次按甲方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層次價格計算…。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搬離拆遷房,將邵陽市大祥區(qū)文明路24號2棟1單元102號房屋交付給被告拆遷。2014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廣電星苑拆遷戶交房費用表》,被告將廣電星苑房號為30114002號的房屋一套安置給原告何志宏,安置房面積為138.82平方米。經雙方結算,扣除拆遷補償款,原告還需向被告交付超置換面積房款89211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廣電星苑拆遷戶交房費用表》乃被告為與原告結算所出具,代表被告簽字的是被告公司負責與拆遷戶結算的銷售部經理蘇海燕。原告何志宏亦認可該表。因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住房,因而釀成糾紛。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何志宏簽訂的《邵陽廣電砂子坡院舊房改造拆遷合同》及出具《廣電星苑拆遷戶交房費用表》,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上述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已按照約定將房屋交與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拆除,被告未按照約定交付安置房屋,系違約行為,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交付拆遷安置房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何志宏交付坐落于邵陽市大祥區(qū)文明路“廣電星苑”小區(qū)房號為30114002號安置房。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4944元,由被告邵陽福森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自愿墊付,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唐步城
審判員胡玲玲
人民陪審員李時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尹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