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與白某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仲裁委托代理人不受近親屬、社團單位推薦人員身份的限制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0-2-445-001
關鍵詞
民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程序違法委托代理人
基本案情
申請人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請求依法撤銷哈密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3)哈仲裁字第21號裁決書。理由為:1.本案仲裁主體不適格,朱某淵與白某文之間沒有仲裁協議,朱某淵作為當時新星市某游樂場的經營者,在合同上簽署個人姓名是代表新星市某游樂場的職務行為。2.白某文的代理人馬某璞不是律師、法律工作者,不是白某文的直系親屬,也不是相關社會團體或者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馬某璞沒有代理資格,參加仲裁審理違反代理人參與仲裁活動以及仲裁不公開的規(guī)定。3.本案的裁決書中記載哈密仲裁委員會以郵遞方式向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送達文書,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拒絕簽收,在此種情況下哈密仲裁委員會沒有采取其他方式送達直接缺席審理,違反仲裁程序。
白某文稱:1.新星市某游樂場與白某文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雙方同意由哈密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該施工過程中,朱某淵本人與白某文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中亦明確約定爭議由哈密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不屬于法人,或國家另有規(guī)定承擔獨立責任,或作為登記人承擔有限責任的情形。2.仲裁法對仲裁代理人身份沒有明確規(guī)定,亦沒有禁止其他公民作為代理人的規(guī)定,故馬某璞作為代理人是允許的。3.哈密仲裁委員會通過郵遞方式向新星市某游樂場送達相關文書,受送達人本人拒收應視為送達成功。綜上,請求駁回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的申請。
法院經審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白某文與新星市某游樂場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甲方為新星市某游樂場,合同落款處由朱某淵簽字。11月23日,白某文與朱某淵再次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甲方為朱某淵,合同落款處由朱某淵簽字。上述兩份合同工程質量要求、解決爭議方式相同。馬某璞系白某文合伙人。后雙方產生爭議,白某文向哈密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3年7月10日,哈密仲裁委員會作出(2023)哈仲裁字第21號裁決:“朱某淵欠白某文施工費250000元應當給付(付款計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6月1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12月1日,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哈密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3)哈仲裁字第21號裁決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新22民特6號民事裁定:駁回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的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北景钢?,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以本案存在上述規(guī)定第一項、第三項的情形為由,申請撤銷本案仲裁裁決。首先,關于本案仲裁委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朱某淵作為甲方與白某文簽訂的第二份《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工程、質量要求均與新星市某游樂場與白某文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相同?,F白某文依據兩份合同申請仲裁,朱某淵作為合同當事人,主體適格,且該兩份合同均約定如發(fā)生爭議,由哈密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其次,關于本案仲裁程序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guī)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關于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認為仲裁庭送達程序違法的問題,哈密仲裁委員會以郵寄方式向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送達受理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guī)則、權利義務告知書、仲裁員名冊、合同復印件、開庭通知書,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本人拒收,應視為有效送達。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關于仲裁庭送達程序違法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白某文委托馬某璞作為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鄙鲜鲆?guī)定并未限制代理人身份。具體到本案而言,白某文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馬某璞作為其代理人參加仲裁,該委予以同意,故馬某璞參加仲裁并未違反規(guī)定。
裁判要旨
仲裁法與民事訴訟法分別對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作出不同規(guī)定。仲裁法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問題應當適用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限制。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第58條、第6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20條
其他審理程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新22民特6號裁定(2023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