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公司資金作為自己出資的行為不構成合法的出資行為,而是典型的抽逃出資或職務侵占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具體分析如下:
一、 該行為不屬于合法的出資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股東出資的來源必須是其自有財產(chǎn):
出資財產(chǎn)來源: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等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chǎn)作價出資。
出資履行方式: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將公司資金作為自己的出資,意味著股東并未使用其自有財產(chǎn)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而是挪用了已經(jīng)屬于公司的法人財產(chǎn)。這完全違背了股東出資的法定要求。
二、 該行為構成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進一步列舉了抽逃出資的典型情形,其中第(二)項即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zhuǎn)出”。
股東將公司資金作為自己出資的操作,在實質(zhì)上等同于:
1. 股東先將自有資金(或根本沒有資金)形式上投入公司,完成驗資和注冊。
2. 隨后,通過某種方式(如虛構交易、借款、報銷等)將等額或部分公司資金轉(zhuǎn)移至自己名下。
3. 其結果是,股東的出資款又回到了自己手中,而公司的資本金相應減少。
這一過程完全符合“未經(jīng)法定程序?qū)⒊鲑Y抽回”的特征,構成法律禁止的抽逃出資行為。
三、 該行為涉嫌的刑事犯罪
根據(jù)行為的具體手段和主觀故意,該行為可能觸犯以下罪名:
1. 抽逃出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關聯(lián)罪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構成抽逃出資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分析: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數(shù)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且嚴重損害了公司權益或債權人利益,則可能構成此罪。
2. 職務侵占罪: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禁止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公司財關聯(lián)罪名:如果該股東同時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如執(zhí)行董事、經(jīng)理等),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公司資金)非法占為己有,用于“填補”自己的出資,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占罪。此罪的刑罰根據(jù)數(shù)額大小,最高可至無期徒刑。
分析:這種行為模式更符合“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chǎn)”的特征,且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實踐中更為常見的定性。
3. 挪用資金罪:
如果股東挪用的公司資金,在性質(zhì)上屬于暫時“借用”而非永久占有,但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挪用資金罪。
四、 該行為將導致嚴重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該股東還將面臨:
1. 民事責任:
返還義務: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請求該股東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連帶賠償責任:協(xié)助其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qū)嶋H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該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股東權利受限或資格解除:公司可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進行合理限制,甚至經(jīng)催告后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十七條)。
2. 行政責任:
根據(jù)《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股東將公司資金作為自己出資的行為,絕非合法的出資履行方式,而是性質(zhì)嚴重的違法行為。 其本質(zhì)是抽逃出資,并極有可能因具體手段和身份同時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等刑事犯罪。
李珍律師作為合肥本地律師,在此提醒當事人,這類行為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1. 對涉事股東:面臨刑事追訴、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及喪失股東資格的多重風險。
2. 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公司資本不實,損害公司償債能力和信譽,其他股東需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3. 對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基礎(公司資本)被侵蝕,應積極主張權利。
建議立即停止此類行為,糾正出資不實的狀態(tài),并評估是否已觸發(fā)刑事立案標準,以采取相應的法律應對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