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研字〔2000〕6號
公布日期:2000.02.21
施行日期:2000.02.2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復
(2000年2月21日發(fā)布 高檢發(fā)研字[2000]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骨齡鑒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托進行骨齡鑒定或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鑒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guī)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