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三 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訴孫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孫某經人介紹相識,為了締結婚姻,王某給付孫某彩禮20萬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孫某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之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孫某生育女兒王小某。王某和孫某舉行婚禮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24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孫某撫養(yǎng)。后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協(xié)商不成,王某起訴請求孫某返還彩禮2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開支。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孫某養(yǎng)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視的。分手后,女兒王小某亦由孫某直接撫養(yǎng)。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shù)年且已共同養(yǎng)育子女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孫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原則。法院并未機械地適用“未登記即應返還”的規(guī)定,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并建立起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在關系破裂后主張返還彩禮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