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5年第3輯,總第44輯)
【第345號】王某1、王某2過失致人死亡案-交通運輸管理站工作人員在稽查路費過程中追趕逃費車輛致人身亡的應如何定罪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二、主要問題
被告人在執(zhí)行公務中超越職權造成他人傷亡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何罪?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王某1、王某2在執(zhí)行公務中超越職權造成他人傷亡的行為構成了犯罪。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均構成瀆職罪的主體。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公路稽查人員雖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就應依法行政,不能濫用職權,如濫用職權同樣可以構成濫用職權罪。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逃避檢查的逃逸車輛,公路稽查人員能否進行追趕的確沒有明確規(guī)定,正因為沒有明文規(guī)定,作為執(zhí)法的公路稽查人員對逃避檢查的逃逸車輛就不能“追趕”,因為法律、法規(guī)沒有授權你“追趕”,如“追趕”就是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作為執(zhí)法者,在執(zhí)法中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權,否則就構成了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構成了犯罪。被告人王某1、王某2濫用職權的行為造成了車毀人亡的嚴重后果,且發(fā)現車翻后見死不救,揚長而去,案發(fā)后又訂立攻守同盟,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告人王某1、王某2在執(zhí)行公務中超越職權的行為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而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1.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王某1、王某2在上路檢查車輛規(guī)費繳納情況時,違反高陵縣交通運輸管理站高交管字(1997)14號《關于認真做好運政執(zhí)法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上路巡查時……對不接受檢查逃逸、強沖不停的車輛,嚴禁追、攆、堵、截”的規(guī)定,濫用職權,擅自追趕逃避檢查的車輛,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王某1、王某2雖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所在的高陵縣交通運輸管理站受該縣交通局的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執(zhí)法權,且本案是在其行使行政執(zhí)法權的過程中發(fā)生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二被告人具有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資格。
3.濫用職權罪在主觀上對濫用職權是故意的,對危害后果是過失的。王某1、王某2故意違反本站的有關規(guī)定,其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主觀要件。
4.濫用職權罪在客觀上實施了超越職權或不正當行使職權的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上沒有實施濫用職權的行為。綜上,王某1、王某2的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特征,而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故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