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7.3 總第106輯·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專刊)
[第1140號]鄭某1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以威脅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能否作為定案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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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1.如何處理以威脅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2.司法實踐中對“重復供述”如何采信?
二、裁判要旨歸納
通過采用威脅手段獲取的證據(jù)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從規(guī)范司法的長遠角度,應當予以排除,并且刑事訴訟法對此也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首次認罪供述系因非法方法取得,依法應予排除的前提下,對于偵查機關后續(xù)取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應當綜合考慮違法取證手段的嚴重性、取證主體的改變情況、特定的訊問要求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排除。
(撰稿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黃建屏 林恒春 審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苗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