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0年10月 總第123輯)
[第1357號]方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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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對于“合法公司”外衣下涉“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應 重點從對組織成員的控制來把握“組織特征”,重點從公司存續(xù)的目的來把握“經(jīng) 濟特征”,重點從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來把握“行為特征”,重點從公司的規(guī)模 和影響力來把握“危害性特征”。
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以及國家打擊力度加大,黑惡勢力更加注重隱形變異,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公司化形式運行,企圖以此掩蓋非法目的。本案即是以公司形式實施“套路貸”的涉黑犯罪,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套路貸”涉黑犯罪案件。方某等人以“無抵押、零門檻”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及各項承諾書,制造民間借貸假象;通過收取“保證金”“上門費”“中介費”以及誘騙簽訂“高低條”等方式惡意虛增債務;設置苛刻履約條件和期限,故意制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并招攬刑滿釋放、社會閑散人員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毆打、威脅、體罰、強行入住被害人房屋、噴油漆、堵門鎖、砸玻璃、高音喇叭辱罵等暴力和軟暴力方式索債,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人身財產(chǎn)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極為惡劣影響。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方某、徐某某等人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并據(jù)此判處上述刑罰,體現(xiàn)了對“套路貸”涉黑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立場。
蘇義飛: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本案,請看《(2023年)方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合法公司”外衣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司法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