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18-1-312-001
張某某出售出入境證件準許撤回起訴案-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中“出售”和“出入境證件”的認定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以某對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他人出售以商務洽談為申請簽證理由的邀請函。后他人持張某某出具的邀請函在我國駐外領館為外籍人員安某某、某娜(中文譯名)申請了商務簽證,安某某、某娜持上述商務簽證入境,并在他人的安排下,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幼兒園非法從事勞務工作。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京0105刑初1717號刑事裁定,準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證據(jù)僅能證明被告人張某某出售的是辦理商務簽證時所需的材料——商務邀請函,該文件本身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出入境證件,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裁判要旨
1.關于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中“出入境證件”的范圍問題。根據(jù)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出入境證件”應當限于出入境時需要查驗、具備出入境許可證明功能的證件和資料。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7號)第二條、第三條對“出入境證件”的范圍作了進一步細化,即包括“護照或者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證件,邊境地區(qū)出入境通行證,簽證、簽注,出國(境)證明、名單”,以及其他出入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顯然,商務邀請函不屬于出入境時需要查驗的證件,不具有出入境許可證明的功能,不應納入“出入境證件”的范圍。
2.關于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中“出售”的認定問題。實踐中,通過提供虛假證明、邀請函件等方式騙取出入境證件的現(xiàn)象客觀存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了騙取出境證件罪,對于通過上述方式騙取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可以該罪定罪處罰。但是,對于通過提供虛假證明、邀請函件等方式騙取入境證件的行為,自然無法適用騙取出境證件罪。此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了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該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為“出售”。從實踐來看,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收集、購買他人出入境證件后予以轉賣,或者將自己的出入境證件非法出賣等。提供虛假證明、邀請函件等,供他人申領入境證件的,實際是在辦證過程中“弄虛作假”,屬于騙取入境證件,與“出售”的涵義存在明顯差異,故不應適用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同理,對于向合法入境的外籍人員提供虛假證明、邀請函件等,供其辦理外籍人員居留證件的,雖然居留證件具有出入境證件的屬性,但由于所涉行為不宜認定為“出售”,亦不應適用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3.關于騙取入境證件行為的定性問題。考慮到騙取入境證件行為的違法性及其對國(邊)境管理秩序的妨害程度與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一定的相當性,為避免形成處罰漏洞,同時突出懲治重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2〕18號)第七條規(guī)定:“事前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虛假證明、邀請函件以及面簽培訓等幫助,騙取入境簽證等入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睋?jù)此,對于提供虛假證明、邀請函件等用于騙取入境證件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0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7號)第2條、第3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2〕18號)第7條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5刑初1717號刑事裁定(2019年1月4日)
(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