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43-001
劉某魁、孫某梅非法買賣槍支案
——對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涉氣槍案件可適用《批復》不認定“情節(jié)嚴重”,無需法定刑以下報核
關鍵詞:刑事 非法買賣槍支罪 情節(jié)嚴重 法定刑以下報核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浙江省桐廬縣張某煒、方某俊接受徐某義的建議欲開設真人CS野戰(zhàn)俱樂部,后通過徐某義與被告人劉某魁取得聯(lián)系并洽談購買彩彈槍事宜。后張某煒、方某俊前往北京市懷柔區(qū)集英匯某某公司,向劉某魁支付人民幣 3萬元,劉某魁將40支彩彈槍配件郵寄至桐廬縣張某煒處,張某煒將尾款6萬元交由物流公司轉交劉某魁。經(jīng)鑒定,該40支彩彈槍中有15支可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2014年6月,被告人孫某梅、孫某、楊某等人與黑龍江齊齊哈爾某某城堡拓展訓練有限公司股東葛某等人共同決定,由孫某購買用于公司開展真人CS游戲所需槍支。孫某通過網(wǎng)絡聯(lián)系到北京賣家劉某魁,并前往北京從劉某魁處以 3.2萬元購得24支彩彈槍配件及彩彈5000余發(fā),以五金配件的名義發(fā)往齊齊哈爾。2014年6月末,楊某按照孫某指示將彩彈槍配件從庫房中提出并安裝,安裝過程中發(fā)現(xiàn)膠圈漏氣無法充進氣體,隨即購買了膠圈、氧氣瓶壓力表,將新買的膠圈裝到槍上并充氣。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將上述彩彈槍扣押并進行充氣打壓,發(fā)現(xiàn)有3支能正常擊發(fā),經(jīng)鑒定,該3支彩彈槍被認定為槍支。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黑 0204刑初63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劉某魁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鐵鋒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某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進行復核。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黑02刑他5號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定罪有誤、量刑不當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鐵鋒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黑0204刑初107號刑事判決,認定劉某魁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孫某梅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鐵鋒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層報過程中,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黑刑核 58894192號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鐵鋒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重新審判,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黑0204刑初2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魁、孫某梅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分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鐵鋒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層報,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均同意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鐵鋒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黑0204刑初51號刑事判決,認定劉某魁、孫某梅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和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劉某魁、孫某梅等人行為已違反槍支管理相關法律,且非法買賣槍支數(shù)量均已經(jīng)超過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但從涉案槍支用途來看,本案中各被告人買賣槍支是為了用于特定游戲場所娛樂使用,在槍支使用的地點上具有相對特定性、封閉性、小范圍性,槍支流入社會,造成傷亡后果的可能性相對較?。粡闹聜Υ笮砜矗鶕?jù)本案兩份鑒定報告顯示的槍支比動能來看,絕大多數(shù)涉案槍支的比動能基本均在4焦耳/平方厘米以下,致傷力相對較?。粡膮⑴c程度上來看,孫某梅等均為公司股東,起到參與決策作用;從危害后果來看,齊齊哈爾某某城堡拓展訓練有限公司的彩彈槍游戲項目并未實際投入運營,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等現(xiàn)實損害后果。根據(jù)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綜合考慮本案中上述被告人在主觀惡性、槍支購買數(shù)量、用途、危害后果、認罪態(tài)度等方面的量刑情節(jié),孫某梅等人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劉某魁在審理階段能夠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1.對制造、買賣、運輸比動能低的槍彈行為認定構成犯罪和裁量刑罰時,應綜合考慮社會危害性。
我國基于從嚴管理槍支的考慮,規(guī)定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認定為槍支。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一些實際致傷力較低的槍支也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行為人被定罪判刑,甚至判處重刑,罪刑不相適應。為做到罪責刑相適應,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guī)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和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能唯數(shù)量論,而應該堅持“數(shù)量+情節(jié)”標準,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的原則。對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可直接適用《批復》不認定“情節(jié)嚴重”,不需要適用法定刑以下核準程序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2.法定刑以下復核案件僅需報核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被告人。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僅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被告人,而非案件的所有被告人,這與死刑復核程序一樣的,不需報核的被告人,在一、二審結束后,裁判即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只有原審法院認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被告人。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5條、第37條、第63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第1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一次一審: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204刑初 63號刑事判決(2017年1月24日)
中院復核審: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2刑他5號刑事裁定(2017年3月30日)
第二次一審: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204刑初 107號刑事判決(2018年7月25日)
高院復核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刑核58894192號刑事裁定
(2018年12月27日)
第三次一審: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9)黑0204刑初 20號刑事判決(2019年5月9日)
第四次一審: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21)黑0204刑初 51號刑事判決(2022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