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66-001
張某偉、陳某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利用AI技術自動合成虛假視頻并傳播行為的定性
關鍵詞:刑事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AI技術 虛假視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張某偉、陳某宇在山東省滕州市合伙成立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張某偉負責公司整體運行,陳某宇負責公司技術開發(fā)。2023年5月以來,陳某宇在網(wǎng)上購買多個某網(wǎng)絡平臺賬號供公司內部工作人員王某滕、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使用,上述人員隨意選取網(wǎng)絡熱點,復制熱點新聞的標題 、關鍵詞并輸入到某軟件中由AI自動生成文案,后將該文案放入某創(chuàng)作軟件中自動生成AI視頻,并將合成的視頻、圖文集1萬余條發(fā)布至某網(wǎng)絡平臺上供人瀏覽。其中,虛假造謠視頻20余條,涉及浙江、湖南、上海、四川、貴州、河北 多地,累計閱讀觀看量超過167萬次。其中,《浙江工業(yè)園現(xiàn)場大火濃煙滾滾,目擊者稱有爆炸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對此相關職能部門在多個平臺進行辟謠。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浙0604刑初735號刑事判決,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偉、陳某宇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偉、陳某宇利用AI技術編造虛假的險情、 災情、警情,在網(wǎng)絡平臺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張某偉、陳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適用緩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利用AI技術自動合成災情、險情等虛假視頻,在網(wǎng)絡平臺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2.對于是否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應當結合虛假信息的發(fā)布數(shù)量、點擊轉發(fā)量、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影響及相關職能部門采取的應對措施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
一審: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2023)浙0604刑初735號刑事判決 (2023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