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職務侵占案-涉案贓款用于直播平臺打賞行為的認定及處置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5-1-226-005
關鍵詞
刑事/職務侵占罪/涉案贓款/直播平臺打賞/贈與/追繳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武某在擔任泰山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某某集團)財務部銀行出納期間,在不具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負責公司銀行賬戶資金支付的職務便利,使用所持有的公司賬戶轉款、復核的U盾和密碼,268次將公司資金共計1.1857億元轉入其個人賬戶并支配使用。轉出資金主要用于網絡賭博充值和在某某、Y某直播平臺大肆打賞,少量用于個人及家庭購買房產、車輛、人身保險等日常支出。其間,武某23次通過向公司銀行賬戶轉回資金1 387萬元應付開支、編制虛假銀行余額調節(jié)表等方式應付對賬、掩蓋事實。截至案發(fā),尚有1.047億元未歸還泰山某某集團。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1)魯0902刑初43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武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80萬元;二、責令被告人武某退賠被害單位泰山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47億元。宣判后,被告人武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武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被告人武某職務侵占且尚未歸還1.047億元贓款應當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單位泰山某某集團。其中,被告人武某向某某直播平臺充值的打賞款175.59萬元及向Y某直播平臺充值的打賞款1 732.64萬元的行為,經查,被告人打賞與否并不影響其觀看直播的內容,作為接受方的直播平臺并未對此提供合理的對價,被告人的打賞行為應認定為無償贈與行為,該打賞款系直播平臺無償獲得的涉案贓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二)第三人無償或者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武某向直播平臺充值的打賞款應當依法追繳并發(fā)還被害單位。
裁判要旨
1.直播平臺上,觀眾打賞與否并不影響其觀看直播的內容,作為接受方的直播平臺并未對此提供合理的對價,觀眾的打賞行為應認定為無償贈與行為。
2.涉案贓款用于直播平臺打賞能否追繳發(fā)還。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贈與行為,用涉案贓款贈與并非自有合法財產,應當予以追繳,維護被害單位的合法權益。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
一審: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0902刑初431號刑事判決(2023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