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07-001
盧某、高某行賄案-對舉報行政違法進而偵破其他刑事案件是否構成立功的審查認定
關鍵詞 刑事 行賄罪 立功 行政違法 重要線索 實際作用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高某購得移民用地指標,與被告人盧某合伙進行房 地產開發(fā)。盧某與時任某縣規(guī)劃局局長彭某松(另案處理)關系較好,請托彭某松幫忙安排好的地段,彭某松表示同意。高某提議并與盧某 商量決定將項目40%的利潤送給彭某松,盧某將此事告訴彭某松。土地劃 撥后,高某、盧某認為開發(fā)房地產投資大、成本高,于2012年10月將該 地塊轉賣獲利人民幣350萬元,送給彭某松人民幣140萬元。盧某在被追 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
案發(fā)后,被告人盧某舉報某酒店有賣淫、嫖娼行為,公安機關根據盧某舉報抓獲賣淫女李某、龍某,后根據李某、龍某的交待抓獲介紹賣淫的袁某。此外,盧某揭發(fā)鄧某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高某 揭發(fā)熊某盜竊的犯罪事實,均已查證屬實。在二審期間,高某揭發(fā)柳某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渝0235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行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高某、盧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三年六個月(其余判項略)。宣判后,高某、盧某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鑒于高某在二審期間有新的立功表現,于2018年8月 23日作出(2018)渝02刑終210號刑事判決,改判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其余判項略)。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盧某舉報某酒店有賣淫、嫖娼行為能否認定為立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 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 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睋?,立功常見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二是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本案中 ,盧某舉報某酒店有賣淫、嫖娼行為,公安機關根據盧某的舉報抓獲賣 淫人員李某、龍某,后根據李某、龍某的交待抓獲介紹賣淫的袁某,但盧某的行為不屬于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立功情形,不應認定構成立功。具體而言:
其一,被告人盧某舉報的是行政違法而非犯罪行為。賣淫、嫖娼屬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的行政違法行為,單純賣 淫、嫖娼不構成刑事犯罪。本案中,盧某僅舉報他人賣淫、嫖娼,不涉及組織賣淫、強迫賣淫、介紹賣淫等其他犯罪事實,不屬于揭發(fā)他人犯罪型立功。
其二,被告人盧某的舉報行為對關聯刑事案件偵破未起到實際作用?!?nbsp;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 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9〕13號)規(guī)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 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北景钢?,盧某并不掌握袁某介紹賣淫的任何信息或線索,其舉報他人賣淫、嫖娼,公安機關經過深挖徹查,根據賣淫女李某、龍某的交待,將袁某抓獲歸案。盧某的舉報行為與袁某介紹賣淫案的偵破雖存在事實上的關聯,但對偵破袁某介紹賣淫案未起到實際作用,故不屬于提供偵破案件重要線索型立功。
裁判要旨
認定犯罪分子舉報行政違法進而偵破其他刑事案件是否構成立功,應當重點審查舉報行為對刑事案件的偵破是否起到實際作用。犯罪分子舉報他人行政違法,公安機關經深入工作發(fā)現行政違法之外的其他犯罪事實,舉報行為對刑事案件偵破未起到實際作用的,依法不認定具有立功表現。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68條、第389條
一審: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2018)渝0235刑初47號刑事判決
(2018年4月17日)
二審: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2刑終210號刑事判決
(2018年8月23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