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程強奸案-“醉酒型”強奸案中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182-021
關鍵詞
刑事/強奸罪/醉酒/違背婦女意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程與被害人李某某系同事,但不相識,其他同事意欲介紹傅某程、李某某認識,撮合二人談男女朋友,傅某程對此知情。2021年7月31日18時許,傅某程、李某某應介紹人之邀參與同事聚餐,其間李某某因大量飲酒而醉酒。餐后傅某程謊稱送李某某回家,將李某某帶至酒店,趁李某某醉酒不知反抗之機,與李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同年8月2日,李某某報案。
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以(2022)川0192刑初3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傅某程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后,傅某程提出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以(2022)川01刑終45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傅某程與被害人李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是否違背李某某的意志。李某某與傅某程在聚餐之前并不相識,不具有自愿發(fā)生性關系的基礎。在案證人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與監(jiān)控視頻、微信聊天記錄、鑒定意見等證明,案發(fā)當晚,李某某在飯店聚餐飲酒后已處于醉酒狀態(tài),失去反抗能力。傅某程假借送李某某回家將其帶至酒店,趁李某某醉酒不能反抗之際,與李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綜上,能夠認定傅某程違背李某某的意志發(fā)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關鍵要看該婦女對發(fā)生性行為是否同意。審查認定是否同意不能僅以婦女是否有反抗為標準,婦女因各種原因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屬于違背婦女意志。在“醉酒型”強奸中,婦女往往因陷入醉酒狀態(tài)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不明顯。行為人在婦女醉酒狀態(tài)下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是否屬于違背婦女意志,要綜合該婦女與行為人的關系、是否有感情基礎、發(fā)生性關系前后的表現(xiàn),包括行為人是否利用婦女因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tài)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等情節(jié)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
一審: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法院(2022)川0192刑初31號刑事判決(2022年4月8日)
二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刑終451號刑事裁定(2022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