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元虛假破產、挪用資金案-虛假破產罪的司法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3-1-093-001
關鍵詞
刑事/虛假破產罪/挪用資金罪/虛構債務/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元系岳陽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張某元在他人介紹下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后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清查報告》,顯示公司資不抵債。張某元在組織召開股東會一致同意申請破產后,于2021年6月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資產清查報告》,以該公司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為由申請破產。2021年7月27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同年8月24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并發(fā)布公告,召開債權人會議。其間,破產管理人受理債權人申報債權,總申報金額為人民幣1.28億余元(幣種下同)。2022年11月16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經濟犯罪,公司是否資不抵債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尚不確定為由駁回該公司的破產申請。
經查,在公司申請破產前的審計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元向某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被篡改的公司原始財務憑證及相關資料,通過偽造員工工資支出、重復計算工程費用、虛列公司借款、應付款等方式虛構公司債務共計2800余萬元?;诖?,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清查報告》,顯示公司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態(tài),符合申請破產的條件。
另查明,2013年10月至2019年9月間,被告人張某元利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便利,多次要求公司財務人員轉賬給他人用于償還張某元的個人債務,超過三個月未歸還,資金數(shù)額共計59萬元。案發(fā)后,張某元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3)湘0611刑初14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虛假破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被告人張某元提出上訴,認為其行為不應構成虛假破產罪。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2024)湘06刑終286號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元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并無爭議;但張某元虛構公司債務并申請破產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破產罪,以及具體犯罪停止形態(tài),則屬于爭議焦點。
其一,所涉行為構成虛假破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逼渲校俺袚摌嫷膫鶆铡笔侵缚浯蠊酒髽I(yè)的負債狀況,目的是造成公司企業(yè)資不抵債的假象。本案中,張某元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偽造員工工資支出、重復計算工程費用、虛列公司借款等方式虛構公司債務2800余萬元,再將上述虛列的相關憑證經由專門審計機構審查,經股東會同意后,依據(jù)該資不抵債的報告進而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岳陽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通過虛假破產意圖逃避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數(shù)額巨大,一旦宣告破產即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公通字〔2022〕12號)第九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參照該立案追訴標準,本案被虛構的公司債務高達2800余萬元,應當認為達到了入罪標準。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的規(guī)定,對作為岳陽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張某元應當以虛假破產罪定罪處刑。
其二,所涉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的“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使本應得到償還的債權人的巨額債務無法得到償還、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國家稅款得不到清償,或者使公司、企業(yè)的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等情形。本案中,未能發(fā)生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實害結果,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1)已經實施虛構債務并申請破產,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開展了選定破產管理人、召開債權人會議、申報債權等程序,造成了一定損害后果,只是由于法院發(fā)現(xiàn)存在涉嫌虛假破產情形,遂駁回該公司的破產申請,導致未被宣告破產,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裁判要旨
1.公司、企業(yè)通過承擔虛構的巨額債務等方式,造成公司企業(yè)資不抵債的假象,實施虛假破產,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的,依法以虛假破產罪論處。
2.對于已申請破產等著手實行虛假破產行為,由于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虛假破產情形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發(fā)生宣告破產等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結果的,依法認定為犯罪未遂。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162條之二
一審: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法院(2023)湘0611刑初144號刑事判決(2024年8月1日)
二審: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湘06刑終286號刑事裁定(202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