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24年度普法十大典型案例之八:組織未成年人在酒吧有償陪侍是犯罪典型案例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案由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要旨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有償陪侍被明確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因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將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與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因此,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進行有償陪侍的行為,就會被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5月期間,胡某明知葉某、王某、熊某、黃某、陳某等人系未成年人,仍多次組織其在酒吧、KTV等娛樂場所有償陪侍,從中獲利。上述未成年人入職前均由胡某面試,入職后日常受胡某管理,請假需經(jīng)胡某批準同意。胡某安排、介紹未成年人到酒吧等場所陪酒后,陪侍費用由胡某統(tǒng)一收取并扣除抽成后再支付給上述未成年人。胡某自認獲利4200元。胡某被抓獲歸案后,認罪認罰,并在法院審理期間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預(yù)繳罰金。
法院認為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胡某明知葉某、王某、熊某、黃某、陳某等人系未成年人,仍多次組織其在娛樂場所有償陪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的規(guī)定,構(gòu)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胡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gòu)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退繳違法所得并預(yù)交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點評
未成年人正處于身心發(fā)展的關(guān)鍵時間,組織他們有償陪侍,不僅會扭曲價值觀,傷害身心健康,還可能導(dǎo)致過早接觸不良社會風氣,從而荒廢學(xué)業(yè),甚至陷入更深的違法犯罪陷阱。同時,組織未成年人在KTV等娛樂場所有償陪侍,是性質(zhì)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的要求,觸犯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嚴禁娛樂場所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以及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前述行為提供條件的要求。因此,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在KTV等娛樂場所有償陪侍的行為,就會被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