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故意殺人案-對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堅決依法懲治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14-1-177-005
關鍵詞
刑事/故意殺人罪/未成年人/無期徒刑/主觀惡性深/屢教不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男,時年15歲)與被害人徐某某(女,歿年14歲)、溫某(系徐某某朋友)之間曾因瑣事產生矛盾。2023年6月21日下午,杜某某攜帶水果刀前往某市初級中學門前,揚言要教訓在此上學的溫某。溫某因害怕向徐某某求助。徐某某召集他人一同來到該中學門前接溫某放學。當日18時30分,杜某某在學校門口看見徐某某后,言語挑釁并毆打徐某某。在打斗過程中,杜某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持刀追逐徐某某,雙方再次發(fā)生打斗。在廝打過程中杜某某持刀向徐某某連續(xù)捅刺數刀,其中一刀刺中徐某某左胸口部位,隨后逃離現場,徐某某被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徐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銳器作用胸部致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23年6月21日21時47分,杜某某被警方抓獲歸案。
社會調查反映,杜某某5歲時父母離異,隨父親生活,自幼學業(yè)表現不佳,讀中學后常年休學,時常打架、抽煙、偷盜,屢次違反校規(guī)校紀,屬于學?!皢栴}學生”,經常與社會閑散人員廝混打架斗毆,性格叛逆,曾實施4起打架行政案件,11起盜竊行政案件,1起刑事盜竊案件。案發(fā)后杜某某逃離案發(fā)現場,公安機關及家屬多次聯系被告人勸其投案未果,到案后無悔罪表現。
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遼13刑初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遼刑終3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未成年人杜某某是否可以依法適用無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發(fā)生矛盾,持事先備好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數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杜某某因與被害人有矛盾產生報復心理,事先購買水果尖刀,在公共場所人流密集地段,言語挑釁被害人并動手毆打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躲閃過程中,杜某某仍持刀積極追攆并捅刺被害人數刀致其死亡,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社會調查反映,杜某某長期有嚴重不良行為,多次實施偷盜、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劣跡斑斑,主觀惡性深。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但考慮其犯罪手段殘忍,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大,對被告人杜某某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裁判要旨
1.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詳細了解未成年人成長環(huán)境和犯罪成因。對社會調查報告和有關人員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經出示、質證,依法采納的,可以作為辦理案件的參考。
2.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對于主觀惡性深、情節(jié)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劣跡累累、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決依法懲治,確保司法公正。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17條第1款、第4款,第49條,第5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