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蔡某、孫某杰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非法獲取中考試卷、答案作弊行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2-1-418-001
關鍵詞
刑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考作弊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3日起,上海某印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印務公司)受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委托,印制2022年上海中考試卷及答案。同年7月3日晚至同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利用擔任某印務公司裝訂車間主任的職務便利,避開監(jiān)控將考試試卷、答案帶回公司宿舍,通過微信視頻通話將試卷、答案展示給被告人蔡某翻拍,再由被告人蔡某、孫某杰夫妻使用上述試卷、答案輔導當年參加中考的女兒。2022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在使用非法獲取的數(shù)學試卷輔導其女兒時,手抄不會解答的數(shù)學試卷第24、25題,由被告人孫某交給其父幫忙解題。因抄寫有誤,孫某父親在無法解答的情況下又將該兩道試題通過微信轉發(fā)給其他教師解題,逐步引發(fā)網(wǎng)絡傳播,進而引發(fā)“上海數(shù)學中考泄題”的網(wǎng)絡輿情
。經(jīng)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確認,涉案照片材料與2022年上海市中考語文卷(除作文題外)、數(shù)學卷、英語卷全卷一致,與2022年上海市中考語文卷、數(shù)學卷、英語卷、綜合測試卷、道德與法治試卷的答案與評分標準完全一致;與2022年上海市中考歷史卷答案與評分標準部分一致。經(jīng)上海市國家保密局鑒定,上述9項涉案材料均屬于機密級國家秘密。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以(2023)滬0115刑初58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認定被告人蔡某、孫某杰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對孫某杰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認為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周某、蔡某、孫某杰的犯罪情節(jié)認定及法定刑幅度適用不當,量刑明顯偏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本案犯罪情節(jié)以及各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jié),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滬01刑終450號刑事判決,改判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維持其余判項。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將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適用范圍限制為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實施組織作弊等行為,雖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但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相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不在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之列,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但中考試題及答案在考試前屬于機密級國家秘密,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服務過程中應依法保守所掌握的試題、答案等國家秘密。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酌情處罰。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周某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比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相關規(guī)定酌情處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再結合其四歲幼女無直系親屬撫養(yǎng)的實際困難,決定適用緩刑。蔡某、孫某杰共同以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蔡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孫某杰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且需照顧老人和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決定免予刑事處罰。
裁判要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不在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之列,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2.中考試題及答案在考試前屬于國家秘密,泄露、竊取、刺探、收買中考試題及答案,符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犯罪構成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8條、第282條、第284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第1條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3)滬0115刑初585號刑事判決(2023年4月14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1刑終450號刑事判決(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