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413頁:在實踐中如何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是否已達到“現(xiàn)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
(2)破壞的是不是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
(3)破壞交通工具所采用的破壞方法。
(2025年)杜某破壞交通工具案-破壞正在使用中的車輛剎車裝置行為的定性:破壞交通工具罪以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為入罪要件。破壞正在使用中的車輛剎車系統(tǒng)的,應當認定為足以發(fā)生傾覆、 毀壞危險。
(2025年)蘇某峰破壞交通工具案-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判定:對于行為人針對機動車車輪等保障行駛安全的關鍵部件實施破壞,足以使機動車發(fā)生傾覆危險的,依法以破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第六十一條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