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組織三人賭資5萬/獲利5千)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新標準尚未出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713頁: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的區(qū)別。從犯罪場所的穩(wěn)定和時間的長短來說,聚眾賭博的場所隨意性較大,一般時間也較短;而開設賭場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參與人員,其場所也相對穩(wěn)定,持續(xù)時間也較長。從賭博的規(guī)模和組織的嚴密性來說,聚眾賭博一般規(guī)模較小,也沒有很強的組織性;而開設賭場規(guī)模一般較大,其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負責兌換籌碼、記賬、收費、發(fā)牌和洗牌、安保等人員。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414頁:關于賭博罪的法益,由于單純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刑法規(guī)制的對象,而且我國刑法將賭博罪規(guī)定在擾亂公共秩序罪中,故本罪的法益應是以勞動或者其他合法行為取得財產這一國民健全的經濟生活方式與秩序。
行為人的目的不在于營利而在于一時娛樂而參加賭博、聚眾賭博的,不成立賭博罪。此外,賭博與打賭不是等同概念,參與打賭者的動機與目的在于確認彼此間互相對立的意見爭執(zhí),至于賭贏的賞金則不是重點,也不是打賭本身的目的;打賭的結局還可能是雙方均獲利或者第三者獲利。所以,對打賭行為不應認定為賭博罪。
第1418頁:開設賭場行為屬于復合行為,包括在內地實施的組織、招攬參賭人員等行為??墒?,單純組織、招攬他人前往境外賭博的行為,并不是開設賭場罪的實行行為。即使從客觀上看,在境外開設賭場的人員常常在內地招攬賭徒,這也只是事實,而不能將客觀事實強加于刑法規(guī)范。當刑法分則條文僅將開設賭場作為犯罪的實行行為時,不能將招攬賭徒的行為作為本罪的實行行為。另一方面,如果將招攬賭徒的行為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實行行為,那么,那些在境內開設了賭場,但沒有組織、招攬賭徒的,其行為就不完全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2024年)尉某平、賈某珍開設賭場宣告無罪案-無證經營棋牌室,僅收取服務費而未抽頭漁利行為的定性:被告人僅收取每人50元(6小時)臺費,并無“抽頭漁利”行為,其收取費用的標準并不高于本地區(qū)同類型棋牌室收費標準,缺乏“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的主觀故意,應當認定為提供娛樂活動。被告人雖然提供了“籌碼”兌換服務,但提供該服務僅為了便于參與供娛樂活動者的結算。打牌結束后,被告人會按照籌碼數量退還所對應的錢款,并無其他抽成行為。另外,參與打牌人證實,各參與者輸贏數額多在幾百元左右,最高數額在二千元元以下。鑒此,不宜認定被告人存在提供場所供他人賭博的行為。
[第1604號]吳某、劉某海開設賭場案-舊司法指導性文件能否繼續(xù)解釋刑法修正案(十一) 修正的開設賭場罪及特殊情況下累犯的認定:舊司法指導性文件基于修正前的開設賭場罪,以抽頭漁利3萬元認定情節(jié)嚴重對應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如繼續(xù)參照3萬元標準認定情節(jié)嚴重,對應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五年,難以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且舊司法指導性文件應有限解釋修正后刑法?,F無相關文件明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的新標準,綜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 程度及被告人吳某的主觀惡性等情況,不宜認定情節(jié)嚴重。
【第351號】網絡賭博中“開設賭場”的行為及相關共犯的認定:“聚眾賭博”行為與“開設賭場”行為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發(fā)展了下級代理人,如果行為人只是充當賭博網站地區(qū)代理人的下級代理人,通過提供賭博網站的帳戶和密碼招引賭博客戶,沒有再發(fā)展下級代理人的,其行為就應當認定為“聚眾賭博” 行為。如果不作此區(qū)分,那么在網絡賭博中就沒有“聚眾賭博”行為存在的余地。
(2024年)周某權等賭博案-在內地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聚眾下注競猜行為的定性:以營利為目的,在內地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進行競猜,聚眾以財物作注比輸贏,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賭博罪論處。
(2024年)尉某平、賈某珍開設賭場準許撤回起訴案-無證經營棋牌室,僅收取服務費而未抽頭漁利行為的定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鑒此,對于無證經營棋牌室,僅收取正常服務費、未抽頭漁利的行為,不應以賭博犯罪論處。
(2024年)在賭場內不參與決策及投資分紅的賭場服務人員的處理:在賭場內不參與決策及投資分紅,僅獲得普通勞務性報酬的賭場勞務、服務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節(jié)的,依法可不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2024年)無證經營棋牌室,僅收取服務費而未抽頭漁利行為的定性:對于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刑事案件的辦理,應當嚴格把握賭博犯罪與群眾文娛活動的界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鑒此,對于無證經營棋牌室,僅收取正常服務費、未抽頭漁利的行為,不應以賭博犯罪論處。
(2023年)開設賭場罪主犯的認定:為境外賭博網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雖然該行為在開設賭場犯罪過程中起到幫助作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卻起到組織、領導作用,可以認定為主犯。
(2023年)鄭某某、彭某、羊某某開設賭場案-網絡賭博的賭資數額計算:按“參賭人員每天最大投注額+總贏取額”的標準,作為“賭資數額累計的一次資金數額”,最為貼近本案犯罪性質。
(2023年)華某某等人開設賭場再審案-關于網絡賭博中賭資數額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司法解釋對于重復投注的網絡賭博如何計算賭資數額未作出規(guī)定。如果重復計算,則和線下網絡賭博賭資計算方式產生巨大偏差,不利于貫徹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024年)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發(fā)展會員參賭行為的定罪量刑:賭資合計人民幣2629874元。谷某霖從該賭博網站處非法獲利人民幣47764.84元。
被告人谷某霖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23年)利用微信群搶紅包等方式進行賭博的,能否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夏某華及解某蘭夫妻、陳某貴涉案賭資共2100余萬元,個人非法獲利各20萬元左右。
夏永華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凡為賭博目的而投入的資金,均應認定為賭資。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2024年)平臺設立盲盒游戲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認定:在平臺能實現“付費投入-隨機抽取-放棄獎品獲得折價虛擬貨幣-再次抽盒”的方式,屬于賭博行為。
(2025年)陳某龍、范某飛開設賭場案-假借“盲盒銷售”之名吸引玩家下注抽取價值差距過大的游戲道具行為的定性:以開盲盒游戲為名,以財物下注抽取價值差距過大的游戲道具的行為是賭博行為;建立網站為上述活動提供場所、賭具和籌碼交易、兌換現金等便利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2023年)辛某某、鄭某某等開設賭場案-通過虛假宣傳引誘客戶參與競猜賭博行為的司法認定:以銷售商品為名的網絡平臺,通過虛假宣傳的方式引誘客戶參與平臺購物升級活動,實際上是以營利為目的,吸引社會公眾參與競猜賭博,以購物升級的方式變相接受社會公眾投注,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第1347號]利用微信群搶紅包等方式進行賭博的,能否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在實際處理中, 相比于賭資, 抽頭漁利數額和非法所得數額是更為重要的量刑情節(jié)。
【第836號】設置圈套控制賭博輸贏并從中獲取錢財的行為,如何定性:對以控制輸贏的方式誘騙他人參賭的行為,不管是否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均以詐騙罪定性。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失效)
(五)開設賭場罪
1.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jié)嚴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根據賭資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綜合考慮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退繳贓款、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四十三條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yè)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坶_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fā)展會員、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zhí)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guī)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三、關于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于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四、關于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賭博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賭博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賭博網站代理人、參賭人實施網絡賭博行為地等。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qū)域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ㄗ灾螀^(qū)、直轄市)重大網絡賭博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fā)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五、關于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偵查機關對于能夠證明賭博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提取、復制、固定。
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制作相關文字說明,記錄案由、對象、內容以及提取、復制、固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規(guī)格、類別、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制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附所提取、復制、固定的電子數據一并隨案移送。
對于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賭博網站提取電子數據時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無法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復制、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對提取、復制、固定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8、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二、關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并計算。
三、關于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二)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xù)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四、關于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關于賭資的認定
本意見所稱賭資包括:
(一)當場查獲的用于賭博的款物;
(二)代幣、有價證券、賭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
(三)在賭博機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
六、關于賭博機的認定
對于涉案的賭博機,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并予以認定。對于是否屬于賭博機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委托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檢驗報告。司法機關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檢驗人員出庭作出說明。
七、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
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fā)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設置游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
八、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處理
負有查禁賭博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包庇、放縱開設賭場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犯罪的,從重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關于跨境賭博犯罪的認定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1. 境外賭場經營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2. 境外賭場管理人員,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3. 受境外賭場指派、雇傭,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或者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賭場獲取費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賭場包租賭廳、賭臺,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資、設定賭博方式等,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在境外賭場通過開設賬戶、洗碼等方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提供資金擔保服務的,以“開設賭場"論處。
(二)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跨境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1. 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 購買或者租用賭博網站、應用程序,組織他人賭博的;
4. 參與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利潤分成的;
5. 擔任賭博網站、應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跨境賭博活動的。
(三)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參賭人員中獲取費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
(四)跨境開設賭場犯罪定罪處罰的數量或者數額標準,參照適用《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
三、關于跨境賭博共同犯罪的認定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依法認定為賭博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二)明知他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為其提供場地、技術支持、資金、資金結算等服務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三)明知是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1. 為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提供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廣告投放、會員發(fā)展、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的;
2. 為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擔任代理并發(fā)展玩家、會員、下線的。
為同一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擔任代理,既無上下級關系,又無犯意聯絡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四)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fā)牌坐莊、兌換籌碼、發(fā)送宣傳廣告等活動的人員及賭博網站、應用程序中與組織賭博活動無直接關聯的一般工作人員,除參與賭場、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關于跨境賭博關聯犯罪的認定
(一)使用專門工具、設備或者其他手段誘使他人參賭,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網上開設賭場,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或者無法實現提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部分參賭者贏利、提現不影響詐騙犯罪的認定。
(二)通過開設賭場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賭博犯罪的,應當依法與賄賂犯罪數罪并罰。
(三)實施跨境賭博犯罪,同時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罪等罪的,應當依法數罪并罰。
(四)實施賭博犯罪,為強行索要賭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數罪并罰。
(五)為賭博犯罪提供資金、信用卡、資金結算等服務,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實施賭博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向實施賭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五、關于跨境賭博犯罪賭資數額的認定及處理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
通過網絡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依照開設賭場行為人在其實際控制賬戶內的投注金額,結合其他證據認定;如無法統(tǒng)計,可以按照查證屬實的參賭人員實際參賭的資金額認定。
對于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賭資、賭博用具等涉案財物及孳息,應當制作清單。人民法院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依法予以處理。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違法所得、賭博用具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財物等,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六、關于跨境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
(一)跨境賭博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跨境網絡賭博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賭博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參賭人員使用的網絡信息系統(tǒng)所在地,犯罪嫌疑人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幫助的犯罪地等。
(二)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跨境賭博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境外實施的跨境賭博犯罪案件,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1. 一人犯數罪的;
2. 共同犯罪的;
3.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實施其他犯罪的;
4. 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已確定管轄的跨境賭博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歸案后,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八、關于跨境賭博犯罪案件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深刻認識跨境賭博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發(fā)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實施跨境賭博犯罪活動的被告人,應當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的基礎上,依法從嚴懲處,并注重適用財產刑和追繳、沒收等財產處置手段,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一)實施跨境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 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 組織、脅迫、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4. 組織、招攬、雇傭未成年人參與實施跨境賭博犯罪的;
5. 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他人賭博或者結算賭資,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6. 因賭博活動致1人以上死亡、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或者引發(fā)其他嚴重后果,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 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多個國家、地區(qū)賭博的;
8. 因賭博、開設賭場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曾被行政處罰的。
(二)對于具有賭資數額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賭博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悔罪表現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緩刑。
(三)對實施賭博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對被告人并處罰金時,應當根據其在賭博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賭資、違法所得數額等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證據,對偵破、查明重大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起關鍵作用,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寬處理。
(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關于<關于辦理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是否適用于其他開設賭場案件的請示》的答復意見
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以外的其他開設賭場案件,應當參照適用“兩高”、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7號)第七條“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的有關規(guī)定。
(2005年)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
三、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二)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四)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五)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新第70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主動交代,表示悔改的;
(二)檢舉、揭發(fā)他人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被脅迫、誘騙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四)未成年人賭博的;
(五)協助查禁賭博活動,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對免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具結悔過。未成年人有賭博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五、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
在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
六、賭博現場沒有賭資,而是以籌碼或者事先約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后予以認定。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
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博的次數,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的總次數認定。
七、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并按照規(guī)定出具法律手續(xù)。對查繳的賭具和銷售的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一律依法予以銷毀、嚴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賭資、賭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其他財物。違者,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參與賭博人員使用的交通、通訊工具未作為賭注的,不得沒收。在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采取不報經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中,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糾集、聯絡、運送參賭人員以及用于望風護賭的交通、通訊工具,應當依法沒收。
八、對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罰,應當與其違法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嚴禁不分情節(jié)輕重,一律頂格處罰;違者,對審批人、審核人、承辦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九、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
二、突出打擊重點,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
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法打擊進行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要通過專項行動打掉一批賭博團伙、窩點,鏟除封堵一批賭博網站,查破一批賭博大案要案,嚴懲一批賭博違法犯罪分子。其中,重點懲處賭博犯罪集團和網絡賭博的組織者、六合彩和賭球賭馬等賭博活動的組織者以及參與賭博犯罪活動的黨政領導干部、國家公務員和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
在專項行動中,要按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嚴格依法辦案,準確認定賭博犯罪行為,保證辦案質量。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無論其是否參與賭博,均應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yè)的,無論其是否實際營利,也應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通過在中國領域內設立辦事處、代表處或者散發(fā)廣告等形式,招攬、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構成犯罪的,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對具有教唆他人賭博、組織未成年人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犯賭博罪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從嚴處理。對實施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挪用單位資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賄等犯罪,并將犯罪所得的款物用于賭博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賭博罪的,應依照刑法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要充分運用沒收財產、罰金等財產刑,以及追繳違法所得、沒收用于賭博的本人財物和犯罪工具等措施,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鏟除賭博犯罪行為的經濟基礎。要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區(qū)別對待,寬嚴相濟,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對主動投案自首或者有檢舉、揭發(fā)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等立功表現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要嚴格區(qū)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群眾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得以賭博論處。對參賭且賭資較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yǎng)條件的,依法給予勞動教養(yǎng);違反黨紀政紀的,由主管機關予以紀律處分。要嚴格依法辦案,對構成犯罪的,決不姑息手軟,嚴禁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理的,不得打擊、處理,不得以禁賭為名干擾群眾的正常文娛活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三十六、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十八、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