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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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nèi)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五)違反操作規(guī)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