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阻礙軍事行動罪】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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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鄭某超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案-闖入軍事禁區(qū)暴力抗拒檢查行為的定性:行為人是否實際造成軍人身體傷害,不影響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的認定。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guī)定的預備役人員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預備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預備役人員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