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罪
案號 (2021)皖0824刑初68號
安徽省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潛檢刑訴﹝2021﹞Z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送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因本案系職務犯罪,社會影響較大,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3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謝漢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送及辯護人張樹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送在潛山縣潛山縣、潛山市(縣)經(jīng)科委、潛山市科技經(jīng)濟信息化局任職期間,利用經(jīng)手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的職務便利,以借為名向劉某1等40人索取590000元;收受楊某明等6人財物合計8500元(6500元現(xiàn)金和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王某送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98500元,數(shù)額巨大,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以借為名向原青樓繅絲廠實際控制人劉某1索取15000元。
2.2008年至2020年,先后三次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天虹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股東段某明、段某應兄弟二人共計索取50000元。
3.2010年11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宏昌機電裝備有限公司董事長儲某盤索取4000元。
4.2010年臘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省恒昌刷業(yè)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林索取10000元。
5.2010年至2015年,先后兩次以借為名向安徽宏宇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某宏共計索取17000元。
6.以借為名向安徽渡民糧油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程某民索取15000元。
7.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隆宇塑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生索取20000元。
8.以借為名向安徽華誠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某發(fā)索取15000元。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共青機電裝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1索取5000元。
10.以借為名向安徽省嘉宜紡織科技創(chuàng)業(yè)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永索取20000元。
11.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八一紡織器材廠辦公室主任肖某1索取20000元。
12.2012年4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奧力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平索取40000元。
1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機電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某民索取10000元。
14.2013年12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皖之源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某嵐索取11000元。
1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金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索取5000元。
16.2014年1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萬福刷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松索取20000元。
17.2014年8月,以借為名向安徽潛山華林木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江索取20000元。
18.2014年9月,以借為名向安慶永大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原潛山永大木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袁某芳索取50000元;2019年12月,收受袁某芳所送1000元,合計51000元。
19.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偉康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1索取15000元。
20.以借為名向潛山縣謙順肉類加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保索取15000元。
2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省依麗特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軍索取3000元。
22.2015年4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中揚刷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生索取20000元。
2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金濤食品有限公司股東馬某2其之子馬某1索取3000元。
2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大興木業(yè)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某尊索取10000元。
25.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省新色彩服飾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聶某某婧索取10000元。
2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同一米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正索取10000元。
27.2016年2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吉鑫源電動車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源索取20000元。
28.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金天柱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圣索取3000元。
2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慶信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青索取10000元。
30.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方達混凝土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華索取15000元。
3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米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習洪某1索取3000元。
3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潛山縣利達軸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1現(xiàn)金500元。
3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華奇管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根索取10000元。
3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天元電纜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徐某芳索取10000元。
35.2016年10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環(huán)美刷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徐某苗索取3000元。
36.2017年6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中應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應索取10000元。
37.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凱創(chuàng)橡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和索取3000元。
3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有余跨越瓜簍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余索取30000元。
39.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慶鴻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股東儲某東索取20000元。
40.2017年至2020年,先后兩次以借為名向潛山縣鑫燁塑刷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某節(jié)索取5000元和10000元,共計15000元。
4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六順達有限公司合伙人儲某明索取5000元。
42.2016年至2020年,先后兩次收受安徽省皖江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明所送現(xiàn)金共計2000元。
4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安徽振達刷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厚現(xiàn)金1000元。
44.2018年臘月的一天,收受安徽省欣雨環(huán)衛(wèi)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記現(xiàn)金2000元。
45.2018年至2020年,先后兩次收受原海南衛(wèi)康制藥(潛
山)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仲達價值共計2000元的購物卡。
被告人王某送在留置期間和審查起訴期間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繳贓款1985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立案決定書、任職文件等書證;2.證人劉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送供述與辯解。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王某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縣經(jīng)委、縣經(jīng)信委、市(縣)經(jīng)科委、潛山市科技經(jīng)濟信息化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借為名向劉某1等40人索取590000元,收受楊某明等6人財物合計85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送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送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送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送家屬代為部分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送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服從公訴機關量刑意見,希望法庭能夠針對其真誠的悔罪態(tài)度,對其再從輕處理。
被告人王某送的辯護人張樹彬的辯護意見為,鑒于被告人王某送認罪認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受賄罪的罪名沒有異議,就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jié)發(fā)表如下意見:
(一)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的受賄罪的犯罪構成,結合《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六)條“以借款為名索要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的規(guī)定,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送構成受賄罪的犯罪事實與刑法意義上的索賄有一定的區(qū)別。被告人王某送即使構成受賄罪,但犯罪的情節(jié)較輕。1.從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來看。首先,主觀上,被告人王某送借錢的初衷是用于家庭支出和幫助他人而出借資金。雖然其本人在監(jiān)察機關調查審查時陳述其主觀上想占有借款,但事實上他占有不了,因為被告人王某送大部分的借款均向債權人出具了借條,即使沒有借條也有轉賬憑證,債權人可以向其主張權利。其次,客觀上,被告人王某送的借款行為符合民間借貸的基本特稱,并非直接以借款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財物。沒有任何為債權人謀取利益的表示以及用職權威脅、脅迫的表示。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索賄。2.王某送不完全具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的條件。被告人王某送對與各債權人所在的企業(yè),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被告人王某送只負責企業(yè)申報獎補資金資料的收集、匯總、上報,王某送不能利用其職權制約、影響其債權人所在企業(yè)利益的實現(xiàn)。王某送與各債權人所在企業(yè)之間不存在利益上交換的條件。債權人僅是礙于面子借款給王某送。3.在本案中普遍存在一個共性的問題,所有債權人均表示“礙于面子才借款”,同時多數(shù)債權人表示其“不想索債”,這就是大部分借款沒有被及時償還的原因。雖然被告人王某送主觀上有不想還款的動機,但如果因為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行為而完全要求被告人王某送承擔刑事責任也是牽強附會的。
(二)指控的犯罪事實中的第1起劉某1的借款尾款15000元、第6起程某民的借款尾款15000元、第8起儲誠發(fā)的借款尾款15000元、第10起徐性永的借款尾款20000元、第19起徐偉的借款尾款15000元、第20起程謙保的借款尾款15000元,六筆合計95000元未還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剔除。1.該6筆借款總額210000元,被告人王某送償還了115000元,尚有尾款95000元未償還。如果被告人王某送是完全意義上的想占有借款就不存在償還的事實。2.將被告人王某送未償還的數(shù)額認定為索賄款,將償還的部分認定為借款,產(chǎn)生了邏輯上的不合洽,一個借貸行為產(chǎn)生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且導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妥,即使存在認定上的爭議,認為應當適用《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做對有利于被告人王某送的解釋,應當認定該6筆屬于借貸關系,這樣的認定同樣也是對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4.后期的尾款沒有主動償還,也只能屬于道德問題。
(三)被告人王某送具有以下法定的從輕處罰情形。1.被告人王某送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王某送家屬在其監(jiān)察調查期間積極主動的部分退贓,并表示愿意繼續(xù)為其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王某送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也是客觀的。但最后希望法庭念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依據(jù)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司法原則,對被告人王某送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送在潛山縣潛山縣、潛山市(縣)經(jīng)科委、潛山市科技經(jīng)濟信息化局任職期間,利用經(jīng)手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的職務便利,以借為名向劉某1等40人索取590000元;收受楊某明等6人財物合計8500元(6500元現(xiàn)金和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王某送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98500元,數(shù)額巨大,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以借為名向原青樓繅絲廠實際控制人劉某1索取15000元。
2005年,被告人王某送到原青樓繅絲廠[后更名為潛山市(縣)天蠶絲綢輕紡有限公司]檢查工作時,以“買房”為由向劉某1“借款”5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劉某1同意出借30000元。約定一年的還款期限到期后,在劉某1的反復催要下,被告人王某送于2006年、2007年分兩次共計歸還15000元。
劉某1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希望在企業(yè)申報獎補資金方面,獲得關照,未繼續(xù)追要余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15000元占為已有。
2.2008年至2020年,先后三次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天虹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股東段某明、段某應兄弟二人共計索取50000元。
(1)2008年,被告人王某送多次打電話給潛山縣天虹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段某應,向其“借款”10000元,段某應安排其弟弟段某明辦理,后王某送到段某明辦公室取得10000元現(xiàn)金。
(2)2015年5月,王某送一而再再而三的打電話給段某明,向其“借款”10000元,段某明無奈之下同意出借,后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轉賬10000元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3)2020年9月,王某送先后三十余次打電話給段某明,向其“借款”40000元,段某明無奈之下同意出借30000元。
鑒于被告人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且為了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獲得王某送的關照,段某明、段某應一直未向王某送追要。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2010年11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宏昌機電裝備有限公司董事長儲某盤索取4000元。
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儲某盤辦公室,向其“借款”,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儲某盤同意出借4000元,并在辦公室將4000元現(xiàn)金拿給王某送。
儲某盤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4.2010年臘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省恒昌刷業(yè)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林索取10000元。
2010年農(nóng)歷臘月,被告人王某送多次打電話給汪某林,向其“借款”1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汪某林同意出借,后王某送到汪某林辦公室拿10000元現(xiàn)金。
汪某林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催要無果后未繼續(xù)向王某送催要。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5.2010年至2015年,先后兩次以借為名向安徽宏宇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某宏共計索取17000元。
(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儲某宏,向其“借款”10000元,儲某宏同意出借,后王某送到儲某宏辦公室拿10000元。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儲某宏,再次向其“借款”,儲某宏同意出借7000元,后王某送到儲某宏辦公室拿7000元。
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且為了感謝王某送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給予的關照,儲某宏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6.以借為名向安徽渡民糧油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程某民索取15000元。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程某民,向其“借款”,程某民同意出借,后王某送到程某民辦公室拿現(xiàn)金10000元;幾個月后,王某送到程某民辦公室,再次向其“借款”20000元。2016年下半年,因企業(yè)資金周轉困難,程某民向王某送催要借款,王某送僅歸還15000元。
鑒于被告人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且為了感謝王某送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給予的關照,程某民未繼續(xù)催要余款15000元。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7.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隆宇塑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傳生索取20000元。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李傳生到被告人王某送辦公室報送材料時,王某送借機向其“借款”,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李傳生同意出借20000元。李傳生為了感謝王某送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給予的關照,一直未向其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8.以借為名向安徽華誠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誠發(fā)索取15000元。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儲誠發(fā)辦公室,向其“借款”6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儲誠發(fā)同意出借,并當場通過網(wǎng)銀將該款轉賬至王某送銀行賬戶。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在儲誠發(fā)的催要下,王某送于2012年歸還45000元。
在儲誠發(fā)的反復催要下,王某送既未歸還余款15000元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共青機電裝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旭索取5000元。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胡旭,向其“借款”,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胡旭同意出借5000元。后相約在梅城小學附近,胡旭將5000元現(xiàn)金交給王某送。
胡旭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10.以借為名向安徽省嘉宜紡織科技創(chuàng)業(yè)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性永索取20000元。
徐性永為了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能獲得王某送的關照,在王某送向其借款時同意出借。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向徐性永“借款”20000元。2012年,在該公司政策獎勵資金申報結束后,王某送到徐性永辦公室,再次向其借款20000元,徐性永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將該款轉賬至王某送銀行賬戶。后在該公司財務人員的反復催要下,王某送于2016年歸還20000元。
徐性永希望王某送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繼續(xù)給予關照,未繼續(xù)催要余款20000元,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已有。
11.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八一紡織器材廠辦公室主任肖震索取20000元。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肖震到被告人王某送辦公室報送材料,王某送借機向其“借款”20000元,被肖震拒絕,后王某送多次打電話給肖震,向其“借款”。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肖震最終同意出借。后肖震到王某送辦公室報送材料時,將20000元現(xiàn)金交給王某送。
在肖震的反復催要下,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12.2012年4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奧力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國平索取40000元。
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丁國平辦公室,向其“借款”4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丁國平同意出借,并通過轉賬的方式將該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丁國平為了感謝王某送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給予的關照,在公司財務人員催要未果后,便未再繼續(xù)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1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機電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澤民索取10000元。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儲澤民,向其“借款”1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儲澤民同意出借。后相約在潛山蘇果超市斜對面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門口,儲澤民將10000元現(xiàn)金交給王某送。
儲澤民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14.2013年12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皖之源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捍嵐索取110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王某送到儲捍嵐的公司檢查工作,借機向儲捍嵐“借款”15000元,儲捍嵐同意出借11000元,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該款轉至王某送賬戶。儲捍嵐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1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金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荔索取5000元。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李荔,向其“借款”5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李荔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該款轉至王某送賬戶。
李荔為了感謝王某送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給予的關照,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16.2014年1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萬福刷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錢國松索取20000元。
2013年年底,錢國松到被告人王某送辦公室報送材料,王某送先后兩次借機向其借款20000元,被其拒絕。2014年1月,錢國松再次到王某送辦公室報送申報獎補資金材料時,王某送再次以購房為由向其借款,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為了與其搞好關系,錢國松同意出借,并將該款送至王某送辦公室。
在錢國松的反復催要下,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17.2014年8月,以借為名向安徽潛山華林木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井江索取20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高井江,向其“借款”50000元,被拒絕,后王某送再次打電話向其借款,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為了與其搞好關系,高井江同意出借20000元,并于2014年8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該款轉至王某送賬戶。
高井江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18.2014年9月,以借為名向安慶永大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原潛山永大木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袁桂芳索取5000元;2019年12月,收受袁桂芳所送人民幣1000元,合計51000元。
(1)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袁桂芳,向其“借款”5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袁桂芳同意出借,并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將50000元現(xiàn)金支票交給王某送。
袁桂芳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袁桂芳為了感謝王某送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給予的關照,并希望其繼續(xù)給予關照,在王某送辦公室,送給王某送1000元現(xiàn)金。
19.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偉康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偉索取15000元。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徐偉辦公室,向其“借款”5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徐偉同意出借30000元,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在徐偉的反復催要,王某送先后于2014年年底和2015年上半年,分別還款10000元和5000元,共計15000元。徐偉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催要未果后未繼續(xù)向王某送催要余款15000元,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0.以借為名向潛山縣謙順肉類加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謙保索取15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程謙保到被告人王某送辦公室報送材料,王某送借機向其“借款”2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程謙保同意出借,后將該款送到王某送辦公室。在程謙保的多次催要下,王某送于2020年1月在其辦公室歸還5000元。
程謙保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未繼續(xù)催要余款15000元,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省依麗特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正軍索取3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張正軍,向其“借款”5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張正軍同意出借3000元,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張正軍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2.2015年4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中揚刷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文生索取20000元。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錢文生,向其“借款”2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錢文生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錢文生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金濤食品有限公司股東馬彥其之子馬磊索取3000元。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馬磊,向其“借款”1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馬磊同意出借3000元,并通過銀行轉至王某送賬戶。
馬磊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大興木業(yè)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顯尊索取10000元。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黃顯尊到被告人王某送辦公室報送材料時,王某送借機向其“借款”1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黃顯尊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轉至王某送賬戶。
黃顯尊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5.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省新色彩服飾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聶余杰婧索取10000元。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聶余杰婧辦公室,向其“借款”1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聶余杰婧同意出借,并將10000元現(xiàn)金交給王某送。
聶余杰婧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同一米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詩正索取10000元。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江詩正,向其“借款”10000元,為了企業(yè)能順利申報獎補資金,江詩正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轉至王某送賬戶。
江詩正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7.2016年2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吉鑫源電動車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曉源索取20000元。
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夏曉源,向其“借款”20000元。鑒于王某送經(jīng)辦獎補資金申報事宜,且該企業(yè)獲得100000元獎補資金,夏曉源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轉至王某送賬戶。
夏曉源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8.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金天柱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毓圣索取3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盧毓圣,向其“借款”。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盧毓圣同意借款3000元,后王某送到盧毓圣辦公室拿現(xiàn)金3000元。
盧毓圣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2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慶信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炎青索取10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程炎青,向其“借款”20000元。程炎青擔心不能收回借款,但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程炎青同意借款10000元,后程炎青將該款送到王某送辦公室。
程炎青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0.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方達混凝土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王林華索取15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王林華,向其“借款”。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王林華同意出借15000元,后王林華將該款送到王某送辦公室。
王林華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米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習洪鵬索取3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習洪鵬,向其“借款”,習洪鵬擔心不能收回,但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習洪鵬同意出借3000元,2016年7月,習洪鵬通過其妻子聶潤華銀行賬戶將該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習洪鵬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潛山縣利達軸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濤現(xiàn)金500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送多次向汪濤借款,均被汪濤拒絕,汪濤為了和王某送搞好關系,希望在企業(yè)申報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獲得王某送的關照,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某送辦公室送其現(xiàn)金500元。
3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華奇管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余根索取10000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彭余根,向其“借款”1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彭余根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將該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彭余根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天元電纜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徐華芳索取10000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徐華芳辦公室,向其“借款”10000元,徐華芳以借錢不符合公司財務規(guī)定為由予以拒絕。不久,王某送再次到徐華芳辦公室向其借錢,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徐華芳遂與公司辦公室主任楊玉雙商議,由楊玉雙以個人名義在公司預借10000元借給王某送。經(jīng)楊玉雙催要未果后,徐華芳、楊玉雙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未繼續(xù)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5.2016年10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環(huán)美刷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徐焰苗索取3000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送多次打電話給徐焰苗,向其“借款”,均被拒絕,2016年8月左右,王某送再次打電話給徐焰苗,向其“借款”5000元,徐焰苗同意出借3000元,但仍未實際出借,經(jīng)王某送再次催要,2016年10月,徐焰苗通過其妻子周蓉銀行賬戶將3000元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徐焰苗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6.2017年6月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中應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中應索取10000元。
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徐中應,向其“借款”20000元。徐中應清楚王某送目的是要錢,但鑒于王某送前期主動幫助公司申報獎補資金,徐中應遂同意出借10000元,并通過銀行將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之后徐中應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7.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潛山縣凱創(chuàng)橡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加和索取3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張加和,向其“借款”3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張加和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將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張加和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有余跨越瓜簍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有余索取30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程有余,向其“借款”3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程有余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將30000元轉至王某送賬戶。
程有余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39.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慶鴻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股東儲著東索取20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儲著東到被告人王某送辦公室咨詢申報獎補資金時,王某送借機向其“借款”20000元,被儲著東拒絕。2017年10月的一天,儲著東到王某送辦公室報送材料時,王某送再次向其“借款”2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儲著東同意出借,并通過銀行將該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儲著東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40.2017年至2020年,先后兩次以借為名分別向潛山縣鑫燁塑刷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胡云節(jié)索取5000元和10000元,共計15000元。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胡云節(jié),向其“借款”20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胡云節(jié)同意出借5000元,并將該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2)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再次打電話給胡云節(jié),向其“借款”20000元,由于前期的借款尚未歸還,但又鑒于其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胡云節(jié)遂同意出借10000元,并將該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胡云節(jié)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4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為名向安徽六順達有限公司合伙人儲文明索取5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給儲文明,向其“借款”5000元,鑒于王某送系企業(yè)主管單位領導,儲文明同意出借,并將該款轉至王某送銀行賬戶。
儲文明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該款,王某送既未還款且未表示歸還,將該款占為己有。
42.2016年至2020年,先后兩次收受安徽省皖江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明所送現(xiàn)金共計2000元。
(1)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找楊某明“借款”被拒絕。楊某明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于2016年臘月底的一天,以“拜年”的名義送給王某送現(xiàn)金1000元。
(2)2019年臘月底的一天,楊某明以“拜年”的名義送給王某送現(xiàn)金1000元。
4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安徽振達刷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復厚現(xiàn)金1000元。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張復厚到被告人王某送辦公室咨詢相關政策,王某送借機張復厚借款被拒絕,后張復厚為了與王某送搞好關系,希望王某送在企業(yè)獎補資金申報方面繼續(xù)予以關照,在王某送辦公室送給其現(xiàn)金1000元。
44.2018年臘月的一天,收受安徽省欣雨環(huán)衛(wèi)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胡記現(xiàn)金2000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送打電話找張胡記“借款”被拒絕,張胡記為了和王某送搞好關系,希望在企業(yè)申報獎補資金方面獲得王某送的關照,于2018年臘月的一天,以“拜年”的名義送給王某送現(xiàn)金2000元。
45.2018年至2020年,先后兩次收受原海南衛(wèi)康制藥(潛山)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仲達價值共計2000元的購物卡。
仲達為了和被告人王某送搞好關系,希望企業(yè)在申報獎補資金方面獲得王某送的關照,分別于2018年和2019年臘月的一天,以“拜年”的名義送給王某送價值共計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020年4月7日,潛山市紀委、監(jiān)委對反映王某送相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經(jīng)初核,發(fā)現(xiàn)王某送在工作中向徐中應、程有余等五人索要8萬元的事實,其行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犯罪。2020年12月8日,潛山市紀委監(jiān)委決定對王某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2020年12月9日,報經(jīng)安慶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對王某送采取留置措施。同日,潛山市紀委監(jiān)委工作人員將王某送從其辦公室?guī)е涟矐c市黨風廉政教育基地予以留置。王某送被留置后,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如實供述向徐中應、程有余等五人索要8萬元的事實,并主動交代索要劉某1、段某明、儲某盤等三十五人錢款以及收受袁桂芳、楊某明等六人錢物共計51.85萬元的違法事實。
被告人王某送家屬代為退繳贓款198550元。
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某送在值班律師張樹斌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內(nèi)容如下:認可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議及公訴機關建議適用的程序審理。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提請批準留置申請書、批準留置決定書、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證實:王某送因涉嫌嚴重職務犯罪問題被立案調查和被采取留置措施情況。
(2)戶籍證明,證實:王某送系成年人。
(3)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送無違法犯罪記錄。
(4)王某送任職文件,證實:2016年12月潛山縣人民政府任命王某送為縣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科員。
(5)潛山市科技經(jīng)濟信息化局出具的關于王某送任職情況的說明、單位名稱變更說明,證實:結構名稱變更及王某送的任職履歷。
(6)關于潛山市科技信息化局職能配置、內(nèi)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相關文件。
(7)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證實: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
(8)查封、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潛山市監(jiān)察委于2021年1月31日暫扣王某送204150元(含違紀款項),隨案移送198550元至檢察院。
(9)王某送歸案經(jīng)過,證實:王某送被留置及被留置后主動交代問題過程。
(10)-(30),主要內(nèi)容:段某明、儲某盤、李傳生、胡旭、徐性永、肖震、丁國平、儲捍嵐、錢國松、高井江、袁桂芳、程謙保、黃顯尊、習洪鵬、彭余根、楊玉雙、徐焰苗、儲著東、胡云節(jié)、儲文明等20位證人持有的王某送出具的借條或部分證人銀行轉款憑證、公司財務憑證等,證實:被告人王某送以借為名,向證人索要錢款的事實,“借款”金額與被告人王某送的供述、相關證人證言相互印證。
(31)縣委縣政府關于考核獎勵相關材料、縣委縣政府關于表彰中小企業(yè)的決定、工業(yè)獎補資金兌現(xiàn)情況統(tǒng)計表,
證實:2006年以來潛山縣委、縣政府關于績效考核獎懲的規(guī)定及獎勵企業(yè)、企業(yè)法人代表的名單。
(32)-(37),主要內(nèi)容:被告人王某送的相關銀行賬戶及貸款信息。證實:被告人王某送與相關證人間的關于所謂“借款”的交易流水。被告人王某送的銀行賬戶基本都沒有余額。被告人王某送有歸還銀行貸款的交易記錄。
(38)潛山市科技經(jīng)濟信息局提交的王某送、劉莉的工資、獎金發(fā)放情況《說明》,證實:自2005年至2020年,王某送收入總計639062.5元,劉莉收入總計469120.3元,合計1108182.8元。
2.被告人王某送供述和辯解
(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青樓繅絲廠檢查工作,當時是劉某1接待我的,之前我?guī)蛣⒛?辦過業(yè)務。我就以在懷寧高河買房子為由向劉某1借50000元,劉某1只答應借30000元。我在2006年、2007年分別還過10000元、5000元。
劉某1不主動找我要,我也不會主動還。我想著幫了劉某1不少忙,他也不好意思天天找我還錢。后來劉某1沒有主動提過還錢的事,余下的這15000元我是不會還給他的。
(2)2008年,找段某應借了10000元。2015年我找段某明借款,一開始段某明是拒絕我的,但是我不斷地打電話找他借,他抹不開面子,也不敢得罪我,又借給我10000元。2020年初,我又打電話找段某明借40000元,但是段某明知道我不會還錢,說只能借30000元。我意識到了段某明、段某應是不會找我要這50000元的,所以我也沒有想著要還給他們50000元。
(3)儲某盤公司效益很好,基本上每年都能申報并獲得了政策獎補資金。我認為在他那兒撈點好處也很正常。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儲某盤公司辦公室找他借了4000元。
(4)2010年臘月底,我打電話找汪某林借了10000元,說一年內(nèi)歸還。他前兩次沒借,我第三次打電話他才同意借。因為經(jīng)信委是工業(yè)企業(yè)的上級主管單位,想著他不會因為找我要這10000元和我撕破臉,畢竟之后他還要在我手上辦理相關業(yè)務。我從來沒有提過還錢給他,就想占有這10000元。
(5)2010年,我第一次找儲某宏借了10000元。我認為以借為名搞10000元花花也不是很過分。他沒找我要過,我也就從來沒有提過要還錢;2015年,我第二次準備找他借10000元,我估計他知道我再向他借錢也只是個幌子,不會還,所以他才“借給”我7000元。
(6)2011年上半年,我兩次向程某民借30000元的時候就是想占有這30000元。2016年,因為程某民公司經(jīng)營時出了問題,所以要我還錢,我就還了他15000元,余下的15000元沒有還。
(7)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找李傳生借了20000元。我及時幫助他申報政策獎補資金,想在李傳生處撈點好處;另一方面因為我是經(jīng)信委工作人員,李傳生不會為了不借20000元而得罪我。
(8)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以做點小生意缺錢為由,向儲誠發(fā)借60000元。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儲誠發(fā)打電話催我還錢,我就湊了45000元還給了他。我想占有這15000元。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胡旭,以資金周轉為由找他借20000元。胡旭當時以手頭很緊為由,只借5000元。胡旭公司經(jīng)營的也還不錯,也申報并獲得了一些政策獎補資金。我就沒想過要還錢。
(10)2011年6月份的一天,我打電話找徐性永借20000元。2012年1月份的一天,他們公司剛獲得政策獎補資金,我又找徐性永借20000元。我認為在他那搞40000元花花也不過分,所以一開始我就是想占有40000元。但是2016年下半年,徐性永公司的財務人員打了很多電話給我,向我催要,我也是沒法子還了20000元,余下20000元再怎么催我也不會還的。
(11)2012年的上半年的一天,我一開始是想找潛山縣八一紡織器材廠老總華文亮借錢,肖震說他公司財務制度不允許,我就想找他借。肖震經(jīng)常向我報送材料、申報政策獎補資金,所以和我接觸較多,我的職務影響力還是有的,所以他不敢得罪我。我知道他不會為了這20000元和我撕破臉的。所以我也就一直拖著不還,就是想達到占有的目的。
(1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以資金周轉為由打電話找儲澤民借10000元。當時儲澤民的公司經(jīng)營還不錯,又獲得了數(shù)額較大的政策獎補資金。我覺得他也應該感謝我,所以我就想以借為名在他那兒搞點錢花。
(1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到丁國平辦公室,找他借了4萬元。想著以后和丁國平打交道肯定比較多,可以在申報各種政策獎補資金等問題上幫助他,他就不好意思也不會找我要這40000元。我從來沒有提過還錢給他。
(14)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縣直機關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一起到安徽皖之源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檢查工作,結束后我單獨到儲捍嵐辦公室,準備找儲捍嵐借15000元,他說他的銀行卡上還有11000元,就借給我11000元。我和儲捍嵐不是什么朋友,他的企業(yè)在我手上獲得的獎補資金比11000元多多了,就想占有這11000元。
(1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安徽金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老總李荔,找他借5000元。李荔公司在經(jīng)信委申報的政策獎補資金不是很多,所以就沒有開口借很多,我沒想過要還錢。
(16)大概是在2014年元旦前后,潛山縣萬福刷業(yè)有限公司老總錢國松到我辦公室交材料,我找他借20000元,他不好拒絕也就答應了。錢國松找我催要了很多次,但是我都沒有歸還。主要就是想在他身上撈點好處,想占有這20000元。我想他應該不至于撕破臉皮找我要。
(17)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找潛山華林木業(yè)有限公司的老總高井江借款20000元。我總想著找每位交往的企業(yè)老板借錢,借到手了我就是想占有,我不會主動還的,除非找我要的很緊的,即使歸還我也不會全部歸還,最多還一半。
(18)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安慶永大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總經(jīng)理袁桂芳,向她借50000元。袁桂芳從來沒有找我要過,而且這些年她公司也獲得了不少獎補,我?guī)退麄冏龊梅找彩怯泄诘?,所以我不可能還這50000元。
(19)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向了潛山縣偉康服裝有限公司的老總徐偉借款30000元,出具了借條。當年年底時,徐偉打電話向我催要,我分兩次共計還給他15000元,余下15000元我根本就沒想過要歸還。
(20)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潛山縣謙順肉類加工有限公司的老總程謙保到我辦公室報送相關材料。我以家里維修房屋為由向他借款20000元。2020年1月份的一天,程謙保電話催我還款,就湊了5000元還給他了。之后他沒有再找我要過,余下的15000元我未還。
(2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安徽省依麗特制衣有限公司的老總張正軍,準備向他5000元,張正軍只借了3000元。張正軍想在經(jīng)信委多獲得一些獎補資金,經(jīng)常向我咨詢相關政策,所以我認為肯定能在他那撈點好處。其實就是以借錢的名義找他要了3000元,我就沒想過要還。
(2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徽中揚刷業(yè)有限公司的老總錢文生借款20000元。我知道他不會找我要這筆錢的。
(2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以周轉資金為由打電話找馬磊準備借10000元。馬磊只借了3000元。我找馬磊借款主要看他家經(jīng)營的金濤食品公司,陸續(xù)在我手上申報并獲得過一些政策獎補資金。我想著在他身上撈點好處。
(2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徽大興木業(yè)有限公司老總黃顯尊借了10000元。借錢只是個由頭,我真正想的在他那弄點錢花花,就是占有這10000元。
(25)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潛山縣同一米業(yè)有限公司的老總江詩正,找其借10000元臨時周轉一下,并讓他直接將10000元打到我的銀行卡上。江詩正沒有找我要過錢,他當年的獎補金額只有2萬元左右,當時內(nèi)心里貪欲實在是太旺盛了,江詩正得到獎補資金還被我搞走一半,但是自始至終我都沒有想過要還。
(2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安徽省新色彩服飾有限公司的老總聶余杰婧,找她借了10000元。該公司陸續(xù)在我手上申報并獲得過一些政策獎補資金。我想在她身上撈點好處,說是借,其實就是以借為名要。
(27)2015年臘月年底的一天,安徽吉鑫源電動車輛科技有限公司的老總夏曉源剛獲得了一筆政策獎補資金,我才會開口找他借20000元。我認為從他那兒搞20000元不是很過分。我知道他不會找我要,我也不會主動還。
(28)2016年上半年,我曾多次打電話找潛山市利達軸承有限公司的老總汪濤借錢,但是每次都被拒絕了。大概是在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汪濤到我辦公室來報材料并咨詢獎補資金相關問題,臨走時送給我500元現(xiàn)金。
(2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找安徽金天柱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盧毓圣借錢周轉。盧毓圣只借了3000元給我。內(nèi)心就是想占有3000元。
(30)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安慶信諾食品有限公司的老總程炎青,以家里有事為由,想找他借20000元,當時程炎青在電話里說最多能拿10000元。當時程炎青剛獲得一筆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獎補資金,他以后申報各種政策獎補資金還要我來經(jīng)辦,這時候開口問他借錢,他肯定不會不借。其實“借”就是個幌子,就想占有這10000元。
(3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潛山縣方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老總王林華,以家里有事為由找他借了15000元。我認為他們掙大錢還能享受政策獎補資金,找他們要點小錢花花不是很過分。從來沒有想過要歸還。
(3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徽米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習洪鵬借款3000元。想著習洪鵬公司在我手上獲得不少企業(yè)獎補資金,我找習洪鵬要這3000元也不過分。
(3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安徽華奇管業(yè)有限公司老總彭余根,找他借10000元周轉,彭余根答應了。他公司以后申報政策獎補資金還要我來經(jīng)辦,所以我認為他不敢得罪我,不會找我要這10000元。
(3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第一次去找徐華芳借錢,徐華芳說公司的錢不能外借。隔了幾天后我又第二次去了,一開始徐華芳還是不同意,后也是在其安排下,楊玉雙借給我10000元,其實也就是徐華芳借給我10000元。當時說年底還,都是一種托詞,我內(nèi)心里是想占有這10000元。
(35)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就打電話給安徽環(huán)美刷業(yè)有限公司的老總徐焰苗,向他錢借,他說只有3000元。我讓他直接將這3000元轉到我的銀行卡里。徐焰苗公司獲得了不少的政策獎補資金,就想在他那兒搞點好處,找他借錢只是由頭,其實我就是想以借為名占有借到的錢。
(36)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潛山縣中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總徐中應,準備找他借20000元,徐中應說只有10000元。他公司在經(jīng)信委獲得不少的獎補資金,就想在他那里撈點好處。說是“借”錢,其實是向他要10000元。
(37)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潛山縣凱創(chuàng)橡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總張加和,找他借了3000元。按照我前期找企業(yè)老板“借錢”經(jīng)驗,張加和也不會找我要錢,內(nèi)心里我也沒想過要還,就想占有3000元。
(3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安徽有余跨越瓜蔞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老總程有余,找他借了30000元??傁胫谄髽I(yè)老板處搞點好處,就想占有30000元。
(39)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找安慶鴻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老板儲著東借款20000元。他的公司當時還在申報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企業(yè),還是有求于我的,所以我知道儲著東不會找我還錢,我也沒想過要還,就想占有這20000元。
(40)2017年和2020年,我兩次找胡云節(jié)借了15000元,借錢只是個名義,借到手就從來沒有想過要歸還。
(4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徽六順達刷業(yè)有限公司的老總儲文明借款5000元。找儲文明借錢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因為他的公司申報并獲得了一些政策獎補資金;二是看到搞得還不錯的企業(yè)老板就想以借為名搞點錢花花。
(42)2016年年底的一天,我打電話找安徽省皖江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老總楊某明借錢,他拒絕了。2016年臘月底的一天晚上,楊某明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我一個1000元的紅包。2019年臘月底的一天,楊某明同樣還是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我一個1000元的紅包。
(4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張復厚到我辦公室辦事,我提出找其借款20000元,張復厚委婉的拒絕了,臨走時,他從口袋里掏出了1000元送給我。
(4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電話給安徽省欣雨環(huán)衛(wèi)機械有限公司的老總張胡記,準備借20000元錢周轉,張胡記以經(jīng)濟緊張為由委婉的拒絕了我。2018年臘月底的一天晚上,張胡記以拜年名義送給我一個2000元的紅包。
(45)2018年臘月底的一天晚上,我收到海南衛(wèi)康制藥有限公司的總經(jīng)理仲達送的1000元購物卡。2019年臘月底的一天晚上,仲達送給我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我選擇以借為名要錢的企業(yè),要么企業(yè)經(jīng)營還不錯,要么就是獲得了大量政策獎補資金,或者就是兩者兼而有之,認為能夠借的到的,而且后期他們還會在我手上繼續(xù)申報政策獎補資金,所以不會撕破臉找我要錢?!敖桢X”的理由都是假的。
借錢時即使是出具了手續(xù)也都是形式上的,不能掩蓋我以借為名向他們要錢的實質。出具借款手續(xù)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方面是讓想企業(yè)老板相信我是借款,好盡快把錢給我;另一方面是為了規(guī)避紀檢、檢察機關查處。
因為經(jīng)信委是工業(yè)企業(yè)的上級主管部門,他們還需要在我手上申報政策獎補資金,或者有些人已經(jīng)都在我手上申報并獲得了政策獎補資金,所以他們想和我搞好關系,或者對我比較感激。他們也不敢得罪我,所以我找他們借錢,一般都會借給我,我剛好就以借為名找他們要了這些“借款”。
我和我老婆是有穩(wěn)定的工資收入的,我要是真的想還這些人的錢,省吃儉用也還是還得起的。
從來沒有主動還過企業(yè)老板的“借款”。部分還了的,也還是經(jīng)過他們反復催要,還有反復催要我都還以各種理由拒絕不還。
3.證人證言
(1)劉某1證言。青樓繅絲廠生產(chǎn)許可證是在潛山經(jīng)貿(mào)委辦的,當時經(jīng)手人是王某送。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到我廠里找我借50000元,當時我只借給他30000元。他當時說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兩次共要回15000元。我公司這些年在他手上也申報了一些獎補項目。余下的15000元他從沒有提過要還,我也沒有再找他要過。
(2)段某明證言。2008年的一天,王某送一再找我哥哥段某應借錢,我哥哥也是逼的沒辦法,就叫我準備10000元給他。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接到了王某送的電話,叫我借10000元給他,因為2008年10000元都沒有還,所以就不想借,但是他打了十幾個電話給我,考慮到他是經(jīng)信委的領導,以后企業(yè)申報獎補還要與他打交道,不敢得罪他,被迫同意并將10000元通過銀行轉給了他。
今年9月份左右,王某送一再打電話給我,找我借40000元,因為我知道他借錢只是名義,我是真的不想借給他。他為借錢打我的電話前前后后估計有30個,我被逼的沒辦法,就和他討價還價,借給他30000元。
王某送一直都沒有提過還錢。所以我認為他只是以借的名義上找我們要錢。
(3)段某應證言。與段某明的證言內(nèi)容相吻合。
(4)儲某盤證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到我辦公室找我借錢。經(jīng)信委是我們企業(yè)的主管部門,所以我也就答應了,但是我說只有4000元,他打了個借條收下現(xiàn)金就走了。王某送從來不提還錢的事,我也從來沒找他要過。
(5)汪某林證言。2010年臘月底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給我說,希望我能借點錢給他應應急,我沒有借。后王某送又打了兩個電話向我借錢,考慮到他是企業(yè)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我也怕以后在申報各種政策獎補資金的時候他故意卡我,我最后還是同意了借給他10000元。
他從來都沒有主動提過要還錢。經(jīng)過我老婆的催要他還不還,我就知道他就是不想還了。為了公司利益著想,我還是要和他搞好關系,就不再找他要這筆錢了。
(6)儲某宏證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借給王某送10000元。2015年的一天,王某送再找我借錢,因為他是經(jīng)信委的領導,我也不好得罪,就以經(jīng)濟條件不好為由只借7000元,就當給他了。我沒有找過他還錢,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過還錢給我。
(7)程某民證言。2011年上半年,王某送兩次找我借了30000元。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因資金周轉困難,向王某送要回了15000元。因為王某送平時對我公司企業(yè)補助這一塊還比較上心,下剩的15000元我沒打算再向他要了,他也沒有向我提過還錢的事。
(8)李傳生證言。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向我借了20000元,他出具了借條。他作為經(jīng)信委領導向我開口了,我不好拒絕,將近10年了,他肯定是不會還給我了。就算是我直接給他的算了,所以我沒有找過他還錢。
(9)儲誠發(fā)證言。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找我借了60000元。2012年上半年,我公司效益不好,找王某送要回45000元。之后每年都打電話找王某送催要,但王某送以資金緊張為由敷衍我。我也意識到了他是不會還我錢的。
(10)胡旭證言。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找我借一兩萬元錢,我想他肯定不會還的,就只借給他5000元。我和王某送不是很熟悉,他找我借錢在我看來就是要錢,為了能維系好和他的關系,就借了。王某送提都沒提過還錢的事,我也從來沒找他要過。
(11)徐性永證言。2011年第一次他找我借20000元時,我考慮到他是我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的領導,我不敢得罪。第二次他又來找我借20000元,說我們公司申報獎補也多虧了他幫我們張羅。2016年,在我公司財務人員的反復催要下,他還了20000元。下剩的20000元,他一直都沒提還錢的事,就是以借為名要錢。
(12)肖震證言。2012年的一天,我到王某送辦公室報送材料,王某送說準備向我公司老總華文亮“借”20000元錢。我說根據(jù)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不行。隨即王某送向我借,我當時就以手頭也很緊為由拒絕了他。之后的一段時間,王某送經(jīng)常打電話找我借錢,我也是纏的沒有辦法了。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王某送辦公室去報送材料,臨走時就將提前準備好的20000元給了王某送,他給我出具了借條。當時說是年底就還給我,我?guī)缀趺磕甓紩咭?,但是王某送總是找各種理由搪塞,他要是想還早就還了。
(13)儲澤民證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找我借了10000元。王某送都沒提過要還錢的事,我很清楚這筆錢他不會還了。畢竟還希望他在獎補材料上多幫忙把把關,我也不指望他還了。
(14)丁國平證言。2012年的4月份一天,王某送到我辦公室來,開口就說讓我借40000元給他,我也很尷尬,畢竟王某送是企業(yè)主管單位的領導,以后還要打交道,不借也抹不開面子,所以就借了40000元給他。前幾年公司財務人員催要過幾次,他都說沒錢還。就在上個月,王某送主動打電話給我,問他向我借40000元的事我有沒有告訴別人,我說沒有。這次他也沒有說要還錢給我。
(15)儲捍嵐證言。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送到我們皖之源機電督導工作結束后,王某送就問我能不能拿15000元給他,年底就還給我,我當時怕他不還,就只借給他11000元,他當場就打了一張借條給我。到年底他沒還,我就問了他一下,他說有錢了就給我,之后他一直沒有提過還錢的事。他是我們企業(yè)主管局的工作人員,我也沒再找他要過。我估計這筆錢是要不回來了。
(16)李荔證言。2013年下半年,王某送找我借了5000元,2014年我委婉找他要過,他說以后肯定還給我。他是經(jīng)信委的領導,幫了我們企業(yè)不少忙,我們這些年也獲得了一些獎補資金,這筆錢他還了更好,不還我也不會再找他要。
(17)錢國松證言。2014年1月份左右,王某送找我借了20000元。我基本上每年都找王某送要錢,但是王某送總是以各種借口拖延不還,王某送就是不想還錢了。
(18)高井江證言。我跟王某送不熟悉,2014年6、7月份左右,他打電話給我,問我能不能借五、六萬元錢給他,我拒絕了。之后他到我們企業(yè)跑的特別勤,態(tài)度也很好,特別熱心幫我們宣講政策、對接各項工作,又跟我開口借錢,我實在不好意思再拒絕,只好說拿20000元給他。我有心理準備,他打借條,只是走個形式,不可能真的還的。
(19)袁桂芳證言。2014年的時候公司還叫安慶潛山永大木業(yè)有限公司。2014年9月份的一天,我接到王某送的電話,開口向我借50000元,沒過兩天,王某送就到我公司來了,他打了一張借條,我批了之后,財務就開了現(xiàn)金支票給王某送。王某送畢竟是經(jīng)信委的領導,他從來不開口提還錢的事,我也不好主動要。他要是真想還,早就還了。2019年12月份,我送了1000元現(xiàn)金給王某送。
(20)徐偉證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借給王某送30000元。2017年左右的一天,我打電話給王某送催要,他還了15000元。催要剩下15000元,王某送說等以后手頭上寬裕了再還給我。后來我也就沒有再催要了,他也沒有主動說過要還錢。
(21)程謙保證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當時企業(yè)獎補資金到賬沒多久,我到王某送辦公室送材料,他開口就跟我借2萬元維修房屋,我考慮他是經(jīng)信委的領導,也抹不開面子拒絕,所以就答應了。借的時候說盡快還,但是從來沒有主動還,2018年之后,我每到臘月就會打電話催要,但是他一直說手頭沒錢。2020年1月我又打電話催要,他給了我5000元。
(22)張正軍證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找我借錢,我轉了3000元給他。因為王某送是經(jīng)信委的領導,有些符合我們公司的獎補政策,他會提前聯(lián)系我,并教我準備相關材料報送。他既然開口找我借錢了,我也不好意思拒絕的,而且錢也不多,他不提還錢,我也不找他要了。
(23)錢文生證言。2015年上半年的時候,我公司按照規(guī)定將申報獎補的材料交到經(jīng)信委,王某送跟幾個人到我公司核實數(shù)據(jù),沒過幾天,我就接到王某送電話,向我借20000元,我就通過銀行卡轉了20000元到他銀行賬戶。他畢竟是企業(yè)主管局的領導,企業(yè)要申報獎補還要跟他打交道,也擔心得罪他,而且王某送人很有耐心,講解政策也很細致。2016年左右我曾經(jīng)暗示過他欠我錢的事,但是他說回頭再說,后來他提都不提,我也沒再提過讓他還錢,他就是以“借”為名找我要錢。
(24)馬磊證言。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給我,找我借10000元,這就是明顯找我要,所以我說只有3000元。我就通過金濤公司對公賬戶上直接轉了3000元到王某送提供的賬戶上。他沒有提過要還,我也沒找他要過。
(25)黃顯尊證言。2015年我去經(jīng)信委報材料,王某送找我借錢,他就現(xiàn)場打了一張借條給我,我當天就通過個人農(nóng)行卡轉賬10000元給他。我明里暗里跟他提醒過一次要他還錢,但是他裝糊涂沒回應,我也就沒再找他要過。
(26)江詩正證言。2015年下半年一天,王某送打電話給我,找我借萬把塊錢臨時周轉,我就通過銀行轉賬了1萬元給他。我跟他本來就不熟,因為當時我正在他手上申報獎補,他開口借錢,我沒辦法拒絕,只能借給他。之后見過幾次面,但是他都沒有提還錢的事,是以借為名找我要了1萬元,所以我也從來沒有要過。補貼只給了2萬元。
(27)聶余杰婧證言。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找我借幾萬塊錢,當時沒有借。后他來到了我公司辦公室,繼續(xù)說借錢的事,我說我只能借10000元給他。因為王某送是經(jīng)信委的工作人員,企業(yè)的政策資金申報、發(fā)放都是他經(jīng)辦,他向我開了口,我也不好拒絕他。其實他是以“借錢”的名義找我要錢,根本就不會還,我也從來沒找他要過。
(28)夏曉源證言。2015年臘月,第一筆獎補資金10萬元剛打到我公司賬戶上,我就接到王某送的電話,跟我借2萬元過年,我就轉了2萬元給他。他是申報獎補資金的具體經(jīng)辦人,開了口說是借錢,我也不好拒絕。之后也見過幾次面,他從沒有說過要還錢,我也從沒要過。
(29)汪濤證言。在2016年左右,王某送兩次準備找我借2萬元,我都拒絕了??紤]到不能把關系搞僵了,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王某送辦公室送給他現(xiàn)金500元。
(30)盧毓圣證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給我,找我“借”錢周轉一下,我借給他3000元。王某送雖然說是借,但他實際上就是找我要錢。王某送從來沒有說過還錢,我也從來沒找要過。我要不是在潛山市科技經(jīng)濟信息化局申報稅收增長獎補,我也不會把3000元給他。
(31)程炎青證言。2016年的一天,我申報并獲得的10萬元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獎勵10萬元已經(jīng)到賬了,王某送打了個電話給我,找我借20000元,我只借給他10000元。大概是在2018年的一天,我到潛山縣辦事,暗示他還錢,但是王某送裝糊涂不做聲。因為他是我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我也不會為了這10000元得罪他。王某送當初說是借錢,其實就是要錢。所以我就不打算找王某送還錢了。
(32)王林華證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接到了王某送的電話,向我借15000元,我當時就答應了。當初借錢給他的時候,就知道他不會還,因為不敢得罪他,所以就當是送給他了。
(33)習洪鵬證言。我記得是2016年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找我借錢。我也不懂這種事該怎么處理,我就問了幾個比較熟悉的老板,他們跟我說這種錢給了就有去無回,稍微給點應付一下就行了。我想著王某送畢竟是我公司主管單位的領導,以后還要與他打交道,就通過我妻子聶潤華的銀行卡給王某送轉了3000元。他就是以“借”為名找我要錢,他提都沒提還錢的事,我也沒想著他會還。
(34)彭余根證言。2016年下半年,王某送跟我說,想跟我借1萬元,我不太想借,考慮到金額也不多,再說以后還要打交道,所以幾天后我就匯了1萬元給他。之后我們見過幾次面,但是他都沒有提還錢的事。
(35)徐華芳證言。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到我辦公室來找我公司借10000元。我以公司的股東會規(guī)定拒絕了。過了沒幾天,王某送又來我公司找我借錢,當時抹不開面子,就叫來了公司的楊玉雙主任,以她的名義在公司賬戶上借10000元現(xiàn)金給王某送。楊玉雙也曾找王某送要過,但是王某送沒有還錢。
(36)楊玉雙證言。與徐華芳證言基本一致。
(37)徐焰苗證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向我借錢,我當時就拒絕了。在這之后,王某送又多次打電話找我借錢,我還是以各種理由搪塞過去了。大約是在2016年8月份左右,王某送又打電話找我借錢,并說只要借5000元,我只借給王某送3000元。我們每年都會遇到,王某送從來不提還錢的事,我也從來沒找他要過。
(38)徐中應證言。2017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送打電話向我借20000元臨時急用,我考慮到與王某送從來就沒有見過面,也不熟悉,就以公司資金不足為由,只借10000元給他。王某送找我借錢,就是以借錢作為幌子,向我要點好處,我也沒指望他能還,他也沒跟我提過還款的事。
(39)張加和證言。2017年下半年一天,我接到了王某送的電話,找我借3000元錢,我當即就同意。希望通過“借給”他這3000元錢和他搞好關系,在公司之后申報專項資金補助時予以關照,即使是沒有關照,起碼也不至于刁難。
(40)程有余證言。2017年下半年有一天,他給我打電話說想跟我借3萬元臨時周轉一下,我就通過農(nóng)行卡轉賬3萬元給他。之后他沒提過還錢,我也沒有要過。
(41)儲著東證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找我借20000元,我委婉的拒絕了他。2017年10月份左右,王某送再次向我借錢,我想著以后申報各種獎補資金還需要他的關照,所以不情愿的答應了,并將20000元錢轉到他提供的銀行賬戶上。借錢之后,我也多次碰到他或者打電話給他,有意無意的提到自己資金緊張,但是王某送裝作不知道借我錢的事,從不主動提還錢的事。
(42)李順風證言。與儲著東的證言相互印證。
(43)胡云節(jié)證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接到了王某送的電話,找我借兩萬塊錢,我只借給他5000元。今年的11月份左右,王某送又打電話給,向我借兩萬塊錢,我借給他10000元。我想和他搞好關系,不至于之后在申報相關政策獎補資金的時候卡我。我都沒有想過他會還我,就當是送給他了。
(44)儲文明證言。2017年下半年有一天,王某送找我借了5000元。企業(yè)申報獎補資金都還要跟他打交道,王某送從沒主動提過要還錢,我是不會找他要的。
(45)楊某明證言。2016年11月、12月左右,王某送打電話找我借錢,我以公司資金緊張為由拒絕了他。我們公司與經(jīng)信委打交道比較多,因為申報政策獎補都與王某送所在的經(jīng)濟運行科打交道,也不想把關系搞僵,就想著給他拜個年緩和一下。在2016年年底、2019年年底,以給他拜年的形式,分別包了1000元現(xiàn)金紅包給他。
(46)張復厚證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提出要找我借20000元。我當時就很委婉的拒絕了他。我怕這樣做會得罪他,畢竟我公司之后申報各種政策獎補資金還要經(jīng)過他的手,怕他會卡我。在他辦公室臨走時,拿出了1000元現(xiàn)金送給了王某送。
(47)張胡記證言。王某送找我借了三次錢,我都沒有借給他,我也怕得罪他。想著以后能繼續(xù)申報一些政策獎補資金,為了和王某送搞好關系,2018年臘月底的一天,我送給王某送一個2000元現(xiàn)金的紅包。
(48)仲達證言。企業(yè)上報數(shù)據(jù)、申報獎補都要跟王某送打交道,也希望能維持好關系,所以2018年底和2019年底,我都代表公司每次送給王某送1000元面值的蘇果購物卡。
(49)王金水證言。
(50)王某送妻子劉莉證言。
(51)王某送女兒王敏證言。
(52)嚴梅根證言。
以上四名證人的證言,證實:王某送“借款”部分是用于與他人合作投資工程、歸還銀行貸款、家庭日常生活及家庭成員開支。
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對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采納的綜合分析如下:王某送所在經(jīng)濟運行科主要職責是負責對民營企業(yè)申報政府獎勵資金的資料予以收集、整理、匯總工作。所有被索賄即被借款人均系被告人管理和服務對象。企業(yè)負責人為了與被告人搞好關系,或者在申報政府獎勵資金時被告人能夠提供方便而予以借款或送錢物。被告人供述證實:“借款”對象“是獲得了大量政策獎補資金的”,借款理由都是虛構的,與被借款人均沒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在有能力歸的前提下均沒有主動歸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和行動,未歸還的原因也是主觀上沒有歸還的意圖,甚至在“借款人”多次催要的情況下僅還一部分或者根本就不還,想占有借款。被借款人證言均能證實:經(jīng)“借款人”有時催要,王某送不愿意還或還一部分,但怕得罪王某送或礙于面子,并希望王某送在企業(yè)申報政府獎勵資金時給予關照,就算給了王某送,所以沒有催要。綜上,可以認定被告人利用了職務上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符合以借款的名義索取或收受財物的認定。被告人出具借款手續(xù)的行為正如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是為了更好、更快“借款”,且為規(guī)避被調查,不影響對該行為性質的認定。本案定性為以借款為名索賄,被告人在案發(fā)前對六筆“借款”歸還的行為不能視為清償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故“借款”中部分“歸還”與部分未歸還不存在法律評價相矛盾問題。既然是利用職務影響力索賄,且被告人對“借款”對象均進行選擇,故不可能出現(xiàn)威脅、脅迫情況,辯護人認為“是經(jīng)過協(xié)商借款,沒有利用職權威脅、脅迫借款”就不構成索賄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對案件定性方面的辯護意見與本院認定不一致的不予采信。辯護人關于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縣經(jīng)委、縣經(jīng)信委、市(縣)經(jīng)科委、潛山市科技經(jīng)濟信息化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借為名向劉某1等40人索取590000元,收受楊某明等6人財物合計85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5985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送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送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送自愿認罪認罰并具結悔過,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送家屬代為部分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及辯護人請求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再從輕處罰的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被告人王某送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隨案移送退贓款1988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王某送違法所得39965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盛青
審 判 員 胡曉紅
審 判 員 李石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佩
書 記 員 余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