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遼0113刑初71號
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北新區(qū)檢公訴刑訴(202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紅衛(wèi)、檢察官助理李存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思遠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至2020年,翟某某在任道義街道辦事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yè)、人員承攬工程建設項目等事宜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錢款、購物卡價值共計人民幣120.5萬元。
1.2018年初至2020年4月,崔某通過以業(yè)主甲方名義向招投標公司“打招呼”入圍和直接在入圍中標企業(yè)中指定施工方等方式為旗霖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承攬雨田實驗中學西側地塊、龍湖1-4號地塊等多個綠化(清理平整樹地)工程項目和后期順利結算提供幫助。期間,道義街道共支付給旗霖公司工程款300余萬元(2020年工程尚未結算),翟某某先后五次收受旗霖公司負責人張某2送予的錢款共計現(xiàn)金90萬元,后均用于本人購房和日常支出。
2.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翟某某將街道垃圾清運工程項目承包給廖某,并安排街道經管站預借現(xiàn)金為其解決資金問題。期間,道義街道共支付給其工程款300余萬元(2020年工程尚未結算),廖某及其妻王某2為了感謝翟某某的幫助,先后八次送給翟某某錢款共計現(xiàn)金22萬元。翟某某如數收下,后均用于個人日常支出。
3.2018年12月,翟某某將東場村沙場部分復耕恢復工程承包給愛美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1,張某1利用建筑工地的扣槽土運送到復耕土地上進行覆蓋復耕,道義街道支付給其工程款7.7萬余元。2019年12月,為了感謝翟某某的幫助和日后獲得更多工程項目,張某1送給翟某某現(xiàn)金7萬元,翟某某如數收入,后用于個人日常支出。
4.2018年12月,道義地區(qū)拆遷工程從業(yè)者王某3為了感謝翟某某在辦理拆除合同、手續(xù)方面提供的便利和拉近關系,送給翟某某現(xiàn)金1萬元,翟某某如數收入,后用于個人日常支出。
5.2019年12月,翟某某協(xié)調相關部門為沈陽市融通安裝工程有限農司在拆除泰豐苑西區(qū)東側門市房過程中解決了糾紛矛盾。2020年初,該公司負責人王某1為了感謝翟某某的幫助,送給其購物卡5張,價值總計5000元。翟某某如數收下,后用于個人消費。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并認為被告人翟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翟某某認罪認罰,自愿如實供述涉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主動退贓120.5萬元,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調查組尚未掌握的張某2給予其好處費等其他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翟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翟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留置后能夠主動配合調查,積極交代受賄事實,符合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二、被告人屬于初犯,在職期間積極肯干,任勞任怨,無索賄行為;三、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較好,鑒于司法所出具相關材料證明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翟某某在任沈陽市沈北新區(qū)道義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道義街道)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yè)、人員承攬工程建設項目等事宜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錢款、購物卡,價值共計人民幣120.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初至2020年4月,被告人崔某通過以業(yè)主甲方名義向招投標公司“打招呼”入圍和直接在入圍中標企業(yè)中指定施工方等方式,為沈陽旗霖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承攬雨田實驗中學西側地塊、龍湖1-4號地塊等多個綠化(清理平整樹地)工程項目和后期順利結算提供幫助。期間,道義街道共支付給沈陽旗霖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余萬元(2020年工程尚未結算),翟某某先后五次收受沈陽旗霖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2送予的錢款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90萬元,后均用于本人購房和日常支出。
2.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翟某某將道義街道垃圾清運工程項目承包給廖某,并安排街道經管站預借現(xiàn)金為廖某解決資金問題。期間,道義街道共支付給廖某工程款300余萬元(2020年工程尚未結算),廖某及其妻王某2為了感謝翟某某的幫助,先后八次送給翟某某錢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翟某某如數收下,后均用于個人日常支出。
3.2018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將道義街道管轄內的東場村沙場部分復耕恢復工程承包給愛美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1,張某1將建筑工地的扣槽土運送到復耕土地上進行覆蓋復耕,道義街道支付給其工程款人民幣7.7萬余元。2019年12月,為了感謝翟某某的幫助和日后獲得更多工程項目,張某1送給翟某某人民幣7萬元,翟某某如數收下,后用于個人日常支出。
4.2018年12月,道義地區(qū)拆遷工程從業(yè)者王某3為了感謝翟某某在辦理拆除合同、手續(xù)方面提供的便利和拉近關系,送給翟某某人民幣1萬元,翟某某如數收下,后用于個人日常支出。
5.2019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協(xié)調相關部門為沈陽市融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泰豐苑西區(qū)東側門市房過程中解決了糾紛矛盾。2020年初,該公司負責人王某1為了感謝翟某某的幫助,送給其購物卡5張,價值人民幣5000元。翟某某如數收下,后用于個人消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翟某某在監(jiān)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調查組尚未掌握的張某2給予其好處費等犯罪事實,并上繳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確認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關于翟某某同志分管工作情況的說明、干部任免審批表、人口信息常表、翟某某主動交代材料、懺悔反思錄、證實材料;沈陽旗霖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審核表、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道義街道辦事處文件、政府采購合同(編號CG19-13-0019)、成交通知書、場地平整施工合同、場地平整施工合同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企業(yè)活期明細信息、李某支付房款憑證、商品房買賣合同、證人張某2、張某3、關某的證言;廖某鑫九洲、九洲、浩宇三家公司2018-2019創(chuàng)城支出明細、創(chuàng)衛(wèi)施工合同、借款簽單、記賬憑證、清運合同書、垃圾清運有償服務明細、雜物清運合同、道路清掃清運合同、工程承包服務協(xié)議書、沈陽市沈北新區(qū)浩宇工程隊存款賬戶交易查詢、沈陽市沈北新區(qū)鑫九洲工程隊交易歷史明細清單、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九洲防水工程隊存款賬戶交易查詢、證人廖某、王某2、郭某的證言;沈陽市愛美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對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報表、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人王某3、王某1的證言;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調查組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回全部贓款且積極繳納罰金,可對其從寬處理。沈陽市沈北新區(qū)司法局建議對翟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翟某某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沈陽市沈北新區(qū)司法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
二、涉案贓款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 紅
人民陪審員 郭 穎
人民陪審員 郭 凡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沈中楠
書 記 員 朱 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