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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03刑初97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2-13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皖1203刑初97號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1〕Z47號起訴書及以東檢刑補訴[2021]Z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分別于2021年3月10日、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及補充起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增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夏彩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太和縣倪邱鎮(zhèn)黨委委員期間,分管負責農村農業(y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交通運輸、城鎮(zhèn)建設的財政、稅收、中藥材基地建設、招投標管理、重點項目建設等工作。其利用管理的職責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xiàn)金、購物卡、加油卡共計人民幣13.08萬元,以及茅臺酒五箱、五糧液白酒十一箱、劍南春酒兩箱、葡萄酒兩箱、中華香煙4條。案發(fā)后,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在王某某的住處和車內查獲茅臺酒兩箱、五糧液酒一箱,并予以扣押;王某某的家人代其向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出贓款13.08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7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張某1、何某1夫婦在承建倪邱鎮(zhèn)旱廁改造和“組組通”道路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二人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價值3000元的加油卡、茅臺酒兩箱、五糧液白酒三箱以及中華香煙4條。

二、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陶某在承建倪邱鎮(zhèn)東順河村中心路綠化工程、王廟綠化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陶某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56萬元、五糧液白酒兩箱(卡)、劍南春白酒兩箱(卡)。

三、2019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王某某為尹某承建倪邱鎮(zhèn)“組組通”道路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尹某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萬元和茅臺酒一箱。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何某2承建倪邱鎮(zhèn)“組組通”道路項目及工程款撥付提供幫助,何某2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1萬元和五糧液白酒一箱。

五、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為劉某承建倪邱鎮(zhèn)農村人居環(huán)境整治工程廣告牌及廣場河邊護欄制作安裝項目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劉某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6200元。

六、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安徽萬博管理有限公司監(jiān)理員張某2在監(jiān)理倪邱鎮(zhèn)建設工程項目中提供幫助,張某2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和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

七、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林某1承建倪邱鎮(zhèn)葉堂村的“組組通”道路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林某1送給王某某價值2000元的加油卡。

八、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負責倪邱鎮(zhèn)建設綠色中藥材種植示范園項目建設,政府對從事中藥材種植的農戶給予資金獎補和貸款貼息。201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收受中藥材種植戶陳某所送價值5000元的大潤發(fā)購物卡、茅臺酒兩箱(卡)、五糧液白酒四箱(卡)、葡萄酒兩箱;收受中藥材種植戶胡某現(xiàn)金1.2萬元;收受中藥材種植戶林某2購物卡1萬元;收受中藥材種植戶張某3價值2000元的加油卡;收受中藥材種植戶樊某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并為上述人員在申報中藥材種植獎補資金、申請貼息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

九、2020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王某現(xiàn)金5000元,為王某承建倪邱鎮(zhèn)千億糧食生產能力規(guī)劃田間增產道路及林網工程款撥付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提供了立案決定書、干部履歷表、中共倪邱鎮(zhèn)委員會文件,倪邱鎮(zhèn)政府財政所記賬憑證、轉賬支付憑證,銀行轉賬記錄、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的歸案說明、太和縣政府道路建設實施方案、情況說明、合同協(xié)議書、資金申請表、中標通知書、營業(yè)執(zhí)照、監(jiān)理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書證,證人張某1、何某1、陶某、尹某、何某2、劉某、張某2、林某1、陳某、胡某、位心廣、林某2、張某3、張某4、樊某、王某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從事公務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0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積極退出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未作評估的財物,可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某某在調查機關還未掌握其受賄事實時主動交代了受賄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代其退出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3.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4.王某某一直表現(xiàn)良好,其家中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顧,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6日,王某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留置,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從輕處罰;對未作評估的財物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二、對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追繳的十三萬零八百元除外),對扣押在案的茅臺酒二箱、五糧液酒一箱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余向陽

審 判 員  劉雪峰

人民陪審員  楊 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飛

書 記 員  付廣蘭

附:相關法律條文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較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貪污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款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款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皖1203刑初9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安徽省太和縣,漢族,研究生文化,2009年10月在太和縣倪邱鎮(zhèn)參加工作,2015年12月任倪邱鎮(zhèn)團委書記、紀委委員,2016年3月至2021年1月任倪邱鎮(zhèn)黨委委員,2021年2月被開除公職,住太和縣。因涉嫌職務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留置;因涉嫌受賄罪,于2021年2月3日被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2021年2月9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阜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夏彩英,安徽浩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1〕Z47號起訴書及以東檢刑補訴[2021]Z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分別于2021年3月10日、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及補充起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增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夏彩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太和縣倪邱鎮(zhèn)黨委委員期間,分管負責農村農業(y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交通運輸、城鎮(zhèn)建設的財政、稅收、中藥材基地建設、招投標管理、重點項目建設等工作。其利用管理的職責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xiàn)金、購物卡、加油卡共計人民幣13.08萬元,以及茅臺酒五箱、五糧液白酒十一箱、劍南春酒兩箱、葡萄酒兩箱、中華香煙4條。案發(fā)后,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在王某某的住處和車內查獲茅臺酒兩箱、五糧液酒一箱,并予以扣押;王某某的家人代其向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出贓款13.08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7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張某1、何某1夫婦在承建倪邱鎮(zhèn)旱廁改造和“組組通”道路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二人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價值3000元的加油卡、茅臺酒兩箱、五糧液白酒三箱以及中華香煙4條。

二、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陶某在承建倪邱鎮(zhèn)東順河村中心路綠化工程、王廟綠化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陶某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56萬元、五糧液白酒兩箱(卡)、劍南春白酒兩箱(卡)。

三、2019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王某某為尹某承建倪邱鎮(zhèn)“組組通”道路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尹某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萬元和茅臺酒一箱。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何某2承建倪邱鎮(zhèn)“組組通”道路項目及工程款撥付提供幫助,何某2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1萬元和五糧液白酒一箱。

五、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為劉某承建倪邱鎮(zhèn)農村人居環(huán)境整治工程廣告牌及廣場河邊護欄制作安裝項目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劉某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6200元。

六、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安徽萬博管理有限公司監(jiān)理員張某2在監(jiān)理倪邱鎮(zhèn)建設工程項目中提供幫助,張某2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和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

七、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為林某1承建倪邱鎮(zhèn)葉堂村的“組組通”道路工程及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林某1送給王某某價值2000元的加油卡。

八、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負責倪邱鎮(zhèn)建設綠色中藥材種植示范園項目建設,政府對從事中藥材種植的農戶給予資金獎補和貸款貼息。201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收受中藥材種植戶陳某所送價值5000元的大潤發(fā)購物卡、茅臺酒兩箱(卡)、五糧液白酒四箱(卡)、葡萄酒兩箱;收受中藥材種植戶胡某現(xiàn)金1.2萬元;收受中藥材種植戶林某2購物卡1萬元;收受中藥材種植戶張某3價值2000元的加油卡;收受中藥材種植戶樊某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并為上述人員在申報中藥材種植獎補資金、申請貼息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

九、2020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王某現(xiàn)金5000元,為王某承建倪邱鎮(zhèn)千億糧食生產能力規(guī)劃田間增產道路及林網工程款撥付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提供了立案決定書、干部履歷表、中共倪邱鎮(zhèn)委員會文件,倪邱鎮(zhèn)政府財政所記賬憑證、轉賬支付憑證,銀行轉賬記錄、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的歸案說明、太和縣政府道路建設實施方案、情況說明、合同協(xié)議書、資金申請表、中標通知書、營業(yè)執(zhí)照、監(jiān)理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書證,證人張某1、何某1、陶某、尹某、何某2、劉某、張某2、林某1、陳某、胡某、位心廣、林某2、張某3、張某4、樊某、王某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從事公務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0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積極退出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未作評估的財物,可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某某在調查機關還未掌握其受賄事實時主動交代了受賄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代其退出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3.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4.王某某一直表現(xiàn)良好,其家中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顧,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6日,王某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留置,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太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從輕處罰;對未作評估的財物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二、對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追繳的十三萬零八百元除外),對扣押在案的茅臺酒二箱、五糧液酒一箱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余向陽

審 判 員  劉雪峰

人民陪審員  楊 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飛

書 記 員  付廣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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