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5刑初1633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21〕1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定云峰出庭支持公訴。在本院審理期間,值班律師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了法律幫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21年9月1日17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金杯牌輕型封閉式貨車(車牌號:×××),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qū)左堤路六合莊村口時,其車輛前部與楊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無號牌)尾部相撞,造成楊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朱某某駕車逃逸。楊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認定,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次日1時許,朱某某主動到北京市大興區(qū)交通支隊投案。
關于本案民事部分,經本院依法通知,被害人楊某家屬表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有1.物證、書證:事故調查報告、酒精檢測單、死亡證明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車輛保險材料等;2.證人羅某、張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6.其他證據(jù):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對被告人朱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文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高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