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孫某等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144號
2024年06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郭艷梅、張某、王**、馬某某、牛某、孫某、韓軍、朱某、楊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一案,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3)皖1225刑初461號刑事判決,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對被告人郭艷梅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三萬二千元;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二萬七千元;對被告人王**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六萬三千元;對被告人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五千元;對被告人牛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六千元;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四千元;對被告人韓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三千元;對被告人朱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七千元;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二千元;對被告人郭艷梅、張某、王**、馬某某、牛某、孫某、韓軍、朱某、楊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郭艷梅、張某、王**、馬某某、牛某、孫某、朱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法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周東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紅銳
書記員王鵬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