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11刑初113號
2024年06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4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潘娟娟、書記員楊曼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2月,被告人王某明知提供一類銀行卡刷流水系幫助接收、轉(zhuǎn)移違法犯罪的資金,仍在上線(未核實身份)安排下提供其名下興業(yè)銀行卡(卡號:6229********)接收轉(zhuǎn)賬共計67199.1元,取現(xiàn)共計67000元,其中查明系被害人網(wǎng)絡被騙資金共計53000元,并從上線處獲取好處費共計499.1元。同時,被告人王某還介紹謝亮亮(已判決)提供銀行卡接收轉(zhuǎn)賬資金共計186523元,取現(xiàn)共計186500元,其中查明系被害人網(wǎng)絡被騙資金共計138023元,被告人王某從上線處獲取介紹費200元。上述被告人王某通過提供銀行卡及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接收轉(zhuǎn)賬共計253722.1元,取現(xiàn)共計253500元,已查明系被害人網(wǎng)絡被騙資金共計191023元,被告人王某共計非法獲利699.1元。具體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提供銀行卡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
1.2022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提供其名下興業(yè)銀行卡(卡號:6229********)接收被害人胡某被詐騙資金轉(zhuǎn)賬18000元,之后在上線帶領下來到安慶市宜秀區(qū)××路交通銀行24小時自助銀行網(wǎng)點取現(xiàn)合計18000元。
2.2022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提供其名下興業(yè)銀行卡(卡號:6229********)接收資金49199.1元,之后在上線帶領下先后來到安慶市宜秀區(qū)祥和路興業(yè)銀行安慶××、大觀區(qū)孝肅路中國建設銀行安慶××中支行24小時自助銀行等網(wǎng)點取現(xiàn)合計49000元。現(xiàn)已查明該銀行卡接收被害人王某被詐騙資金30000元、被害人焦某被詐騙資金5000元,合計350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個人非法獲利共計499.1元。
二、被告人王某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
1.2022年12月27日,謝亮亮(已判決)經(jīng)被告人王某介紹,明知他人讓其轉(zhuǎn)賬的錢款系違法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幫助他人收款86010元,當日取現(xiàn)86000元交給上線。其中已查明系被詐騙資金合計58023元,包括被害人張某被騙的30023元、曹森華被騙的20000元、黃杰彬被騙的8000元。謝亮亮個人從中非法獲利510元。
2.2022年12月28日,謝亮亮明知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仍提供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幫助他人收款100513元,當日取現(xiàn)100500元交給上線。其中已查明系被詐騙資金合計80000元,包括被害人梁某被騙的10000元、王柳被騙的15000元、許萍被騙的25000元、黃紹條被騙的25000元、陳騰被騙的5000元。謝亮亮個人從中獲利513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從中非法獲利2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流水、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光盤三張,被害人胡某、王某、焦某的陳述,同案人謝亮亮、江勝明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為獲取非法利益結(jié)伙幫助他人轉(zhuǎn)移資金共計191023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提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6月9日偵查員前往王某位于安慶市宜秀區(qū)××鄉(xiāng)××村××莊組家中,王某不在家中,經(jīng)其母親聯(lián)系,王某返回家中,偵查員現(xiàn)場傳喚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安慶市宜秀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王某基本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99.1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幫助接收轉(zhuǎn)移資金共計人民幣191023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鑒于其無違法犯罪前科,結(jié)合社區(qū)評估意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九十九點一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燕
人民陪審員程章
人民陪審員方勤華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儲冰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