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韓某等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298號
2024年06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超、韓某、劉麗、袁小亮、程袁伍、方子亮、張永春、王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超及其辯護人鄭君志、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李子寬、被告人劉麗及其辯護人夏瓊、被告人袁小亮及其辯護人郭響峰、安斌、被告人程袁伍及其辯護人陳勝友,被告人方子亮及其辯護人趙錦程、被告人張永春及其辯護人金鑫、張呈輝、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吳巖巖、張璐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份,被告人張某1組織袁集及周邊鄉(xiāng)鎮(zhèn)人員在阜陽市潁州區(qū)××鎮(zhèn)××村大棚等地方開設賭場,開設時間一般在下午14時至17時。張某1開設賭場,安排人員搭建賭博場地,負責約賭客、發(fā)賭博定位、放風、抽水。張某7購買牌九賭具,購買香煙和檳椰在賭場內(nèi)發(fā)放,并進行抽頭。朱玉坤(另案處理)為張坤聘請人員,在賭場內(nèi)負責抽頭。張某1給予每場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好處費,朱玉坤累計獲利2000元。方某6為張某1開設賭場尋找了上述場地,并提供賭博所需的桌子板凳,搭建場地、拉電、買水,并在賭博開始后在賭場外圍放風,張某1給予每場200元的好處費,方某6累計獲利1200元。該賭場內(nèi)每場賭客在三四十人左右,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局幾千至上萬元不等,抽頭方式為莊家或閑家贏錢的百分之五進行抽取,張某1共抽頭獲利48000元。
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劉某3、韓某2組織袁集及周邊鄉(xiāng)鎮(zhèn)人員在阜陽市潁州區(qū)××鎮(zhèn)××村農(nóng)戶家等地開設賭場,開設時間一般在夜間8時至次日1時。劉某3與韓某2開設賭場,約賭客參賭,韓某2負責聯(lián)系賭客,在賭場內(nèi)發(fā)放香煙和檳椰,并進行抽頭,給工作人員發(fā)工資。王祥民(另案處理)提供賭博所需的桌子板凳,同時為賭場換取現(xiàn)金、放爪子。程某5在賭場內(nèi)進行抽頭,掌莊發(fā)牌、清理桌面。袁某4在賭場外圍開車拉賭客、為賭客指路,并在賭場開始后放風。王某8長期在該賭場內(nèi)通過配門的方式進行暖場,并收取好處費。該賭場每場參賭人員在二三十人左右,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局幾千至上萬元不等,抽頭方式為莊家和閑家贏錢的百分之五進行抽取,累計抽頭獲利約1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劉某3、韓某2為獲得非法利益開設賭場,被告人袁某4、程某5、方某6、張某7、王某8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提供幫助,各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袁某4、程某5、方某6、張某7、王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韓某2、袁某4、程某5、方某6、張某7、王某8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張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建議對被告人韓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建議對被告人袁某4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建議對被告人程某5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建議對被告人方某6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建議對被告人張某7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建議對被告人王某8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及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證人劉某1、劉某2、陳某1、袁某、徐某、朱某、張某1、王某1、武某、王某2、郝某、柴某、張某2、張某3、王某3、岳某、常某、王某4、陳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1、劉某3、韓某2、袁某4、程某5、方某6、張某7、王某8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指認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被告人張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可從寬處理;3、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可減輕處罰;4、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犯罪數(shù)額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韓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韓某2系初犯、案件的發(fā)生系個人賭博,后來參賭人員多后主動停止了犯罪行動的繼續(xù),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惡性較小,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劉某3參與開設賭場時間較短,通過庭審可以認定其開設賭場的起始時間為2023年9月底,而2023年10月底便不在參與開設賭場事宜,之后也沒有獲取任何利益,持續(xù)時間明顯較短、參與的次數(shù)較少,主動停止了犯罪行為;2、被告人系從犯,不是賭場開設點的提供者,也沒有積極聯(lián)系社會人員參與賭博,僅僅是提供協(xié)助,應為次要及輔助作用;3、被告人獲利的數(shù)額較少;4、被告人劉某3自愿認罪認罰且到案后如實供述;5、被告人劉某3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患有嚴重疾病,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袁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袁某4系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2、被告人系坦白,且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量刑時要考慮在內(nèi);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僅有1000元左右的獲利,請求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程某5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程某5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在量刑時予以考慮;2、被告人程某5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無任何獲利,僅僅只是幫助其朋友,希望對被告人程某5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方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方某6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2、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3、被告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4、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獲利較少,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明顯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7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張某7購買香煙、檳榔的行為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未參與賭場管理和賭場利潤分成,未領取高額工資,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可適用緩刑;4、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被告人王某8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王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當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悔罪,自愿認罪認罰且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從輕或減輕處罰;3、被告人系初犯、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小,具有適用緩刑的條件。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1月份,被告人張某1組織袁集及周邊鄉(xiāng)鎮(zhèn)人員在阜陽市潁州區(qū)××鎮(zhèn)××村大棚等地方開設賭場,開設時間一般在下午14時至17時。張某1開設賭場,安排人員搭建賭博場地,負責約賭客、發(fā)賭博定位、放風、抽水。張某7購買牌九賭具,購買香煙和檳椰在賭場內(nèi)發(fā)放,并進行抽頭。朱玉坤(另案處理)為張坤聘請人員,在賭場內(nèi)負責抽頭。張某1給予每場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好處費,朱玉坤累計獲利2000元。方某6為張某1開設賭場尋找了上述場地,并提供賭博所需的桌子板凳,搭建場地、拉電、買水,并在賭博開始后在賭場外圍放風,張某1給予每場200元的好處費,方某6累計獲利1200元。該賭場內(nèi)每場賭客在三四十人左右,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局幾千至上萬元不等,抽頭方式為莊家或閑家贏錢的百分之五進行抽取,張某1共抽頭獲利48000元。
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劉某3、韓某2組織袁集及周邊鄉(xiāng)鎮(zhèn)人員在阜陽市潁州區(qū)××鎮(zhèn)××村農(nóng)戶家等地開設賭場,開設時間一般在夜間8時至次日1時。劉某3與韓某2開設賭場,約賭客參賭,韓某2負責聯(lián)系賭客,在賭場內(nèi)發(fā)放香煙和檳椰,并進行抽頭,給工作人員發(fā)工資。王祥民(另案處理)提供賭博所需的桌子板凳,同時為賭場換取現(xiàn)金、放爪子。程某5在賭場內(nèi)進行抽頭,掌莊發(fā)牌、清理桌面。袁某4在賭場外圍開車拉賭客、為賭客指路,并在賭場開始后放風。王某8長期在該賭場內(nèi)通過配門的方式進行暖場,并收取好處費。該賭場每場參賭人員在二三十人左右,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局幾千至上萬元不等,抽頭方式為莊家和閑家贏錢的百分之五進行抽取,累計抽頭獲利約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1的非法獲利人民幣48000元,被告人韓某2的非法獲利人民幣7200元,被告人劉某3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800元,被告人袁某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方某6的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元,被告人王某8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及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證人劉某1、劉某2、陳某1、袁某、徐某、朱某、張某1、王某1、武某、王某2、郝某、柴某、張某2、張某3、王某3、岳某、常某、王某4、陳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1、劉某3、韓某2、袁某4、程某5、方某6、張某7、王某8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指認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針對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對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1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可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韓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韓某2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袁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4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量刑時要考慮在內(nèi)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程某5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5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1、韓某2、袁某4、程某5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但不足以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刑期基礎上再予以從輕處罰,故對四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1系被公安機關書面?zhèn)鲉镜桨福痪哂凶詣油栋傅闹鲃有?,不?gòu)成自首,故對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1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1的犯罪情節(jié)并非較輕,故對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韓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韓某2犯罪情節(jié)輕微,惡性較小,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劉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3系從犯,不是賭場開設點的提供者,也沒有積極聯(lián)系社會人員參與賭博,僅僅是提供協(xié)助,應為次要及輔助作用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在卷參與賭博的證人證言及同案犯的供述能夠證明,被告人劉某3系開設賭場的組織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積極作用,而非次要、輔助作用,依法不構(gòu)成從犯,故對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袁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坦白、請求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袁某4在公安機關并未如實供述,依法不構(gòu)成坦白,且被告人袁某4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故對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程某5的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程某5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因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張某7的辯護人提出的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因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韓某2、劉某3、袁某4、程某5、方某6、張某7、王某8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韓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3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袁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袁某4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程某5有犯罪前科,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某5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5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方某6有犯罪前科,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方某6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6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7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7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8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8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各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與查明事實一致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對八被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張某1、劉某3、韓某2、程某5、張某7、王某8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被告人方某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被告人袁某4、程某5、方某6、張某7、王某8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張某7、王某8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八被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2、被告人韓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
3、被告人劉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
4、被告人袁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5、被告人程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
6、被告人方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
7、被告人張某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8、被告人王某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九、被告人張某1的非法獲利人民幣48000元,被告人韓某2的非法獲利人民幣7200元,被告人劉某3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800元,被告人袁某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方某6的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元,被告人王某8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靜文
人民陪審員劉玉亞
人民陪審員李國強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