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1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04號
2024年05月3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22日09時40分許,岳某1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豫FR××**號小型轎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太清路與天靜宮路交叉口西路段處時,因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與自東向西趙某駕駛的冀E7××**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jù)2023年09月22日第3416212023000030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岳某1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jīng)司法鑒定,岳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148.3mg/100mg。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岳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岳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岳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實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及帥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