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黟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33號
2024年05月21日
案件概述
黟縣人民檢察院以黟檢刑訴〔202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以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2日11時許,被告人汪某1駕駛皖JW××**號正三輪摩托車載朋友李XX從祁門縣大坦鄉(xiāng)光華村出發(fā),沿Y106鄉(xiāng)道往黟縣美溪鄉(xiāng)蘭湖村家中方向行駛。當日上午11時20幾分許,被告人汪某1駕車行駛至Y106鄉(xiāng)道0公里540米(楊家墩06號電線桿)處時,車輛左側刮碰到在該道路步行的被害人李某從手持的菜籃,致李某從倒地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汪某1立即停車并下車查看傷者情況,見傷者受傷較重,為逃避法律追究隨即駕駛肇事車輛離開事故現(xiàn)場返回家中。被害人李某從的同村村民吳某當日11時39分撥打110報警,后李某從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李某從因交通事故致腦疝形成死亡。經(jīng)黟縣XX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汪某1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3年11月2日,被告人汪某1在家中被XX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刑法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汪某1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初犯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皖JW××**號正三輪摩托車、菜籃(照片)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等;證人X某1、X某2、X某3等人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調查評估意見書;黟縣XX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和照片;光盤一張;被告人汪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汪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某1系初犯,其在案發(fā)后坦白、認罪認罰、賠償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均可依法或酌定從輕處罰,結合安徽省黟縣司法局認為“被調查人汪某1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的評估意見,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值班律師提出的相關從輕處罰的意見可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汪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振華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施婷婷
書記員周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