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90號
2024年05月14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春犯盜竊罪,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春及其懷寧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懷寧縣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王曉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蔣某1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樓村××組××號王某4家附近,通過撬窗方式進入王某4家室內(nèi)實施盜竊。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偵查人員在現(xiàn)場雜物間窗戶玻璃上提取到兩枚可疑指紋。經(jīng)鑒定,檢材手?。剩?與被告人蔣某1的樣本手印YB1是同一人所留。
2、202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蔣某1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村××組××號王某3家附近,通過攀爬空調(diào)外機方式進入王某3家室內(nèi)實施盜竊,盜得白色回力牌運動鞋1雙、白色李寧牌運動鞋1雙和菜籽油1桶(10斤)。經(jīng)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7元。
3、202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蔣某1先后兩次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樓村××組××號王某1家附近,通過撬門方式進入王某1家室內(nèi)實施盜竊,第一次未盜得財物,第二次盜得EBOHR牌黑色女士羽絨服1件、美特斯邦威牌黑色男士呢絨大衣1件、綠色夾克式男士羽絨服1件和特步牌黑色男士棉服1件。經(jīng)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5元。
4、202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蔣某1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村××組××號王某2家附近,通過撬門方式進入王某2家室內(nèi)實施盜竊,盜得李寧牌高幫運動鞋1雙、電飯煲1個和智能手機2部。經(jīng)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李寧牌高幫運動鞋價值人民幣225元。
一審法院查明
被告人蔣某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在被告人蔣某1住宅處搜查并扣押了被盜的白色回力牌運動鞋1雙、白色李寧牌運動鞋1雙、EBOHR牌黑色女士羽絨服1件、美特斯邦威牌黑色男士呢絨大衣1件、綠色夾克式男士羽絨服1件、特步牌黑色男士棉服1件和李寧牌高幫運動鞋1雙,上述物品均已發(fā)還被害人。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蔣某1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樓村××組××號王某4家附近,通過撬窗方式進入王某4家室內(nèi)實施盜竊。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偵查人員在現(xiàn)場雜物間窗戶玻璃上提取到兩枚可疑指紋。經(jīng)鑒定,檢材手印JC1與被告人蔣某1的樣本手?。伲?是同一人所留。
2、202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蔣某1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村××組××號王某3家附近,通過攀爬空調(diào)外機方式進入王某3家室內(nèi)實施盜竊,盜得白色回力牌運動鞋1雙、白色李寧牌運動鞋1雙和菜籽油1桶(10斤)。經(jīng)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7元。
3、202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蔣某1先后兩次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樓村××組××號王某1家附近,通過撬門方式進入王某1家室內(nèi)實施盜竊,第一次未盜得財物,第二次盜得EBOHR牌黑色女士羽絨服1件、美特斯邦威牌黑色男士呢絨大衣1件、綠色夾克式男士羽絨服1件和特步牌黑色男士棉服1件。經(jīng)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5元。
4、202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蔣某1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村××組××號王某2家附近,通過撬門方式進入王某2家室內(nèi)實施盜竊,盜得李寧牌高幫運動鞋1雙、電飯煲1個和智能手機2部。經(jīng)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李寧牌高幫運動鞋價值人民幣225元。
被告人蔣某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某某機關在被告人蔣某1住宅處搜查并扣押了被盜的白色回力牌運動鞋1雙、白色李寧牌運動鞋1雙、EBOHR牌黑色女士羽絨服1件、美特斯邦威牌黑色男士呢絨大衣1件、綠色夾克式男士羽絨服1件、特步牌黑色男士棉服1件和李寧牌高幫運動鞋1雙,上述物品均已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蔣某1被盜財物,價值110元的菜籽油以及一個電飯煲、二部智能手機尚未退賠。
被告人蔣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另查明,被告人蔣某1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某人民法院3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安徽省懷寧縣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發(fā)還清單及收條、懷寧縣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考核鑒定表等書證,被害人王某1、王某2、汪某、王某3、王某4、陳某、何某的陳述,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懷價認定〔2024〕15號關于被盜手機等標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1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蔣某1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1采取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可酌定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1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1簽字具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蔣某1部分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1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可酌定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上列與本院確認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蔣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以上所處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蔣某1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偉
法官助理林士娟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潘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