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0刑終24號
2024年05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1022刑初1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被告人吳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5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芊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徐華勇、譚瀟蔚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吳某某在二審期間自愿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2024)皖1022刑初19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秀萍
審判員方衛(wèi)娟
審判員程家賓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陶眾
書記員金雯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