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73號
2024年04月19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先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2月11日19時26分許,被告人某某1在駕駛證吊銷期間醉酒后駕駛皖HE××**號小型轎車,沿懷寧縣三橋鎮(zhèn)湖濱路湖濱村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湖濱村白羊小學附件路段處,車輛脫軌墜入路東側池塘,造成車輛受損。經(jīng)鑒定,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3.37mg/100ml。經(jīng)認定,某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對以上指控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某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某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某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以上事實,被告人某某1當庭表示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飲酒后駕駛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報告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察筆錄、指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資格查詢單,證人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陳某5、何某、儲某、于某的證言,被告人某某1的供述,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在卷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在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作相對不起訴,均應從重處理。被告人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綱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