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46號
2024年04月1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7日21時36分,被告人李某1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湘A5××**白色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碭山縣××路××道飯店門口時,被碭山縣XXX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F(xiàn)場經(jīng)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201mg/100ml,后被民警帶至碭山縣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1的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1.42mg/100ml。
被告人李某1于2024年1月20日被傳喚至碭山縣XXX接受訊問,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及
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冬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董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