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106號
2024年04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張某1從無為市陡溝鎮(zhèn)乘車至高溝鎮(zhèn)盛世家園大轉盤處,后到高溝鎮(zhèn)健全行政村友誼自然村。當日12時40分許,張某1見被害人韋某家衛(wèi)生間窗戶開著,便翻窗進入其家中,在韋某家臥室床頭柜抽屜中盜竊黃金項鏈一條,現金100余元。當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1來到銅陵市“一帆珠寶店”內將盜竊的黃金項鏈加工成黃金方牌,后“一帆珠寶店”經營者支付給張某1黃金重量差價655元。經鑒定,被盜項鏈價值18689.85元。
2023年12月14日,無為市公安局民警在無為市米芾廣場將張某1抓獲。
被告人張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4日至2025年6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張某1的違法所得,依法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5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世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張林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