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南陵縣人民法院
(2024)皖0223刑初80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2024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10月23日,被告人楊某1在南陵縣××鎮(zhèn)××山水庫管理房旁邊擺攤。當日15時,楊某1趁無人之際通過攀爬方式進入水庫管理房內,盜走桌上1臺戴爾牌筆記本電腦。
經(jīng)南陵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2500元。
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楊某1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南陵縣溫氏飼料廠門口投案自首。同日,民警在其住處扣押了被盜的筆記本電腦,并發(fā)還了被害人。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1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退出贓物,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其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1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罰金已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桂春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兼書記員任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