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1號
2024年03月13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開樹及其指定辯護人方小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0日18時38分,被告人陳某甲駕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池州臨時號牌16453)沿池州市貴池區(qū)東秋路(X209)由東向西行駛至東秋路(X209)7公里200米與237國道交叉口處與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的被害人方綠葉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方綠葉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13時50分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陳某甲駕車逃逸,18時39分路人報警。
陳某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路口未注意觀察路面車輛、行人情況及未規(guī)范安全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陳開樹系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積極賠償行為,真誠悔過,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2月10日18時38分,被告人陳某甲駕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池州臨時號牌16453)沿池州市貴池區(qū)東秋路(X209)由東向西行駛送芮某及其孫女回家,行駛至東秋路(X209)7公里200米與237國道交叉口處與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的被害人方綠葉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方綠葉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13時50分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陳某甲駕車逃逸,18時39分路人報警。
陳某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路口未注意觀察路面車輛、行人情況及未規(guī)范安全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某鑒定,方綠葉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甲系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本案偵查、審理階段,被告人陳某甲已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款合計20萬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死者家屬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甲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證人盧某、芮某、陳某乙、鄭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安徽省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等書證;安徽某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杏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指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已向死者家屬支付了一定的賠償款,并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死者家屬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甲適用緩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林
人民陪審員汪松林
人民陪審員李浩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穎
書記員唐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