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宿松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60號
2024年03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2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4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繼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2日期間,被告人吳某某以盈利為目的,在手機上下載“小松宿松麻將”APP建立親友圈,參賭人員自行下載“小松宿松麻將”APP登錄吳某某親友圈ID號加入親友圈。吳某某通過向“小松宿松麻將”APP客服充值購買鉆石進行開房,組織邀約參賭人員在“小松宿松麻將”APP上打“宿松麻將”進行賭博,每局結束后參賭人員與吳某某通過微信紅包進行結算,吳某某每局收取4元房費。群內參賭人員二百余人,至案發(fā),吳某某共收取房費84692元,非法獲利47682元。
2023年9月15日,吳某某退繳違法所得47682元。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移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九千元。
被告人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2023年9月15日上午,宿松縣公安局民警通過電話聯(lián)系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家屬,讓吳某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隨后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吳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宿松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吳某某持有的手機兩部(藍色VIVOY70S、黑色VIVOY73S)、退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47682元。
被告人吳某某在公安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承諾書、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jīng)宿松縣社區(qū)矯正局評估:吳某某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軟件開設賭場,召集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退繳全部非法所得等法定或者酌定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情節(jié),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并結合宿松縣社區(qū)矯正局的評估意見,本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并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某在宿松縣公安局退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七千六百八十二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宿松縣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吳某某持有的手機兩部(藍色VIVOY70S、黑色VIVOY73S)予以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袁勇奇
審判員凌勁松
審判員張素琪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松梅
書記員陳榮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