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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刑終238號?孫某某、開某某搶劫罪二審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6-01-12   閱讀:

孫某某、開某某搶劫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3)皖刑終238號

2024年03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犯搶劫罪一案,于2023年11月26日作出(2023)皖16刑初2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

2003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已被執(zhí)行某刑)、郝傳紅(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河南省××縣××多次入戶搶劫。其中,孫某某參與搶劫十二起,搶劫財物價值人民幣17990元;開某某參與搶劫八起,搶劫財物價值人民幣138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潛逃,期間為躲避偵查,孫某某辦理了名為劉世民(身份證號:41232619********,戶籍地:河南省夏邑縣××鄉(xiāng)××村××號)的身份證,開某某辦理了名為劉超(身份證號:41142619********,戶籍地:河南省夏邑縣××鎮(zhèn)××村××號)的身份證。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3年8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郝傳紅持匕首、磚等作案工具,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街何某1家,蒙面入室毆打何某1、何某2,搶走現金人民幣3600余元、電水井一個、黑提包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38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關于顏集街何某2被搶案勘查筆錄說明、現場圖載明:公安機關未提取到相關痕跡、物證,但注明何某2家系經營面粉廠。

2.亳州中院(2004)亳刑初字第03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及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皖刑終字第35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載明:該起犯罪事實已被上述法律文書確認。

3.被害人何某1陳述:其家位于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街上。2003年8月22日凌晨2時許,其聽到屋外有動靜便起床查看,見屋外站著兩個人,其中一人手里拿著棍、一人拿著礦燈。其中一人用瓦片將其右胳膊打傷。后其沒敢反抗,等對方離開后其報警。當時其父親頭部受傷縫合了三針、其弟弟也受傷。其家被搶了3500元現金、一個電水井和一個提包(內有約100元現金)。

4.被害人何某2陳述:其系何某1的父親。2003年8月22日凌晨1點多,有三名男子進到其家里,其被驚醒后準備起床被一人用礦燈照,后對方用堅硬的物品砸了其頭部幾下。對方在打其時,其小兒子醒了,對方用匕首朝其小兒子頭部刺了一下。對方又用水澆其頭部然后用被子蓋住其頭部。接著便在其屋里翻找錢財。對方在其屋內搶了一百七八十元現金和一個價值200元的電水井。

5.同案人郝傳紅(郝紅站)供述:2003年其伙同何金盼、孫豐收、開某某在亳州市譙城區(qū)、河南省××縣××鎮(zhèn)實施搶劫。2003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其伙同何金盼、孫豐收、開某某到顏集鎮(zhèn)顏集街上蒙面入室搶劫了何某1的面粉廠。當時何金盼拿了一把匕首,其在面粉廠門口望風。搶劫時何金盼、孫豐收將何某1和他的兒子打傷,這次搶了3000多元現金,其分了750元。

6.同案人何金盼供述:大約2003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三點鐘,其和開某某、孫豐收、郝紅站四人在顏集面粉廠搶劫了。當時面粉廠里面睡了三個人。其等進去后便威脅三人:“別動,動就打死你”。然后在面粉廠搶了二千元現金。

7.被告人開某某供述:其和何金盼、孫豐收、紅站預謀毆打何喜,到何喜家后何金盼、孫豐收進入,其和紅站在屋外。兩人不久出來,何金盼說打了何喜,他們有沒有拿何喜家的東西其不知道。

8.被告人孫某某供述:其和何金盼、開某某、紅站四人到何喜家實施犯罪,其和何金盼進到屋內,何金盼和何喜的兒子廝打,搶了有二百元錢但事后發(fā)現系假幣。

二、2003年8月22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郝傳紅搶劫何某1家后又到河南省××縣××鎮(zhèn)邢營窯廠劉某1家,持匕首、磚等作案工具,跺門入室,毆打劉某1,搶走紅旗渠牌香煙3條、彩蝶牌香煙4條、紅芒果牌香煙6條、黃河牌香煙3條、綠芒果牌香煙4條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400元。被劉某1的鄰居邢某1發(fā)現并喊人時,何金盼又跺門進入邢某1家,撞倒邢某1,翻錢未果,后因驚動群眾,四人逃離現場。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載明:2003年8月22日9時20分,公安機關對劉某1代銷店進行勘查,現場位于虞城縣××鎮(zhèn)××村窯廠,現場提取磚頭兩塊。

2.被害人劉某1陳述:2003年8月22日4時18分,其在位于河南省××縣××鎮(zhèn)××村窯廠的小商店內休息,其開門準備上廁所時兩個蒙面人強行進入商店,其中一人用磚朝其頭上砸,另外一人把煙箱里的香煙都拿走了。當時窯廠會計室的邢某1也在大喊,后來得知邢某1也被搶劫了,對方還把邢某1的臉弄傷。因為窯廠職工聽到呼喊便起床,搶劫的人逃離現場。其被搶了價值400元左右的香煙。

3.被害人邢某1陳述:2003年8月22日早上四五點鐘,其聽見劉某1大喊,他屋里還有翻動物品的聲音。其感覺有小偷便站在門外朝外喊,突然一個人跺其屋里的門,由于其挨著門便被撞倒。該男子從其身上踩過去并在屋里翻東西。由于窯廠職工起來了,對方便離開現場。對方搶走了窯廠的開支收據等條據。

4.證人廖某的證言:其在虞城縣界溝鎮(zhèn)邢營窯廠工作。2003年8月22日夜里,其在窯廠內看到一個蒙臉的搶劫分子,該搶劫分子還向其扔磚頭。

5.證人譚某的證言:2003年8月22日4時30分,劉某1經營的煙酒店及隔壁屋的邢某1被搶。其和職工起來后,看見兩個蒙面人,其中一個人用磚頭砸其等。

6.同案人郝傳紅(郝紅站)供述:搶劫后當夜,其四人又到河南省界溝鎮(zhèn)小邢營窯廠搶劫了一家煙酒店。搶劫煙酒店時何金盼拿的匕首遺落在現場,當時何金盼、孫豐收把門推開,煙酒店內的人反抗,當時搶了煙等物品。搶劫時住在煙酒店旁邊的一名女子發(fā)現后喊人,何金盼從煙酒店出來跺開該女子的門將該女子打傷。窯廠工人聽見動靜后都起來了,其四人逃跑。

7.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8月份的一天夜,其伙同開某某、孫豐收、郝紅站第二次在河南邢營窯廠進行搶劫,當時搶劫的是邢營窯廠里的一個小賣部。開某某、孫豐收、郝紅站到小賣部的一名年長男子摁倒,其在外望風。旁邊住的一名女子喊叫,其躲開該女子屋子的門,把該女子摁倒。其到該女子的屋里找錢沒找到,后因窯廠工人發(fā)現,其四人逃離現場。案發(fā)當晚,其四人還去了顏集街上的一家面粉廠實施搶劫,先搶的面粉廠后搶的窯廠。

8.被告人開某某供述:其參與搶劫了何喜的面粉廠。其和何金盼、豐收、紅站一起作案。其已經交代的事實都可以判某刑了,其他的交代不交代無所謂了,其交代的已經夠多的了。

9.被告人孫某某供述:供述參與了搶劫何喜面粉廠,辯解參與搶劫五六次,具體細節(jié)記不清了。

三、2003年8月2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郝傳紅翻墻進入河南省××縣××鎮(zhèn)集南波爾山羊配種站,持刀將王某1扎成輕傷,毆打并致代某、呂某輕微傷,搶走現金人民幣100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載明:2003年8月26日8時,公安機關對王某1被搶劫案的現場進行勘查,現場位于河南省××縣××鎮(zhèn)××村王某1租房處?,F場提取鞋印一枚。

2.虞城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室出具的王某1損傷程度鑒定意見載明:王某1的傷情評定為輕傷。

3.虞城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室出具的呂某、閆亞珍損傷程度鑒定意見(P572-573)載明:呂某、代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微傷。

4.證人韓某1的證言:其系王某1的鄰居。2003年8月26日2時15分,其聽到鄰居大喊讓其過去。其趕過去后看到王某1身上有血,他妻子和母親身上都有血。后其和鄰居把王某1家人送醫(yī)治療。

5.證人韓某2的證言:案發(fā)當夜凌晨兩點多,其和妻子被王某1家的吵鬧聲驚醒,到王某1家后看到王某1和他妻子、母親身上都有血。

6.證人焦某的證言:證明內容同韓某2。

7.被害人王某1陳述:2003年8月26日凌晨,其從鄭州洽談波爾山羊業(yè)務出差回到家中。其剛休息沒多久聽到有人敲門,后一名男子進入其屋中。該男子持刀向其要錢,其說錢在褲子里,該男子奪走其褲子從里面找到一百元錢,期間其握住他拿刀的手,并將對方打倒。該男子起來后與其搏斗,后逃跑。其追到南邊門前,對方某1一人用磚砸到其大腿根處,其趕緊關上門,對方離開。其在與該男子搏斗時,對方某1一人用磚頭砸其母親呂某和妻子代某。

8.被害人代某陳述:事發(fā)當夜,其和婆婆呂某在堂屋門口的床上休息,其突然被人砍了一刀,其昏迷了。其清醒后撥打了報警電話。

9.被害人呂某陳述:2003年8月26日夜里,其和兒媳代某在院子里睡時被人用磚砸了頭部,其右肩被刀扎傷。

10.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7月份的一天夜,其伙同開某某、郝紅站搶劫了界溝鎮(zhèn)附近一家山羊配種站。當時有兩個婦女睡在堂屋門口的床上,屋里床上睡一名男子。郝紅站把女子叫醒,持匕首威脅女子拿錢。女子反抗后雙方便和開某某、郝紅站廝打。郝紅站用磚頭砸的女子,開某某用匕首扎的男子。這次搶了100元左右的現金。

11.同案人郝傳紅(郝紅站)供述:搶劫何某1四天后的夜里,其伙同何金盼、開某某、孫某某到河南省××縣××鎮(zhèn)××街上搶劫了一家飼養(yǎng)波爾山羊的村民,實施搶劫時開某某望風。其三人進入院內,堂屋門口睡了兩名女子,屋里睡了一名男子。何金盼持刀逼兩名女子拿錢,其和孫豐收在屋里翻東西。男子醒來反抗,其和該男子打起來。其用磚、椅子將該男子砸傷,這家人均被打傷,后來搶了現金100元。搶劫界溝街上飼養(yǎng)波爾山羊的村民時孫豐收打了院內的兩個女子。

12.被告人開某某供述:其還和孫某某、何金盼到河南界溝街上的一家養(yǎng)羊的人家,這家就一只羊專門用于配種。當時也是豐收提議的,豐收說不給錢就打戶主。其當時沒有進去,何金盼自己爬墻頭進入,當時何金盼和屋內的人廝打,后來逃離現場。這一次紅站是否參與其記不清了。另當庭稱孫某某參與了本起。

13.被告人孫某某供述:還有一次何金盼、紅站到界溝鎮(zhèn)偷種羊,何金盼給其打電話但其沒去,后來何金盼說作案時和對方打起來,種羊也沒有搶到。

四、2003年10月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郝傳紅持木棍等作案工具,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街黃某診所處,跺門入室,毆打被害人黃某、徐某1母女,搶走女式包一個。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載明:2003年10月7日,公安機關對被害人黃某被搶劫一案的現場進行勘驗,現場位于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街黃某診所內,現場提取手電一個、磚三塊、楊樹枝一個、撅頭一個。

2.提取筆錄載明:2003年10月8日,公安機關根據何金盼的供述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莊提取到徐某2被搶的黑色挎包,內有相關物品。

3.被害人黃某陳述:其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西邊經營一家個體診所。2003年10月7日3時許,其和女兒徐某2在診所里休息時聽到撲通的聲音,其睜開眼見一男子拿個手電筒站在其床前,另一個男子站在徐某2床頭前,還有一名男子在屋里翻東西。站在其床頭前的男子戴個帽子,該男子用半塊磚朝其頭上砸了一下并威脅其不要動。其叫房東的名字,該男子又朝其頭上砸,其被砸了五次。其聽見女兒徐某2說:“我認識你”,然后一名男子用東西砸青青,青青不說話了。其擔心青青出事便堅持起來,青青也跟著起來。這三名男子慌張從診所前門跑出去。房東兩口子過來后,青青電話報警。其被搶的物品包括一個礦燈、一個手機充電器、半盒香煙和一個女士挎包。其診所外面的燈被砸毀了。

4.被害人徐某2陳述:2003年10月7日2時許,其和母親黃某在診所里睡覺時聽到屋內有動靜,其醒后看到屋里有三個人,這三個人用白色物品遮住臉只露眼睛。一人站在其床頭,一人站在其母親床頭,還有一人在屋里翻東西。站在其床頭的人用木棍打其,其當時就呼喊然后用被子蒙住頭,另外一個人也在打其母親。其母親擔心其便拼命起來,其也站起來,其與母親和對方對抗,后來這三人離開。不久鄰居趕來,其報警。其認識打其的人是何金盼,10月6日下午其看到何金盼和孫豐收在一起,因此另外兩個人中肯定有孫豐收。

5.同案人郝傳紅(郝紅站)供述:2003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其和何金盼、開某某、孫豐收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西頭路南搶劫一家私人診所,其四人把診所的門跺開。搶劫前何金盼拿了一根木棍將診所外的燈打毀。其四人進入診所后發(fā)現里面有母女兩人,該母女反抗,孫豐收將母女兩人打傷,當時這母女兩人認出孫豐收并叫出他的名字,其四人害怕便離開,何金盼搶了一個女士挎包。

6.同案人何金盼供述:和其一起搶劫的有開某某、孫豐收、郝紅站。2003年10月7日凌晨兩點左右,其伙同開某某、孫豐收、郝紅站在顏集街街上搶劫了一家小藥鋪。其四人用腳跺開門進入,屋里有一張南北放的床。其到床南頭看著一個女孩,郝紅站站在床北頭看著女孩的媽媽。開某某、孫豐收在屋里翻東西。當時這對母女已經醒了,當時女孩呼喊,其用棍打女孩并威脅女孩不要喊。當時這個女孩叫了孫豐收的名字。女孩的媽媽也反抗。后來其四人逃離現場。在藥鋪,其四人搶了一個女士黑色提包。當時是開某某、孫豐收說藥鋪的老板有錢,所以提議去搶。當時四人搶劫時用白色褲子蓋著臉。

7.被告人開某某供述:有一次孫豐收提議到顏集街街西頭一個診所里,其和豐收、何金盼、紅站(其記不清是否參與)到后,何金盼和豐收跺門進去,其在外面望風。其在外面聽到他們向女戶主要錢,診所里兩個女人喊叫,然后何金盼、豐收跑出來了,他們說沒有搶到東西。診所里的母女兩人還出來追趕。

8.被告人孫某某供述:還有一次是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街上黃某的藥店,何金盼說這個人給他辦的假結婚證,作案之前便商議要對她毆打,后其和何金盼、開某某、紅站到黃某家,何金盼、和紅站踹門進入,其和開某某在外面望風。其記得黃某的女兒也在家,其在外面聽到何金盼、紅站毆打黃某母女的聲音,然后其又聽到黃某女兒喊其名字,然后其等逃離現場,這次沒有拿對方的錢。

五、2003年5月1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伙同何金盼、侯占超(已判刑)持鋸條等作案工具,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王樓轉盤北孫某1(已死亡)的商店,蒙面揭瓦入室,打傷孫某1,搶走現金人民幣600余元及光明牌香煙7盒、迎客松牌香煙3盒、盛唐牌香煙1條、紅三環(huán)牌香煙1條、紅梅牌香煙3盒、云煙牌香煙9盒、鐘鼎牌香煙7條、紅三環(huán)牌香煙1條、大前門牌香煙1條以及紀念幣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600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載明:2003年5月14日,公安機關對被害人孫某1被搶劫一案的現場進行勘驗,案發(fā)現場位于亳蘆公路東側,張集到焦樓東西路南側?,F場提起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飲料瓶一個。

2.證人孫某2的證言:2003年5月14日凌晨,其父親孫某1所居住的小屋被搶劫了。

3.證人杜某的證言:2003年5月14日1時20分,孫某1到其經營的加油站門口叫其家人幫忙報警,他說他的商店被搶了。

4.被害人孫某1陳述:其在古溪酒廠十字路口路南經營一家小商店。2003年5月14日1時許,其被屋內動靜驚醒,醒來后起身查看。搶劫的人用燈光照其眼睛并從屋頂翻進其鐵皮屋內。該男人進入后威脅其不要動,然后用被子蒙住其頭部。男子質問其為啥沒有錢?其掀開被子,該男子繼續(xù)用燈照其眼睛,并用匕首扎其脖子,接著又在屋內翻找東西。不久搶劫的人把東西搶走離開。其脖子當時流血,鐵皮屋北側的石棉瓦被掀掉了一大塊。其被搶了約600元現金以及價值1000多元的物品。

5.同案人候占超的供述:其戶籍地是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莊。2003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時許,其伙同何金盼、孫某某到蘆廟鎮(zhèn)王樓轉盤十字路口東邊一家代銷店。其等在這戶人家門南旁拿了兩塊磚頭,然后何金盼翻上屋頂,然后把屋頂的石棉瓦掀開進入屋內,何金盼從里面把門打開,接著其和孫豐收進入屋內。當時屋內床上躺著一個50多歲的男子,何金盼用被子蒙住該男子的頭,其和孫豐收在屋里翻東西。這次搶了現金三四十元和香煙等物品。當時何金盼用刀劃住男子的脖子。作案后其三人又來到華佗鎮(zhèn)仙人掌基地附近的一家代銷店搶劫了現金七八十元、一些香煙、豬頭肉等物品。當時其三人把門跺開,何金盼和孫豐收進入屋內,回來的路上何金盼說他用磚把屋內男子砸傷。

6.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5月份,其伙同孫豐收等人,在蘆廟鎮(zhèn)王樓轉盤附近搶了一家小賣部。其和孫豐收等人將石棉瓦揭掉。搶了一部分錢和飲料。

7.被告人孫某某供述:其參與了三四次針對代銷店的盜搶案件,基本都是其和開某某、何金盼、紅站四人。

六、2003年5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伙同何金盼、侯占超、邢某2持磚等作案工具,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周某1的商店,跺門入室,毆打周某1致其輕微傷,搶走現金人民幣100余元及香梅牌香煙、合肥牌香煙、紅三環(huán)牌香煙、王中王牌香煙等十余條,總價值人民幣600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載明:2003年5月18日,公安機關對周某1被搶劫一案的現場進行勘驗,現場位于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隊××村周某1家。公安機關在現場提取了香煙兩盒及指紋。

2.亳州市公安局法醫(yī)檢查鑒定中心出具的譙法鑒字(2003)第0659號鑒定意見載明:周某1的傷情為輕微傷。

3.被害人周某1陳述:其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經營一家代銷店。2003年5月18日1時許,其聽見有人跺其代銷店的門,其趕緊起床。后三人進入其屋內并且用手電筒照其,其中一人用磚頭朝其頭上砸了一下。另一個穿迷彩服的人就說“拿錢,沒有錢狠狠打。”然后其被推到屋內房間里,因為當時其妻子沒有起床,其坐在床上。對方的一人用被子蓋住其頭部,穿迷彩服的人在屋里翻東西。他們把其商店的煙、飲料等物品都裝進袋子里拿走了。其被搶了約一百元現金和價值五百元的物品。

4.證人張某2的證言:其系周某1的妻子。2003年5月18日凌晨1時許,其家經營的商店被搶了現金一百多元、一件娃哈哈鈣奶和香煙,價值共計600元左右。當時搶劫的是三人。其丈夫被對方用磚砸傷。

5.證人周某3的證言:2003年5月18日夜里,其聽到村里有動靜。其開門看見周某1商店的門開著,其察覺不正常便喊“抓小偷”,從商店走出來陌生人威脅其不要喊。

6.證人周某4的證言:2003年5月18日凌晨1時許,其聽到周某3喊其的名字,并且說周某1家有小偷。其起床和鄰居趕到周某1家,見周某1滿臉都是血,商店里物品凌亂。

7.同案人邢艷昌(邢某2)供述:2003年左右的一天夜里,其和孫豐收、何金盼、候戰(zhàn)超到一個商店偷東西,這個商店在蘆廟鎮(zhèn)王樓轉盤往西附近。何金盼把門跺開,其和候戰(zhàn)超進入后便拿東西。突然屋內一房間的門打開,一個人呼喊。何金盼用手一推把堆放推入房間,候戰(zhàn)超也進入房間。其聽到何金盼、候戰(zhàn)超在房間里威脅對方。十來分鐘后其聽到外面有人喊,其催促何金盼、候戰(zhàn)超趕緊離開。在這個商店其三人共拿了四五條香煙和十幾個一元硬幣。

8.同案人候占超的供述:2003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時許,其伙同何金盼、孫豐收三人來到華佗鎮(zhèn)仙人掌基地附近的一家代銷店搶劫了現金七八十元、一些香煙、豬頭肉等物品。當時其三人把門跺開,何金盼和孫豐收進入屋內,回來的路上何金盼說他用磚把屋內男子砸傷。(另有一次供述稱邢某2參與本次搶劫。)

9.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凌晨,其伙同邢某2、孫豐收、侯某四人在華佗鎮(zhèn)仙人掌基地附近搶了一家小商店。當時店里有夫妻兩人,孫豐收用磚砸了該男子,邢某2打了女子兩巴掌,這次搶劫搶了現金三百多元、一條香煙、四只燒雞和六瓶飲料。

七、200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孫某某伙同何金盼、侯占超、邢某2搶劫周某1后又至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坊莊張某1的商店,跺門入室,毆打張某1致其輕傷,搶走鐘鼎牌香煙2條、合肥牌香煙4條、香梅牌香煙5條及合肥牌香煙、渡江牌香煙各1條以及方便面、紅糖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P477-480、505-507、526-527)載明:2003年5月18日,公安機關對張某1被搶劫一案的現場進行勘驗,現場位于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坊××村張某1經營的代銷店,公安機關未提取到與案件有關的相關物證、痕跡。

2.亳州市公安局法醫(yī)檢查鑒定中心出具的譙法鑒字(2003)第0664號鑒定意見載明:經鑒定,張某1的傷情為輕傷。

3.被害人張某1陳述:其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坊經營一家商店。2023年5月18日凌晨一點多,其聽到狗叫聲不正常便打開燈。突然其屋內被跺開。其想從床上下來時便被對方某2個人用大扳子砸了一下頭部,接著又被用秤砣砸了臉,接著其被對方用被子蒙住頭。其聽到對方在屋內翻找東西的聲音,其剛想動便又被東西砸在身上。其中一個人還威脅要弄死其。其被搶了十多條香煙、方便面、紅糖等物品。

4.證人劉某2的證言:其丈夫張某1在自家經營的商店里居住,商店距離其家有50米遠。2003年5月18日夜里,其侄子張昆侖到其家叫醒其,其趕出去時搶劫的人已離開現場。鄰居把其丈夫張某1送醫(yī)治療。其家被搶的有十三四條香煙、五十元現金等物品,價值共計500元左右。

5.證人張某3的證言:2003年5月18日凌晨一點半左右,其在睡覺時聽到村里有動靜。其起床后打開門看見張某1家代銷店門口有個男人,對方發(fā)現其后便說要砸死其,于是其回到院中關上門。然后在院里大喊有小偷。

6.證人張某4的證言:2003年5月18日凌晨一點多,其在睡覺時聽到“咚”的一聲,其順著窗戶玻璃看到兩個男人在張某1家代銷店門口說話。

7.同案人邢艷昌(邢某2)供述:2003年左右的一天夜里,其和孫豐收、何金盼、候戰(zhàn)超在蘆廟鎮(zhèn)王樓轉盤往西搶劫一戶后又到了另一個村莊,在這個村莊里有一個商店。何某4、孫豐收撬門進入,二人朝外拿東西,其和候戰(zhàn)超拿起東西便離開。其和候戰(zhàn)超拿著東西后便在停摩托車處等孫豐收、何金盼,一二十分鐘后二人返回。

8.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凌晨,其伙同邢某2、孫豐收、侯某四人在華佗鎮(zhèn)仙人掌基地附近搶了一家小商店后。當夜其四人又在附近一個花莊搶了一家商店,進入商店后孫豐收和侯某毆打商店內的男子,這次搶了香煙。

八、2003年7月1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伙同何金盼、侯占超持磚等作案工具,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街顏某1家,跺門入室,毆打顏某1夫妻,搶走現金人民幣400余元及重量為5克的金耳環(huán)1對、子母電話機1部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49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關于顏集街街大隊顏某1家現場勘查筆錄說明、現場圖載明:2003年7月14日公安機關對顏某1家進行勘驗,未提取到相關痕跡、物證。

2.被害人顏某1陳述:其家住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街上。2003年7月14日凌晨1時許,有人把其家的門跺開,后一男子拿著礦燈照其的臉并用磚朝其頭上砸,然后對其威脅。當時進來兩個人,一人看著其,另外一人在屋內翻東西,其妻子也沒敢反抗。其被搶了400余元現金、一對金耳環(huán)、一部子母機等。當時進到其屋內的是兩個人,屋外有沒有人其不清楚。

3.被害人馬某陳述:其系顏某1的妻子。陳述同顏某1。另陳述其家被搶走現金400多元、490元購買的子母機、600元購買的耳環(huán),并威脅不讓其女兒在其家經營收破爛的生意。

4.同案人候占超的供述:2003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2時許,其伙同何金盼、孫豐收、邢某2到顏集街鎮(zhèn)顏集街街上一家出售柴油的村民家里搶劫,搶劫了現金100多元、一部子母電話機等。

5.被告人開某某供述:還有一次是在顏集街街上,當時是晚上十一點左右,這家代銷店的老板是豐收的親戚,其沒有進去。何金盼和豐收拿著手電筒進入,這次二人是否毆打了屋內的人其不知道。事后其也沒有分到東西。

6.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6月份一天的凌晨3時許,其和開某某、孫豐收搶劫了一家破爛收購點。其三人把收購點的門跺開,進入后孫豐收毆打了屋內的被害人,其和開某某翻東西,這一次搶了現金一百元和子母機電話等。

九、2003年8月2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持磚等作案工具,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楊某的商店,跺門入室,毆打楊某,搶走現金人民幣400余元及煙、花生米、洗衣粉、十三香、娃哈哈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000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關于楊某被搶劫案現場勘查筆錄說明、現場圖載明:公安機關未提取到相關痕跡、物證。

2.被害人楊某陳述:2003年8月28日凌晨1時許,其在自己經營的商店里休息時門突然被跺開,然后進來三名男子。其趕緊起來,對方某2人用手電照其的眼睛,另一方打了其一拳,然后把其的頭用被子蒙住。接著一人在其旁邊看著其,另外兩個人在屋里翻東西。其被搶了現金四百多元,還有香煙、餅干、牛肉、花生米等物品,其損失約1000元。

3.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其和孫豐收、開某某在顏集街鎮(zhèn)楊營莊搶劫了一家代銷店。當時代銷店里有一個四五十歲的男子,其等沒有蒙面。該男子反抗,孫豐收或者開某某用磚頭砸了該男子,該男子流血。在該代銷店搶了二百七十多元錢、三板娃哈哈飲料。

4.被告人開某某供述:到楊營村搶劫這次是其和豐收、何金盼參與的。

十、2003年9月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持磚、木棍、手電筒等作案工具,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莊王某2的商店,跺門入室,毆打王某2夫妻,搶走人民幣1700余元、三星600型手機1部、紅三環(huán)牌香煙1條、靈芝牌香煙1條及火腿腸、燒雞、香油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3500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關于王某2被搶劫案現場勘查筆錄說明、現場圖載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勘查,未提取到相關痕跡、物證。

2.被害人王某2陳述:2003年9月9日凌晨2時許,其家闖進三個人,其中兩人蒙著面、另一人沒有蒙面。其中一個人見到其便用磚朝其臉上砸了一下,未蒙面的人威脅其并向其索要錢財。后來對方用棍子又打了其和妻子王某3。對方搶了兩箱火腿腸、一點熟菜還有1600元左右的現金和一部三星600黑色手機。

3.被害人王某3陳述:2003年9月9日凌晨2時許,其家人在睡覺時門被人跺開,然后三人進入其家。三人進屋后用礦燈照著其和丈夫王某2,其中一人用棍、磚打了王某2,還有一人也打了其,并要求其蒙著頭。對方搶了其家的香油、1500元左右的現金、火腿腸、香油、手機等。

4.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9月9日夜里,其和孫豐收、開某某到顏集街鎮(zhèn)其岳父所在的周莊搶了一家商店。當時開某某、孫豐收用白布蒙著臉進入屋內,二人打了男主人。其擔心被認出來便在屋外望風。在該商店搶了一千七百多元錢以及香煙、香油。這次搶劫是開某某提議的。

5.被告人孫某某供述:其和開某某、何金盼、紅站一起到何金盼岳父所在的村莊中一家出售香油的村民家里實施盜搶,其當時在外面望風,事后何金盼分給其一小桶香油。

6.被告人開某某供述:其曾經和何金盼、豐收到何金盼莊后邊一個村莊中賣香油的人家搶了香油。

十一、2003年9月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搶劫王某2后又到該村村民周某2的商店,跺門入室,毆打周某2夫妻,搶走現金人民幣3500元及鐘鼎牌香煙、香梅牌香煙、東海牌香煙、靈芝牌香煙及襪子、八寶粥等物品。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害人周某2陳述:2003年9月9日凌晨兩三點鐘,其和妻子在睡覺時三人跺門進入其家。其中兩人蒙面,三人均拿著礦燈。未蒙面的男人拿著一根長約一米的四棱木棍,該男子用礦燈照其眼,另外兩人在臥室里搜東西。大約四五分鐘,未蒙面男子用木棍對其額頭打了一下并向其索要錢財,后該男子又用木棍打了其妻子的腿、額頭。其家

2.被害人朱某陳述:2003年9月9日凌晨2時許,其和丈夫周某2在休息時門突然被跺開,然后三人進入其屋內。對方用棍打了其和周某2,搶了其家的錢、香煙,其損失共計約3500元。

3.同案人何金盼供述:2003年9月9日夜,其和開某某、孫豐收在周莊搶了兩起,一家是賣油的,另一家是開代銷店的,在這一家搶了四條煙和一千塊錢左右,這家人沒有反抗。

十二、2003年9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金盼持壓水井把等作案工具,到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窯廠任某(已死亡)的商店,跺門入室,毆打任某,搶走現金人民幣1000余元及香煙10余條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500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載明:2003年9月24日,公安機關對任某被搶劫案現場進行勘查,現場位于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道旁任某經營的代銷店。

2.被害人任某的陳述:2003年9月24日23時許,其和妻子在小賣部休息時門突然被跺開。兩個男子走到其床頭,其中一人用壓水機把子打了其頭部,其被打暈。其醒來后兩個男子向其要錢,其說沒有錢。對方就在屋里搜。其被打暈后,這兩個男子向其妻子索要錢財,其妻子把裝有一千多元的錢包給了對方,對方還把錢盒里的幾百元現金拿走,其店里的煙也被搶走。

3.被害人郭某陳述:其系任某的妻子。陳述內容基本同任某,稱其家被搶了物品價值1500元左右,當時被對方用棍打了。

4.同案人何某4供述:2003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其伙同開某某、孫豐收到張集搶劫了一條南北路窯廠旁邊的小賣部。其三人把門跺開,進屋后屋內人驚醒,孫豐收用小賣部的壓水井把子砸了被害人。開某某在屋門翻找物品,其一開始在外面望風,后進入屋內。其用搟面杖砸了屋內的一名女人。這一次搶了三百元現金和香煙等物品。

5.孫某某、開某某一審當庭供認參與了本起犯罪事實,但孫某某辯稱是受邀幫人打架的。

認定本案事實,還有以下綜合證據: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本案的受立案情況。

2.入所健康體檢表載明:開某某、孫某某入所時的健康狀況均為健康。

3.戶籍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載明:孫某某、開某某的身份情況。

4.調查報告載明本案的發(fā)破案情況。

5.已生效的同案被告人的法律文書載明同案被告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

6.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2023年3月5日,民警在臺州市椒江區(qū)將犯罪嫌疑人開某某抓獲。其在臺州生活期間使用的身份為劉超。

7.抓獲經過及身份證復印件載明:2023年3月6日,孫某某被抓獲;同年3月5日,開某某被抓獲。吳某的戶籍住址是河南省夏邑縣××鎮(zhèn)××村××號。

8.辨認筆錄及照片載明:孫某某辨認出邢艷昌系“學習”;候戰(zhàn)超辨認出孫某某;孫某某辨認出開某某。

9.證人段某的證言:其丈夫是孫某某,小名叫孫豐收。孫某某在溫州還有一個身份證,叫劉世民,在外地他一直叫劉世民。2002年前后,他說和人打架了,便丟下其和小孩離開家了。過了有一年左右,他給家人聯系說在浙江溫州,之后其便來到溫州去找他。后其一家人便一直在溫州生活,在溫州他干電焊工。

10.被告人孫某某供述:其又名孫豐收,1978年2月25日出生,戶籍地是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村。其犯事后,便丟下妻子和小孩逃到溫州。后他給家人聯系說在浙江溫州,之后一家人便一直在溫州生活。其在溫州生活期間使用的是“劉世民”的名字,證件信息是假的,是其妻子的身份一直沒有變。

11.證人吳某的證言:其丈夫叫開某某,其和開某某的兒子叫開峰,老家是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顏××隊。2003年10月一天中午,其和開某某在何金盼家吃飯,飯后開某某和何金盼到市區(qū)找郝紅站,后開某某沒回家。當年何某4被抓獲之后,開某某便逃了。過了較長時間,開某某和其聯系說他在浙江臺州,后其和兒子也到浙江臺州共同生活。等兒子開峰結婚生子后,其大多時間就在回到老家照顧孫子了。開某某在浙江臺州使用的名字叫劉超,他這個戶口地址和其現在的身份證上的地址是一樣的,都是河南省夏邑縣××鎮(zhèn)××村××號。這個戶口是開某某找人辦的,具體細節(jié)其不清楚。

12.被告人開某某供述:其30多歲的時候和何金盼等人進入別人家里偷東西、毆打別人,其總共參與了七次。何金盼被抓獲后其丟下妻子和小孩潛逃。后來妻子帶小孩來浙江臺州一家人共同生活。其在浙江臺州生活期間用的是“劉超”的名字,當時是找人辦的身份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具有入戶搶劫、多次搶劫情節(jié)。二人歸案后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應認定二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伙同何某4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二人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且具有多次搶劫、入戶搶劫情節(jié)。故對孫某某辯稱其僅僅是參與打架,并未參與搶劫的辯解不予采納。根據孫某某、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四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孫某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對被告人孫某某、開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孫某某上訴主要提出:其只參與了一審認定的第一起、第四起、第十起、第十二起共四起犯罪,其是受何金盼等人邀集去打架的,并非是去搶劫的。原判認定其參與十二起搶劫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定性錯誤。請求二審查清事實,對其作出公正判決。

上訴人主張

孫某某的辯護人王雷提出,原審判決認定的第5、6、7、8起搶劫犯罪,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排除。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應系從犯。一審對其量刑較重,請求二審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孫某某的辯護人孫濤提出,一審判決認定的第2、3、5、6、8起搶劫犯罪,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排除。對比同案犯開某某的量刑,一審對其量刑畸重,請求二審查清事實,改判孫某某為有期徒刑。

開某某上訴及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原審判決認定的第2、5、11起搶劫犯罪,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排除。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應系從犯,且有坦白、羈押期間表現較好等情節(jié),一審未予認定屬錯誤,應予糾正。一審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清事實,并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某中級法院3認定的孫某1、開某2伙同他人在亳州市譙城區(qū)、河南省××縣××多次入戶搶劫,其中,孫某1參與搶劫十二起,開某2參與搶劫八起的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對孫某1、開某2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一、二審確認的證據,經審查本院評判如下:

對孫某1上訴提出的,其只參與了一審認定的第1、4、10、12共四起犯罪,及辯護人的出的,原判認定的部分搶劫犯罪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判認定的孫某1參與的另八起搶劫犯罪,不僅有生效判決中的同案人何金盼、郝傳紅、郝傳紅、邢艷昌等分別詳細供述了孫某1參與了該八起搶劫犯罪,又有開某2的供述,且與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孫某1參與了另八起搶劫犯罪。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開某2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提出的,原判認定開某2參與的第2、5、11起搶劫犯罪,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排除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對原判認定開某2參與的第2起搶劫犯罪,在卷證據證實,本起系何金盼等人在實施第一起搶劫后,四人又到被害人劉某1家實施搶劫,孫某1、開某2參與搶劫何某1家,在搶劫何某1家之后孫某1、開某2與何金盼等人并無分開。已決犯同案人何金盼、郝傳紅均供述孫某1、開某2參與了本起搶劫。同案人何金盼、郝傳紅的供述與被害人邢某1、劉某1陳述以及證人廖某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對原判認定的開某2參與的第11起搶劫犯罪,在卷證據證實,第一,本起搶劫與第十一搶劫發(fā)生在同一天夜里,何金盼明確供認孫某1、開某2參與了本起搶劫。第二,被害人周某2、朱某陳述稱到其家實施搶劫的有三名男子。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何金盼、孫某1、開某2在搶劫王某2家后到周某2家后又實施了本起搶劫;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原判認定開某2共參與了八起搶劫犯罪,并未認定開某2參與第5起搶劫犯罪,但原判在對開某2的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見評析時,又錯誤地表述開某2也參與該起搶劫犯罪,二審應予糾正。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對孫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及開某2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提出的,孫某1及開某2在共同犯罪中應系從犯,且具有坦白等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搶劫犯罪中,孫某1、開某2等人分工并未明確,每人所分擔的行為均具有隨機性,孫某1、開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故對所提二人系從犯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孫某1、開某2二人歸案后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一審依法認定二人不具有坦白情節(jié)正確,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孫某1、開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具有入戶搶劫、多次搶劫等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白春子

審判員朱鳴鳳

審判員程寬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清雨

書記員張?zhí)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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