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50號
2024年03月11日
案件概述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銅陵監(jiān)獄以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2月20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內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某某,銅陵監(jiān)獄干警吳某某、甘某分別代表檢察機關和執(zhí)行機關出庭履行職務,罪犯梁某某、證人沈某、吳某、曾某、李某等到庭參加了庭審?,F(xiàn)已審理終結。
銅陵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梁某某提請減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上次減刑以來獲表揚獎勵五次。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獎懲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梁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查慧凌
審判員程國際
審判員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閔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