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51號
2024年03月08日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高天俊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天俊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高天俊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高天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交納。
)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審判員張慶紅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李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