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南陵縣人民法院
(2024)皖0223刑初62號
2024年03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方明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艾立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2月6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周某1開車(車牌號:皖B1××**)至南陵縣××鎮(zhèn)××街道“xx衛(wèi)生室”旁,看到姜云飛的五菱面包車(車牌號:皖BJ××**)停放在附近,到其車上翻找工具時,發(fā)現(xiàn)車內(nèi)5000元現(xiàn)金,隨即盜竊后離開現(xiàn)場。
被告人周某1于2024年2月6日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還盜竊的5000元現(xiàn)金,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被告人周某1坦白及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1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某1對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1退賠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其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F(xiàn)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方明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吳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