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渝0103刑初137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12-11
審理經(jīng)過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中檢二部刑訴〔2018〕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1、江某2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7年6月,重慶市渝中區(qū)重慶第三十中學校外立面排危及食堂改造工程公開向社會招標,被告人曹某1在無建筑公司和相關(guān)資質(zhì)的情形下,為招標成功,經(jīng)王某另案處理介紹與被告人江某2認識,曹某1在江某2的幫助下,以豐潤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潤集團名義參與投標,江某2另行聯(lián)系四川省騰躍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恒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豐潤集團共同參與投標。三家公司的投標由曹某1、江某2實際控制并參與,曹某1親自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標書,三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均由曹某1墊資,曹某1與江某2采用三家建筑公司圍標的方式,最終使豐潤集團中標,合同標的金額378.88萬元。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江某2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曹某1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到案。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曹某1、江某2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曹某1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江某2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曹某1、江某2對此均無異議。
被告人曹某1的辯護人提出曹某1系初犯,且當庭自愿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
經(jīng)本院審理,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對被告人曹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曹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江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熊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魯成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