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團風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鄂1121刑初9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5-12-26
審理經(jīng)過
團風縣人民檢察院以團檢公訴刑訴(2016)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杜某2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團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艷芳、鐘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王磊,被告人杜某2及其辯護人方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份,關于“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對外招標,為了承接到該工程,被告人陳某1多次找到時任團風縣水產(chǎn)局局長的汪某(另案處理)要求承接該工程,汪某表示同意。二人商量該工程采用“推三摸四”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由汪某出面找領導辦理“推三摸四”的招標手續(xù),由陳某1借用相關公司的資質(zhì)。確定好方案后,被告人陳某1跟時任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杜某2提出借用公司的資質(zhì)承接該工程,并讓杜某2幫忙借幾家公司的資質(zhì),被告人杜某2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杜某2幫陳某1借到兩家公司的資質(zhì),被告人陳某1借到四家公司資質(zhì),并由陳某1制作商務標書及確定投標報價進行投標。該工程進行資格預審、摸球的當天,被告人陳某1按照汪某的安排將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借用的其中兩家公司作為推薦的三家公司報給該工程的招標代理公司。最終,被告人陳某1代表的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9602724.27元中標該工程。
為了支持指控,公訴人當庭就指控的事實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招投標相關材料等證據(jù)。據(jù)此,起訴書認為,被告人陳某1、杜某2在招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1、杜某2均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1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杜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杜某2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本案中作用較小,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份,“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對外招標,為了承接到該工程,被告人陳某1多次找到時任團風縣水產(chǎn)局局長的汪某要求承接該工程,汪某表示同意。后二人商量該工程采用“推三摸四”(招標人推薦三家公司,另四家公司通過摸球方式產(chǎn)生)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由汪某出面找領導辦理“推三摸四”的招標手續(xù),由陳某1借用相關公司的資質(zhì)。確定好方案后,被告人陳某1與時任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杜某2提出借用公司的資質(zhì)承接該工程,如果中標,支付公司8萬元管理費,并讓杜某2幫忙借幾家公司的資質(zhì)參加圍標,被告人杜某2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杜某2幫陳某1借到湖北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鄭公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資質(zhì),被告人陳某1借到湖北遠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團風縣金盾市政工程公司、湖北恒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晟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幾家公司資質(zhì),由被告人陳某1支付給每家公司8000元費用,并由對方公司制作該工程綜合標書、技術標書,由被告人陳某1制作商務標書及確定投標報價。該工程進行資格預審、摸球的當天,被告人陳某1按照汪某的安排將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團風縣金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遠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投標人團風縣水產(chǎn)局推薦的三家公司報給該工程的招標代理公司。最終,被告人陳某1代表的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9602724.27元中標該工程,目前該工程未竣工。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1、杜某2分別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6月13日主動到團風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交待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⑴湖北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關于2014年度中央財政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發(fā)展資金水產(chǎn)項目(第一批)實施方案的批復》、團風縣發(fā)展和改革局《關于2014中央財政支持現(xiàn)代化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發(fā)展資金湖北省水產(chǎn)標準化生態(tài)健康養(yǎng)殖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及實施方案的批復》等書證,證實團風縣中央財政現(xiàn)代化農(nóng)業(yè)項目2014年度水產(chǎn)標準化生態(tài)健康養(yǎng)殖示范基地建設方案已被批準。
⑵《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證實該項目招標的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參加本次投標的投標申請人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預審的獲取、資格審查及正式投標人確定方式。
⑶招投標相關資料以及《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控制價》、《中標通知書》、《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業(yè)統(tǒng)一網(wǎng)絡發(fā)票及收款憑證等書證,證實①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相關情況、參加投標的公司、正式投標單位。該工程的招標控制價為10195540.70元。②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9602724.27元中標團風縣黃湖水產(chǎn)標準化健康養(yǎng)殖基地建設項目,并與招標人團風縣水產(chǎn)局簽訂合同。③水產(chǎn)局支付工程款撥付的情況。
⑷團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營業(yè)執(zhí)照》社會信用代碼等證據(jù),證實投標人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遠博建設有限公司、湖北恒源建設有限公司、湖北擎博建設有限公司、晟陽建設有限公司、湖北鄭公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
⑸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陳某1于2016年5月9日主動到團風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杜某2于2016年6月13日主動到團風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證人證言
⑴證人汪某、漆某、舒某的證言,證實①汪某任團風縣水產(chǎn)局局長期間,是“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招標人單位的負責人,在項目投標期間與投標人陳某1協(xié)商,采用“推三摸四”方式進行串通圍標,并由汪某找招標局舒某協(xié)商采用資格預審的辦法(招標人可以推薦三家公司入圍,另四家通過摸球產(chǎn)生入圍)進行公開招標。②團風縣水產(chǎn)局推薦的三家投標公司由陳某1提供并經(jīng)汪某同意報代理公司,該工程最后是由陳某1代表的湖北宏盾建設工程公司以9602724.27元中標。
⑵證人易某、陳某的證言,證實陳某1借用湖北遠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zhì)去圍標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并是團風縣水產(chǎn)局推薦的三家投標公司之一,由陳某1操作推薦入圍,并由該公司的陳某根據(jù)陳某1指示做標書。
⑶證人吳某、胡某的證言,證實陳某1借用團風縣金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對“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招標進行圍標的事實,該公司的標書是由該公司的胡某制作,但投標報價是由陳某1決定。
⑷證人林某、談某的證言,證實陳某1借用湖北恒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對“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招標進行圍標的事實,該工程的綜合標書是由該公司員工談某做的,商務標書和技術標書都是陳某1做的,其投標報價是由陳某1確定。
⑸證人夏某的證言,證實湖北宏盾建設有限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杜某2安排其公司員工馬翠借用湖北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去投“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的標的事實,該公司的標書制作完成后,其投標報價由陳某1確定并已填寫。
⑹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陳某1借用晟陽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對“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進行圍標的事實,該公司的綜合標書由該公司做,其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由陳某1做,商務標書上的投標報價是由陳某1確定的。
⑺證人彭某、郭某、楊某2的證言,證實陳某1借用湖北鄭公塔安裝工程公司的資質(zhì)對“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的招標進行圍標的事實;還證實該公司的投標報價是由陳某1確定。
⑻證人孔某的證言,證實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某2安排孔某以公司名義去投“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杜某2并安排孔某制作該公司和湖北擎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綜合標書和技術標書,商務標書和投標報價均由陳某1確定。
(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團風縣黃湖水產(chǎn)標準化生態(tài)健康養(yǎng)殖基地”的項目獲利金額為551925.07-1379812.68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⑴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證實①陳某1為了能接到“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多次找團風縣水產(chǎn)局局長汪某。汪某后同意把該工程給陳某1做,二人商量決定采用“推三摸四”的方式進行招標,為此二人協(xié)商分工,由汪某主持水產(chǎn)局辦公會,討論決定采用“推三摸四”的方式進行招標并形成文件報縣領導審批,并找縣里分管農(nóng)業(yè)的副縣長和招投標管理局的局長做工作,由陳某1借用其他建筑公司的資質(zhì)進行圍標。②后陳某1找到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某2,借用其公司的資質(zhì)參與該項目的投標,并讓杜某2幫忙借用幾家公司的資質(zhì)。陳某1自己借用湖北遠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團風縣金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晟陽建設有限公司多家公司的資質(zhì)參與投標,并確定所借公司的投標報價。最后該工程由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陳某1按照協(xié)議付8萬元的管理費給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⑵被告人杜某2的供述,證實①陳某1是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向杜某2建議用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參與“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的投標,杜某2標表示同意。②該項目工程投標的綜合標書、商務標書、技術標書均是由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料員孔某制作的,陳某1以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該工程,湖北宏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陳某1管理費8萬余元。③杜某2幫陳某1借到湖北擎博和湖北鄭公塔建設公司的資質(zhì)參加投標,每家公司付借資質(zhì)費用8000元。湖北擎博公司投標的綜合標書和技術標書是杜某2安排公司的資料員孔某制作的,商務標書(投標報價)是由陳某1制作好后交給杜某2后再交給孔某的。④杜某2于2016年6月13日主動到團風縣公安局主動投案,如實交待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認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為順利承接“2014年團風縣黃湖標準化魚池改造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先后借用四家公司的資質(zhì)進行圍標,被告人杜某2按陳某1的要求,先后借用兩家公司資質(zhì)幫陳某1進行圍標,被告人陳某1并確定投標報價,以9602724.27元中標該工程,損害國家及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其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法庭審理中:1、被告人陳某1、杜某2的辯護人均提出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1、杜某2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待所犯串通投標犯罪事實,是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悔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對二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被告人杜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杜某2在本案中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法應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1為了順利中得該工程先后借用六家公司資質(zhì),并制作標書確定標書價格,是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2為了幫助被告人陳某1順利中標,應被告人陳某1的要求向他人借用公司資質(zhì)進行圍標,其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杜某2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性質(zhì),依法應對被告人陳某1刑事處罰,對被告人杜某2可免予刑事處罰。為了維護正常的招標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杜某2犯串通投標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萬國正
審判員程曉華
人民陪審員陳林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汪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