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蘇0114刑初36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16-12-05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雨檢訴刑訴〔2016〕3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薛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辯護人馬琳、陳德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開設賭場:
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日,被告人胡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在南京市雨花臺區(qū)開設好運來動漫游戲室,在該游戲室內(nèi)擺放“捕魚機”2臺、“3D寶馬機”1臺、“龍機”1臺供他人賭博,共獲利人民幣64883元。2016年3月3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對該游戲機室進行檢查,當場查獲上述4臺游戲機及營業(yè)額人民幣18500元。經(jīng)鑒定,上述游戲機共有32個獨立操控座位,具有賭博功能。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
二、串通投標:
2014年10月,在安徽省馬鞍山市的招投標中,被告人胡某甲在明知自己沒有投標資質(zhì)的情況下,與山東龍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龍泉公司)的總經(jīng)理助理崔某、閆某(二人另案處理)合謀,借用山東龍泉公司資質(zhì)參加投標。為增加中標機率,閆某又在被告人胡某甲的提議下,通過天津市華水自來水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華水公司)的總工程師何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安排了天津華水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利泰市政工程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投標。被告人胡某甲與崔某、閆某、何某在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最終,天津華水公司中標含山縣含城自來水長江引水管道工程第一標段工程,中標價為人民幣9331387.45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5年11月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但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實,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一、開設賭場罪方面的證據(jù):1、書證:(1)被告人胡某甲的照片、戶籍資料;(2)西善橋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3)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4)南京軍區(qū)裝備部于2016年3月3日出具的證明;(5)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商業(yè)門面租賃合同;(6)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7)筆記本復印件;(8)抄分表。2、證人胡某乙、陳某、張足勇、吳某、梁某、蒲某的證言。3、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治安大隊出具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等證據(jù)。二、串通投標罪方面的證據(jù):1、書證:(1)被告人胡某甲的照片、戶籍材料;(2)移送案件通知書、受案登記表;(3)在逃人員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到案情況說明、羈押證明、抓獲經(jīng)過;(4)法人信息、任職證明、任職說明;(5)安徽省含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6)受案登記表、關于含山縣含城自來水長江引水管道工程一、二標段項目有關情況的函、含山縣含城自來水長江引用水管道工程招投標相關資料;(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8)交通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9)一標段中標公示、一標段投標單位及保證金情況、天津利泰公司、天津管道公司、山東龍泉公司提供投標保證金相關憑證;(10)丹東惠澤公司交行開戶資料、明細;(11)天津華水建筑分公司賬戶明細及相關憑證;(12)天津利泰公司賬戶明細及相關憑證;(13)含山縣招標采購交易中心提供的含山縣含城自來水長江引用水管道工程PCCP管采購標相關資料;(14)天津市華水自來水建設有限公司含山縣含城自來水長江引水管道工程(一標段、二標段、三標段)投標文件;(15)山東龍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含山縣含城自來水長江引用水管道工程(一標段、二標段、三標段)投標文件;(16)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含山縣含城自來水長江引用水管道工程(一標段、二標段、三標段)投標文件;(17)天津市利泰市政公用有限公司含山縣含城自來水長江引用水管道工程(一標段、二標段、三標段)投標文件。2、證人崔某、閆某、何某、宮某、徐某甲、黃某、徐某乙、魏某、孫某、閻某、盧某、國某、王某甲、張某甲、王某乙、田某、李某、王某丙、施某、張某乙等人的證言。3、證人王某甲、閆某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胡某甲與他人串通投標,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胡某甲開設賭場的行為未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且系自首,請求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被告人胡某甲與他人串通投標,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案發(fā)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請求予以從輕處罰。本院認為,對于被告人胡某甲與他人串通投標案,該案犯意的提起是被告人胡某甲,且與他人合謀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與同案的崔某、閆某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故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被告人所犯的開設賭場罪予以減輕處罰,對被告人所犯的串通投標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甲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胡某甲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83383元(其中扣押在案18500元,已追繳34883元,余款30000元未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賭博機予以沒收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雪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見習書記員劉夢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