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贛07刑終24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9-04-05
審理經(jīng)過
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石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1、胡某2犯串通投標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2018)贛0735刑初10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1、胡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1為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過程中實現(xiàn)中標目的,從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多次委托胡某2聯(lián)系多家建筑公司為其串通投標多個建設工程項目,串通投標的中標價合計人民幣37683613.65元,其中一中標價由原來的24058069.68元調(diào)整為900萬元,因此實際中標價為22625543.97元。其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11月2日,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融咨詢公司)受石城縣特殊教育學校委托,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發(fā)布特殊教育學校工程的招標公告,投標保證金是每家建筑公司12萬元。次日,建融咨詢公司受石城縣大由鄉(xiāng)敬老院委托,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發(fā)布大由鄉(xiāng)敬老院項目的招標公告,投標保證金是每家建筑公司8萬元。2016年11月22日,陳某1與胡某2電話商定,由胡某2幫陳某1辦理6家建筑公司分別參與投標上述二個工程項目,陳某1向幫其參與投標的建筑公司支付一定金額的開標費等費用。同日,陳某1向胡某2匯款72萬元,作為辦理6家建筑公司分別參與投標上述二個工程項目的部分投標保證金,不足的48萬元投標保證金,經(jīng)陳某1和胡某2協(xié)商,由胡某2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幫忙墊付。隨后,被告人胡某2將120萬元投標保證金分別匯給了江西豐溪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贛州川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茂業(y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建筑公司,這些建筑公司均參與了大由鄉(xiāng)敬老院項目和特殊教育學校工程的投標。2016年11月23日,建融咨詢公司在石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大由鄉(xiāng)敬老院項目和特殊教育學校工程開標。豐溪市政公司中標大由鄉(xiāng)敬老院項目,中標價5201987.18元。招投標結(jié)束后,陳某1向幫其參與投標的建筑公司支付了開標費等費用。陳某1以豐溪市政公司的名義與招標業(yè)主大由鄉(xiāng)敬老院簽訂了施工合同,并實際承建該項目。
2.2016年12月1日,江西中盛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中盛公司)受江西省石城縣煙草專賣局委托,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發(fā)布橫江中心煙葉站項目的招標公告,投標保證金是每家建筑公司10萬元。2016年12月21日,陳某1與胡某2電話商定,由胡某2幫陳某1辦理8家建筑公司參與投標橫江中心煙葉站項目,陳某1向幫其參與投標的建筑公司支付一定金額的開標費等費用。隨后,陳某1向胡某2匯款80萬元,作為辦理8家建筑公司參與投標橫江煙葉站項目的投標保證金。胡某2將該款分別匯給贛州川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贛州珺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建筑公司,這些建筑公司均參與了橫江中心煙葉站建設項目的投標。2016年12月23日,江西中盛公司在石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橫江中心煙葉站項目開標。贛州川達公司中標橫江中心煙葉站項目,中標價8423556.79元。招投標結(jié)束后,陳某1向幫其參與投標的建筑公司支付了開標費等費用。陳某1以贛州川達公司名義與招標業(yè)主石城縣煙草專賣局簽訂了施工合同,并實際承建該項目。
3.2017年5月11日,江西銀城招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銀城公司)受石城縣城市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委托,在江西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發(fā)布石城縣異地扶貧搬遷銅鑼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銅鑼灣項目)的招標公告,投標保證金是每家建筑公司48萬元。同日,億城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城公司)受石城縣社會福利院委托,在江西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發(fā)布福利院項目的招標公告,投標保證金是每家建筑公司10萬元。2017年5月31日,陳某1與胡某2電話商定,由胡某2幫陳某1辦理3家建筑公司分別參與投標銅鑼灣項目和福利院項目,陳某1向幫其參與投標的建筑公司支付一定金額的開標費等費用。陳某1于當日向胡某2匯款92萬元,作為辦理3家建筑公司分別參與投標上述二個項目的部分投標保證金,不足的82萬元投標保證金,經(jīng)陳某1和胡某2協(xié)商,由胡某2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幫忙墊付。胡某2將174萬元投標保證金分別匯給了江西民豐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贛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江西鑫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3家公司均參與了銅鑼灣項目和福利院項目的投標。2017年6月2日,江西銀城公司在石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銅鑼灣項目開標。同日,億城公司也在石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福利院項目開標。江西民豐公司中標銅鑼灣項目,中標價24058069.68元。招投標結(jié)束后,陳某1向幫其參與投標的建筑公司支付了開標費等費用。因銅鑼灣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進行了變更,建筑樓層由17層調(diào)整為6層,造價由24058069.68元調(diào)整為900萬元,工期由260天縮短到200天,故陳某1未以江西民豐公司名義與招標業(yè)主石城縣城市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也未實際承建該工程。
2018年5月14日,石城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陳某1投標保證金144萬元。2018年5月17日,石城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胡某2墊付的投標保證金48萬元及陳某1支付給胡某2的利息19620元。
原審判決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陳某1、胡某2及參與投標公司之間的銀行交易記錄,本案所涉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公告、評標報告書、中標通知書等招投標資料,胡某2記載收取、匯出、退還投標保證金等有關情況的筆記本,江西豐溪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贛州川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參與投標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信息,證人曾某、沈某、黃某1、楊某、廖某1、劉某1、廖某2、張某、吉某、劉某2、賴某1、吳某、李某、陳某1、朱某、肖某1、陳某2、賀某、肖某2、賴某2、黃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1、胡某2的歸案情況說明及戶籍證明等。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1、胡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某1、胡某2多次組織多家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導致其他投標人中標概率下降,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中標金額達3700多萬元,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關于被告人陳某1的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串通投標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的問題。所謂犯罪中止,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jié)果的發(fā)生。而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串通投標行為已經(jīng)中標,意味著該起串通投標行為已經(jīng)完成,犯罪結(jié)果已經(jīng)發(fā)生。故該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胡某2的辯護人提出,胡某2系從犯的問題。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為被告人陳某1投標的所有公司均是被告人胡某2直接聯(lián)系組織的,或者由被告人胡某2通過他人聯(lián)系組織的,被告人胡某2還為陳某1墊付部分投標保證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未對二被告人作出主從犯區(qū)分并無不當。二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1、胡某2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均無犯罪前科,系初犯等,建議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具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1的投標保證金144萬元、被告人胡某2墊付的投標保證金48萬元及其獲得的利息19620元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根據(jù)被告人陳某1、胡某2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經(jīng)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被告人胡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陳某1的投標保證金144萬元、被告人胡某2墊付的投標保證金48萬元及其獲得的利息19620元,合計193962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石城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陳某1上訴稱,其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原審判決量刑及罰金過重,請求二審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胡某2上訴稱,其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歸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上訴人并非串通投標活動的組織和策劃者,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答辯情況
其辯護人辯稱,上訴人胡某2在串通投標過程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上訴人的行為沒有損害其他招標人的利益,也未對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上訴人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庭審質(zhì)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1、胡某2多次組織多家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導致其他投標人中標概率下降,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二上訴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且中標金額達3700多萬元,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上訴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二上訴人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綜合考慮二上訴人可以從輕及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二上訴人所處刑罰并無不當。關于辯護人提出的上訴人胡某2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原審判決已作出較為詳盡的論述,本院予以支持,不再贅述,對辯護人就此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二上訴人請求再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依法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慧珍
審判員肖福林
審判員劉廷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蔡啟霞

